(二)、 影响 会计 政策选择的因素
因为 企业 的各利益相关方都对企业进行了某种投资,他们都期望能从企业创造的利润中获取相应份额的收益,为了维护各自的利益,减少摩擦和代理风险与代理成本,个利益相关方就希望通过以订立合约的方式来具体规定在各种可能的情况下每个利益主体的权利和责任。因此,股东、债权人、供应商、顾客、雇员都与管理当局订有某种合约。当然,这里所指的合约的泛指的,它包括正式的与非正式的、有形的与无形的、自愿履行的与强制履行的。与这些不同利益相关方的合约就是企业进行会计政策选择时应考虑的因素。
1)、与股东的合约。根据治理结构 理论 ,在 现代 企业制度下,由于经营权和所有权的高度分离,甚至是“彻底”分离,管理当局拥有较大的经营自主权,公司甚至有“经理帝国”之称。但是管理当局经营管理的资产终究来源于各相关方的投入,其中股东的投入是其中极为重要的构成部分之一,在管理当局与各相关方订立的合约中,与股东的合约是最为重要的合约之一。根据委托代理理论,股东与管理当局处于委托——代理链的两端,两者目标不一致,信息不对称。只要不存在一种能够反映企业行为的充分信息指标,企业管理当局总要利用其信息优势侵犯股东权益。要使管理当局的目标与股东目标趋于一致,通常是通过管理当局与股东之间订立的管理契约来实现的。一个有效的管理契约应当为管理当局提供恰到好处的激励,促使其行为选择能使企业价值最大化。但由于许多企业并未上市(即使是上市公司,其股价也并不能完全代表企业的价值,特别是我国,流通股仅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0%多),从而企业总价值的变动很难被预测到。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收益就成为衡量企业价值变动最适当的指标。根据分红计划假设,若其它条件保持不变,实施分红计划的企业,其管理当局更可能采取把报告收益由未来期间提前到本期确认的会计政策。我国《公司法》第38条规定的股东大会的职权中有:①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②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③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④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⑤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等。这些都与会计数据有关。董事会作为公司的决策者(本文认为经理人员是执行者,董事会与经理人员共同构成了管理当局),要使其制定的方案或决议得以通过,他们有选择最能实现这一目的的会计政策的动机。 目前 ,我国一部分大中型企业和上市公司为了解决激励不相容、责任不对等等 问题 ,开始试行年薪制。在年薪制下,企业管理当局的收入由基本工资和效益工资构成,其中效益工资主要与企业的净收益或净资产增值挂钩,在利益驱动下,管理当局有倾向于选择最能达到考核指标(净收益或净资产增值最大化)的会计政策的动机。
2)、与债权人的合约。詹森和梅克林首先注意到融资方式不同,代理费用是不同的。相应地会有不同的代理行为(包括会计政策选择行为)。企业用说获得的资金进行投资,投资成功后,股东可以从中获得大部分剩余;若投资失败,由于“有限责任”的 法律 规定,股东在破产时不必偿付全部债务,而债权人则要承担全部后果。为减少代理成本和风险,到期收回本息,在贷款时,债权人往往要求债务人提供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在借款偿还期限内,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订有一系列保护性合约条款。这些条款常涉及营运资本、固定资产、现金流动等方面的限制。如果债务人不能履行协议的条款,则视为违约,整个借款将立即到期。这类合约中有许多是以会计数据定义违约行为的,这将促使管理当局选择可减少违约可能性的会计政策。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管理当局愿意选择可增加资产或收入及减少负债或费用的会计政策。此外,如果在某种会计 方法 下将发生违约行为,人们将预期管理当局变更会计政策,以避免这种违约行为的发生。通常情况下,有债务合约的企业比没有债务合约的企业更可能采用可增大收益和资产的会计政策。就有债务合约的企业来说,它们与关于利息保障倍数的限制性条款联系与紧密,便越有可能采取那些能提高此财务比率的会计政策。瓦茨和齐默尔曼的 研究 表明:若其他条件不变,企业的负债权益率越高,管理当局便越可能选择可将报告收益从未来期间移至当期的会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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