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调整营业利润与特许权使用费的划分方法及标准。此项调整工作,可结合前面所述有关数字化商品有偿提供的应税行为类别判别的方法和标准来进行。凡是属于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所得,应被认定为经营利润;凡是有偿转让受法律保护之工业产权的许可使用权转让而取得的所得,应被认定为特许权使用费。
4.在完善相关法律体系方面,应通过修改现有的法律法规、制定新法律法规,将有关电子商务的一些特定内容,纳入法律法规的规范范围。
制定《电子商务法》和《电子签名法》,修改《增值税条例》、《营业税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会计法》、《发票管理条例》等。一是明确电子商务、电子签名和电子账簿的法律地位;二是规范有关电子商务的税收法律适用;三是建立电子发票制度;四是授予税务机关相应的网上稽查权和检查权;五是完善网上申报纳税制度;六是明确电子商务交易中的特殊纳税义务主体。
(三)要积极加强国际间税收政策的协调和税务管理的合作,进一步完善和建立国际税收协调机制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和广泛应用,各国国内税法之间在跨国电子商务交易的税务处理方面的冲突,会越来越多并越来越激烈。目前的协调和协作机制,已远远不能适应客观上的需要。双边协约的形式,直接税的范围,有限的情报交换,一定程度上避免双重征税的目的,众多的条款保留等等,并不能有效地解决电子商务状态下跨国交易的税收适用冲突问题。必须进一步完善现行的国际税收协调机制和适时建立新型的国际税收协调机制。总目标为:
1.将间接税适用时的法律冲突也纳入协调机制的作用范围。
2.把国际协约的形式从双边协约逐步转换为多边协约。
3.允许税收管辖权的跨主权延伸,建立委托代征税款的制度。
4.在全球范围内建立起一致的税收制度。
主要参考资料:
(1)郭卫华等著《网络中的法律问题及其对策》(法律出版社2001年出版)。
(2)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译 经合发组织《OECD税收协定范本注释》(中国税务出版社2000年出版)。
(3)Alan Bloom and Robert Giusti《International tax Implications of Electronic Commerce on outbound Transaction》,《International Tax Journal》23rd,1997.
(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课题组《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研究》(载《深圳税收参考》2000年第10期)。
(5)Michael Butler and Victor Chew 罗晓林译《全球电子商务的国际税收》(载《税收译丛》2001年第1~3期)。
(6)顾长元《电子商务中的若干税收问题》(载《税务研究》2001年第1期)。
(7)陈晓红、喻 强《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研究》(载《财经研究》2000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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