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保留涉外税收优惠有利于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保证外国投资者的合理预期。在现今世界经济循环体系受到亚洲金融危机的破坏而不堪重负,投资者投资行为谨慎而敏感的前提下,稳定是最为重要的。如果取消涉外税收优惠,影响的不仅是税收政策的倾向问题,更主要在于无形中扩大了外国投资者的风险预期,相应造成国际短期游资的“外逃”和中长期投资的萎缩,使我国在国际竞争中处于更为不利的地位。
所以,现阶段对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的变革应主要以调整为主,本着平稳过渡的原则,逐步地缩小优惠程度,调整优惠目标和手段,重点突出国家产业宏观调控政策的需要。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主要应认识和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
1.正确认识外资投入量和涉外税收优惠及其他投资环境要素之间的关系。美国对美、日和西欧跨国公司的一项调查表明:他们并不把减免税收以奖励投资看成吸引投资的唯一重要因素。国际上常用斯托伯氏“等级尺度”法来评价投资气候。“等级尺度”共列出八个影响投资的主要因素,其中税收优惠被包括在“外国企业和本地企业差别待遇”一栏中而列第三位,所规定的最高分与“资本外调自由、允许外国所有权的比例、政治稳定”相同。说明税收优惠政策虽是大量引进外资不可缺少的条件,但它不是唯一重要因素。对外国投资者而言,一国的市场规模、增长潜力、宏观经济的稳定性、经济政策的可预见性和劳动力的价值及素质起着更为重要的导向作用。涉外税收优惠作为一种引资手段,其作用的发挥必须同时使投资环境的其他方面同步完善,否则一味的税收高优惠会因其他方面因素的抵消而削弱优惠作用,使得税收优惠所放弃的财政收入和得到的经济效益不对称。
2.确定涉外税收优惠的重点。外国投资是一种高成本的资本,引进和运用外资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优先解决本国相对短缺的经济部门的发展问题。根据党的十五大精神和迎接知识经济时代挑战的要求,我国目前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的重点在于加强农业的基础性地位;优先发展水利、能源、交通、通信和重要原材料等基础设施和基础工业;加大调整改造加工工业的力度,提高其素质,特别要有重点地积极发展高技术产业尤其是电子信息产业,推进国民经济信息化。涉外税收优惠作为一种调节的手段,应及时地进行重点转移,由过去的区域导向型适时地过渡到产业导向型上来,将涉外税收优惠的范围扩大到全国,实行双层次的引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具体做法是:第一层次,对投资于上述先驱产业的内外资企业实行完全相同的普遍优惠政策;第二层次,在普惠制的基础上再对投资于先驱产业的外资企业实行特殊优惠政策,体现对其深层次的税收优惠。以此推进外商投资产业部门结构和技术结构的优化。对于一般加工业特别是纯粹劳动密集型、以产品粗加工为特征的中性产业,则应实行和国内企业对等的税收待遇。对投资于高耗能、高污染的限制性行业的外资实行限制性税收政策,如课征附加税等限制措施。
3.采用灵活性的优惠机制,以适应宏观因素的多变性。单纯地以低税率为基本内容的优惠机制体现的是国际间比较利益上的优势,在当前世界各国特别是一些主要经济大国纷纷出台以降低税率为主要内容的税改方案的时候,这种单一的优惠机制或丧失其作用,或将毫无必要地增加税式支出,背离税收优惠的初衷。单一机制缺乏一定灵活性,难以适应多变的环境,所以,税收优惠的多样化是一种明智选择。例如对外国投资者实行延期纳税性质的投资储备金办法或者短期减免税性质的投资抵免办法;相当于提供无息贷款性质的加速折旧办法;到期可以停止或延长的定期减免税办法;以及包括流转税和财产税在内的其他非所得税的定期优惠办法等。针对我国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偏重于低税率和定期减免二种形式的现状,适当地减少这两种形式的比例,综合采取上述各种优惠办法,形成符合我国国情,适应国际国内环境的优惠体系。
4.争取和资本输出国政府签订税收饶让协议,使税收优惠能真正落到外国投资者身上。国际投资所遇到的最大问题之一即国际双重征税问题。国际双重征税的存在抵消了东道国鼓励外国直接投资的税收优惠的效果,造成税收的国际转移。而实际上涉外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的对象应该是跨国投资者。而只有在我国政府和外国投资者的居住国政府(或国籍国政府)签订税收饶让协议之后,我国涉外税收优惠政策所产生的外国投资者税负低于其所在国税负的部分,才不再补征,才可能使涉外税收优惠全部落到外国投资者身上,从而使优惠政策得到充分实现。
5.加强涉外税收优惠的原则性和涉外税法的严肃性。涉外税法是一个国家主权和信誉的重大体现,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各地各机关出于自身局部利益考虑,擅自泛化涉外税收优惠,以税收减免的随意性取代涉外税法的严肃性,偏离了税收优惠的原则。这种做法不仅有损国家主权,而且使外国投资者对我国税收优惠的稳定性和法律的严肃性产生不良的心理预期,以至带来难以估计的后果。所以,中央政府应积极发挥其政治上集权的优势,加大税收的控制力,严格划分税收优惠的权限,将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权完全收归中央,并保证执行过程中的政令如一:同时强化涉外税收监督体系,加大监督力度和广度;在法和罚上保证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参考文献」
①郭庆旺:《税收与经济发展》,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5版。
②靳东升:《税收国际化与税制改革》,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5年版。
③刘心一:《税收支出分析》,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5版。
④尹音频:《涉外税收论纲》,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1997版。
⑤平新乔:《财政原理和比较财政制度》,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⑥国际税收协定《OECD范本》和《联合国范本》,第六章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