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流转税方面,共同遵守消费地原则,消费地所在国享有征税权,生产地所在国对出口商品不征税或是实行退税。在所得税方面,合理划定居民管辖原则与来源地管辖原则的适用范围,规定对财产所得、经营所得、个人独立劳务所得、消极投资所得等来源地国家有独享、共享或适当的征税权。虽然对这些基本准则,有的国家还有一定的保留,但是,绝大多数国家对这些基本准则的共同遵守以及由此形成的相对合理的国际税收利益分配格局,在一定程度上分别保障了生产国和来源国的合理利益,促进了国际间的经济合作和经济发展。
但是,随着电子商务的出现和发展,在国际税收利益分配方面对现行分配原则和现有分配格局形成了一定的冲击。国际税收利益的分配又出现了向生产国倾斜,出现了消费国或来源国税收利益流失的情况。
1.在流转税方面。现行消费地原则在实施时将遇到很大的障碍。由于电子商务状态下由消费者直接进口商品的情况将会越来越普遍,而对消费者直接征收流转税将会使税收征收工作出现效率很低但成本很高的现象。
2.在经营所得方面。按照现行原则,来源国只对跨国公司常设机构的经营所得可以行使征税权。但是,随着电子商务的出现,现行概念下常设机构的功能在不断萎缩。商务活动中目前由常设机构承担的某些工作,将会更多的由常设机构的设立主体(即跨国公司本部)直接从事。实际上造成来源国对跨国公司经营所得征税权的缩小。
3.在个人独立劳务所得方面。由于电子商务形式给个人独立劳务的跨国提供造就了更为便利的技术基础,越来越多的个人独立劳务将会放弃目前比较普遍的到劳务接受地直接提供的方式,而采用网上直接提供的方式,而被判定为在劳务接受国有固定基地的个人独立劳务提供会越来越少,也在实际上造成来源国对个人独立劳务所得征税权的缩小。
4.在消极投资所得方面。由于电子商务形式的出现和发展,工业产权单独转让或许可使用的情况会越来越少,工业产权转让或许可使用与技术服务同时提供的情况会越来越多。因此,一些目前表现为特许权使用的所得,将会改变存在形式而转变为经营所得。这也会影响到来源国在特许权使用所得方面的征税利益。
5.在财产转让所得方面。由于按现行规则,证券转让所得、股票转让所得等,转让地所在国没有征税权,而由转让者的居民国行使征税权。而随着电子商务的出现和发展,跨国从事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的直接买卖活动的情况会越来越多。来源国(转让地所在国)无征税权的规则,将使税收利益向转让者居民国转移的矛盾更为突出。
(七)对税收法律制度的影响
在传统商务状态下,已经建立起了非常完整的规范税收征缴活动的税收法律制度,对税收征缴活动的各个方面,如:纳税主体和征税主体,权力、义务、程序、税种、税目、税率、环节等,都已经有了非常明确的规定。但是,现行税收法律对一些与税收征缴活动直接相关但又具有电子商务特殊性的事项,还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这种现状将会影响到电子商务状态下的税收征缴活动的规范运行。
1.电子化信息的法律概念、法律格式、法律效力尚未在法律上予以明确,如电子签名、电子发票、电子数据、电子账薄等,还没有被法律所认可。但它们却都是电子商务活动顺利进行所必不可少的。电子签名,是鉴别电子商务活动主体身份真实性的有效手段,但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和法定的标准格式而一直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电子发票,由于不具有物理特征而差别于《会计法》规定的发票概念而不能作为合法的原始凭证成为商务主体经济核算的法律依据;电子数据,是电子商务活动内容的基本载体,但其在法律上的有效性并没有在相关法律中得到认可。
2.税收法律义务的设定,可能需要突破原有的原则。在传统商务状态下,税收法律义务的设定,均是建立在一国税收管辖权基础之上的,通过居民管辖和来源管辖的实施,保障征税权力的实现,在范围上没有超越国家主权的范围。但在电子商务状态下,国家主权范围内税收法律义务的设定,有时并不能有效保障一国税收管辖权的行使。税收管辖权向主权范围外的延伸,成为税收法律义务科学设定的一种合理考虑。如将跨国电子商务交易中主权范围外的一方设定为非负税的纳税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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