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坚持轻税负的原则。我国是一个 发展 中国 家,农业又是国民 经济 结构中的一条“短腿”,因此在全面建设小康 社会 的过程中必须保持较高的积累水平。此外,我国农民年人均纯收入还不高,故税负应从轻。税负从轻的办法,一是通过税率设计来体现,二是利用税制特有的调控机制如起征点、免征额等来控制。
2.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我国地域辽阔,经济发展极不平衡,在这样的情况下,开征社保税绝不能“一刀切”,而应采取“征高免低,梯次推进,逐步扩大,全面覆盖”的办法。具体设想为:把起征点定在社保税开征前一年全国农民年人均纯收入上,达到或超过者征,没达到者不征。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西部大开发和扶贫工作不断收到实效,达到起征点的农民人数会不断增加,直至全部达到。
3.坚持 理论 创新和制度创新的原则。按照社会保险体系的理论定位,开征社保税与建立个人账户制度不兼容。也就是说,要开征社保税,就不能建立个人账户,反之亦然。这里,我们看一下个人账户制度。
个人账户应该说是社会保障制度极前卫的创新,也是国际上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潮流。其优点有:①把交保费(税)与领保金对应挂钩,极大地减轻了收费(征税)的阻力;②可以有效避免“现收现付、代际互济制”在老龄化高峰时产生的财务危机;③个人账户具有较好的可流动性和可持续性。不兼容的理论依据是,社会保险基金通过税收筹集就要纳入预算,纳入预算的资金就应统一调度(即社会统筹),而不能与个人挂钩。笔者认为,在征收社保税和建立个人账户之间并没隔着万里长城,把二者联在一起只是个 方法 论 问题 ,限于本文篇幅,恕不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