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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国际协调的展望及思考(2)

  区域性经济合作在其它地区也在形成中,1991年6月,非洲统一组织51个国家的领导人共同签署了关于建立非洲经济共同体的条约,预计3或4年内分6个阶段逐步建立共同市场,西非地区也要建立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海湾6国已达成协议约定在1999年前正式成立共同市场。伊朗、土耳其、巴基斯坦和独联体的6个中亚共和国已组成了西亚经济合作联盟。区域经济集团化的加强,离不开成员国之间的税收协调,税收一体化趋势势必更为明显。

  (三)国际组织的作用。二战以后建立了以联合国为核心的许多国际性组织。这些组织对于维护世界和平,协调各国经济,救济贫困地区和处理各种国际事务等发挥了重大作用。这些国际组织的活动经费主要来源于成员国的捐款或费用分担,这种方式常常受到成员国有目的的要挟,或因种种理由拖欠而造成财政拮据。如何保证国际组织收入稳定,是一个既有现实意义,又具有深远影响的重要事情。《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开创了可供参考的先例。按照公约附件三第13条的规定:进行深海矿藏资源的开发必须遵守所有公约签署国组成的国际海洋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定,开采国必须事先经该机构批准并缴纳一定的费用。缴纳费用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按加工后金属的市场价格的一定百分比缴纳,这种收费具有营业税特征;一种是按生产费用加一部分净利缴纳,这种收费又接近于产品税特征。实际上该机构已成为一个征税实体(王铁崖、田如萱,1986:443~451)。欧盟实行独立的预算,主要来源是各成员国上缴的进口税、农产品征税和增值税的一部分,开创了国际组织间接征税的先例,也为国际组织保障稳定的收入提供了宝贵经验。

  四、税收国际协调的发展趋势

  建立一个统一的多边国际税收协调体系,进一步设计国际公认的标准税制,这是许多人长期梦寐以求的愿望。由于各个国家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的存在,实现这一理想目标还要经过一个长期过程。然而,世界性税收国际协调和区域税收一体化,大大增强了实现这一目标的可能性。

  (一)区域共同市场的税制及其协调的影响将是广泛和深远的,它将使共同市场内部各成员国税制的某些方面趋于一致,税收的民族国家属性的色彩趋于削弱并淡化,而税收的跨国家国际条约的特点日益增强。除此之外,由于区域共同市场的政治、经济力量远远超过某一个单独国家。因此,共同体的某种税制协调将对其周边国家、贸易伙伴和竞争对手的税制及其改革产生重大影响。随着区域共同市场的发展,税收一体化越来越广泛,成为可供选择的最佳方案。一般一体化过程可分三步走:(1)关税协调。对于成员国之间的产品和劳务进出口,可以有选择地免除关税或降低税率,对于非成员国交易采取一致的关税政策,消除关税引起的贸易障碍。(2)间接税协调。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统一税基,统一税率,平衡税负水平,以利于国际经济交流。(3)直接税协调。主要以税收协定方式体现,协定不仅涉及避免所得税和财产税的双重课税,而且将涉及社会保障税、赠予税和遗产税。值得注意的是,2001年10月23日,欧盟税收委员会发布名为《走向没有税收障碍的内部市场》的意见书,提出一项新战略,要求欧盟范围内的所有业务统一计算共同的所得税税基(《国际税讯》,2002)。标志着直接税协调的进一步深化。由于世界各国政治经济发展的差异,在全球范围内的广泛性税制协调的时机还不成熟。但是由于以某个经济、政治或地缘原因组合起来的区域共同市场的数量和规模将得到发展,毋庸讳言,在21世纪,区域共同市场税收的税收一体化趋势将成为税收国际协调的重要特征。

  (二)税收国际协调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国际性组织的税收。国际组织在国际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国际组织参与各种国际活动的经费,必须向世界各国筹集。随着国际组织支出的日益扩大,筹集经费变得日益紧迫。2002年3月13日,一个民间经济组织(新经济基金会)在英国伦敦召开国际反贫困大会,建议各国征收“托宾税”,对每100美元的金融交易征收10~15美分的交易税,为穷国的发展提供资金帮助(田文,2002)。因而,建立一个稳定、充足的筹集资金渠道,规划一个世界各国承认的标准收费方式,就成为所有国际组织认真对待的研究项目。

  (三)国际组织在税收国际协调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都非常关注各国税制发展动态,支持发展中国家的税制改革。世贸组织、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及欧盟直接参与了税收国际协调的各种事务。世贸组织解决影响国际自由贸易的税收障碍,取得了巨大的成功。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致力于消除影响国际投资的税收问题,成功地推广了协调各国双重征税问题的“OECD协定范本”。目前正在致力于治理国际避税和跨国避税的问题。欧盟已经在税收一体化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2002年3月16日结束的欧盟首脑会议通过了开放能源市场的决议,同时还决定在欧盟范围内统一实施能源税(阳艳平,2002)。扎扎实实地推进税收一体化的进程。联合国经社理事会(Economic and Social Council ECOSOC)也曾在自己的决议中强调了税收领域国际合作的必要性,并建议联合国秘书长向成员国发出提议,成立税收合作委员会(朱洪仁,2001)。2001年国际税收协会年会也在呼吁国际社会行动起来,共同解决电子商务引起的跨国税收问题。最近几年,成立国际性的税收组织,解决税收协调的各种问题的呼声越来越高,条件也日渐成熟,不久的将来,成立联合国税收组织将有可能从理想变为现实。

  展望21世纪,税收国际协调仍然困难重重,税收一体化与税制分立同在,税收国际协调与贸易保护主义并存。国际税收领域仍面临需要解决的三大问题:第一,区域税收一体化与国际税收协调的关系。区域税收一体化创造了一个良好的开端,为税收国际协调指出了方向,较好地解决了区域内部一个国家与成员国之间的税收关系。但是,区域税收一体化还必须处理好与共同体外部国家或区域的税收关系,才能促进世界经济共同繁荣,否则,很可能会出现更大范围的税收磨擦和贸易壁垒,出现新形式的国际区域分割。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出路是建立联合国国际税收组织。第二,国际组织经费来源,我们暂称其为“联合税收”。国际组织为世界各国服务,应该获得稳定经费来源,因而需要研究如何收费、收费根据、收费标准等一系列问题,逐步设立规范性的联合税收。第三,国际税收准则,建立一个标准国际税收制度,使世界各国税制趋向一致,这是许多有志之士多年的共同愿望。标准国际税收制度,有利于世界各国共同繁荣,促进国际经济交流和发展。既要满足各国实际情况的要求,又要使各国税制标准化。毫无疑义,这个目标不会在短期内实现,但无论怎样,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广泛税收国际合作的宏图是会最终实现的。

  五、完善我国税收国际关系的思考

  我国已经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WT0),国民经济将日渐更加对外开放,国际经济交往会更加广泛、频繁,税收国际协调的问题也将日益增多。因此,有必要未雨绸缪,早做准备。

  (一)中国在税收国际关系中的地位。我国是联合国常任理事国之一,参加了许多国际组织,在国际活动领域必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综合国力水平的提高,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越来越重视我国处理国际事务的立场。在国际组织讨论税收国际关系问题时,中国的态度也将成为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如果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进展顺利,税收一体化问题,必将提上议事日程,我国必然将阐述我国对待税收一体化的原则立场和具体方案。同时,我国对税收国际协调的观点将对东盟成员国的态度产生举足轻重的影响。

  (二)我国在税收国际协调中存在的问题。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标志着对外开放进入一个新阶段。我们要以积极的姿态,在更大范围和更深程度上参与国际经济合作与竞争。”我国在税收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已经有了一定的基础,取得了许多成效。例如,我国已经与大多数建立经贸关系的国家签订了税收协定。与0ECD组织建立了稳定联系,并多次派出人员参加OECD组织的交流活动。接待各国税收代表团的来访和参加国际组织有关税收问题的各种会议。我国还曾经成功承办了亚洲税收管理研究组织的第28届部长级会议。尽管如此,我国在税收国际协调方面的工作仍然处于起步阶段,有待于向更高、更广的领域发展。

  1、税收国际协调中的主导地位不明显,与我国的国际地位不相称。我国既是发展中的大国,又是亚太地区的重要成员,由于在经济发展中与发展中国家有许多相同之处,应该代表发展中国家的税收利益与发达国家对话。同时,我国在国际活动中应有符合国家利益的区域或国际税收政策主张。现阶段我国在税收国际协调领域的主导作用还没有显露出来。

  2、在国际税收领域发表我国对国际税收问题见解的机会比较少,富有建设性的意见也比较少。主要原因是我国外交人员很少了解国际税收问题,在国际交往上难以沟通。而国内税收专家又缺少参加国际交流的机会。

  3、缺乏对税收国际协调关系的研究。税收国际关系涉及税制衔接和税收管辖权的问题,影响地区经济和国际经贸关系的发展,特别关系到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税收国际协调问题。由于税收国际关系跨学科、跨部门,又是比较具体的税收处理问题,因此,我国对此项问题的研究比较薄弱,难以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的国际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

  4、缺少具备多方面才能的复合型人才。研究税收国际协调问题需要具备一定的能力,需要有关研究人员既要熟悉中国税制,又要了解其他国家的税制;既要掌握财务、会计,又要清楚国际政治关系;既要熟练运用一门外语,又要明白国际贸易和国际金融知识。而我国的教育体制比较单一,掌握多门学科的复合型人才比较少,不利于开展税收国际协调的研究和交流工作。

  (三)完善我国税收国际关系的对策。加入世贸组织以后,我国参与税收国际协调的活动由理论可能性转化为现实可能性,国际经贸活动涉及税收国际问题也会越来越多,需要我们做好充分的准备。第一,应设立专门机构,明确职责,负责税收国际信息的收集整理,处理我国与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交往的日常事务,研究税收国际协调的战略问题。第二,开展税收国际协调战略问题的专项研究,例如,研究国际组织征税问题,地区经济一体化的税收问题,国际区域之间的税收问题和国与国之间税制差异的影响等。第三,仿照一些国家的做法,向与我国经贸交往活动比较多的国家派驻税务参赞,负责税收信息的收集和税务问题的处理。第四,加快发现、培养和储备复合型人才,选拔优秀人员从事税收国际协调的工作,树立我国税务官员的良好形象,不断提高我国在税收国际协调领域的国际地位。

  未来的国际竞争,不仅在经济领域进行竞争,而且在一切国际交流的领域均存在着激烈的竞争。我们中华民族有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决心,也一定有战胜困难,在税收国际协调领域领先的能力。

  参考文献:

  曲少林,1992:“欧共体的税收一体化简介”,《涉外税务》1992年第12期,第16页。唐腾翔:“区域性税收一体化与世界性税收协调”,《中国税务报》1992年8月13日第3版。

  车明辉,1992:“欧共体税收一体化风云录”,《中国税务报》1992年10月8日第3版。

  武雅婷,1992:“北美自由贸易区形成原因和进程浅析”,《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1992年第5期,第26~30页。

  暖风,2002:《中国税务报》2002年3月26日,第7版。

  王铁崖、田如萱,1986:《国际法资料选编》,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

  阳艳平,2002:“欧盟拟统一能源税”,《中国税务报》2002年3月25日第4版。

  朱洪仁,2001:“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税务合作的现状和前景”,《涉外税务》2001年第5期,第28页。

  田文,2002:“反贫大会重提‘托宾税’”,《中国税务报》2002年3月20日,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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