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是把握国际竞争主动权的前提,现行税收政策对企业技术创新和传统专有技术的保护力度不足。在经济全球化形势下,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是提高国家竞争力的主要途径。谁掌握了高新技术,尤其是掌握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谁就控制了技术制高点,就掌握了竞争中的主动权。当前世界技术创新进程明显加快,以美国为例,专利数达到第一个100万大体用了85年时间,专利数从500万增加到600万仅仅花了8年时间,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年平均专利申请数为80年代的84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对于专利的开发与申请给予了极大的关怀和政策扶持,近年来我国的专利申请数以平均超过27%的年增长率迅速递增。2000年共受理专利申请17万项,比上年增长27.1%,其中国内申请14万项,比上年增长27.6%,占总量的82.2%,国外申请3万项,比上年增长25.3%,占总量的17.8%.但由于我国技术发展和专利研发的长期滞后,与发达国家的技术水平相比仍存在相当大的差距。目前,我国的多数行业仍主要依赖国外的技术,不具有自身的知识产权。作为民族高科技产业成功典范的联想公司,也仅仅是INTEL、MICROSOFT等大公司在我国的组装销售处,技术含量不高,尽管年销售额高达100多亿元,其销售利润率则不到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INTEL、MICROSOFT等大公司才是高赢利者。而冰箱、彩电、高保真音响、高性能轿车、复印机、传真机、移动电话等,哪一样是我国拥有核心自主产权的呢?而另一方面,对“人无我有”的国粹技术未加应有的保护。如中国刺绣、中医药方以及其他传统工艺等,有的已从强转弱,甚至面临难以为继的境遇。上述事实表明,我国政府应从政策措施上明确和加大对企业创造发明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技术和保护传统专有技术的力度,尽快使我国适应知识经济时代的要求,成为一个能“生产”先进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头脑国家”。我国现行税制在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方面存在的缺陷表现如下:(1)企业所得税税前成本费用扣除不足或不合理,造成内资研发支出水平低而导致后备技术补偿不足。据测算,目前企业实际平均税收负担率,外资企业为11%,内资企业为22%,国有大中型企业为30%.现行税制使内资企业背负比外资企业更沉重的税收负担,难有更多的投入进行技术的研发。(2)对科技创新的优惠,主要集中在已形成科技实力的高新技术企业及享有科研成果的技术性收入。这种税收政策导向会带来两种不利影响:一是对技术落后、急需要技术创新,以及正在进行科技开发活动的企业缺少税收政策上的鼓励;二是一旦被确认为高科技企业,其非科技收益也会“搭车”享受税收优惠待遇,造成税收优惠的过滥,最终降低税收优惠的政策效应。(3)科技产品成本结构中物耗减少,直接材料成本所占比例正在不断降低,而购入专利权、非专利权等无形资产和研究开发费、技术转让费、科技咨询费、宣传广告费等间接费用所占产品成本的比例正逐年上升,而这部分费用在现行增值税税制中是不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同时,企业的高额税负因受资金回流、价格等因素影响,难以全部转嫁,这直接影响高新技术企业的利润,挫伤了企业对技术投入和研究开发新产品的积极性。
3.针对新技术境内转化为生产力缺乏税收政策鼓励。高新技术的良性发展取决于两方面的因素:一是高新技术要有服务对象。因为高新技术产业就其本身性质而言仍是服务性产业,一定要有可服务的对象。如果没有其服务对象,就会像四通八达的高速公路上没有或者少有货车行驶一样,造成投资的巨大浪费。二是要有促使高新技术转化为生产力的有效途径。高新技术的创造发明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尤其是外资企业还将大量科研费用作税前扣除,如果未能将境内创造发明的先进技术在境内转化为生产力,将失去鼓励的现实意义。我国在20世纪80~90年代,科研成果的转化率为15%,大面积推广普及率为3.75%.目前,我国每年有省部级以上科技成果3万余项,能大面积推广并产生规模效益的仅占15%,而美国的这一比例高达80%~85%.80年代我国专利实施率仅为申请获准数的5%,90年代仍不足10%,远远低于日本的55%和美国的45%.政府理应通过政策鼓励,提高科学技术的转化率。可是截至目前,我国现行税制针对先进技术境内转化生产力方面的鼓励政策仍然鲜见。
(三)人才国际化对我国税制的冲击
近几年来,我国政府对人才,尤其是高科技人才给予了越来越多的关注,税收政策上也给予领取政府特殊津贴的高级专家等人才以优惠待遇。但是随着我国入世后对人才需求的急剧升温,对人才,尤其是高级人才的争夺愈来愈激烈。我国现行税制对人才鼓励和扶持的力度已明显滞后,主要表现在:(1)继续教育投资的所得税前扣除不足。随着知识更新速度的加快,人们需要不断接受教育,更新和提高技能水平。现行税制既没有再教育投资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的规定,也不允许企业将员工的再教育投资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这种限制再教育投资的法律条文,不利于人才素质的提高。(2)减免税优惠适用面过窄,对个人创造发明的转让收益未给予更多的优惠,对较能体现人才个体成长和业务成就的“股票期权”等未制定优惠政策。(3)由于高科技人才的培养周期较长、成本较高,对高科技人才实行无差别的工资所得计税扣除额,适用统一的800元/月的个人所得税扣除额,显失公平。
二、伴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税制也必须遵守世贸组织的规则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改革。但这并不意味着税制的设计要放弃国家的主权和政府的宏观调控功能,恰恰相反,下一步税制的改革应以维护国家主权、实现国家经济安全为最高宗旨。
(一) 按引进外资、稳定内资的要求调整税收政策
1.实施增值税转型,调整增值税征税范围。1994年税制改革推行“生产型”增值税,主要是考虑财政收入因素。随着税收征管的加强,税收实际征收率已有较大提高。有专家估计,税收实际征收率已从1994年的50%左右,提高到2000年的66%左右。根据税基与税率的关系分析,实行增值税转型的条件已基本成熟。为了保持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目前可以先考虑在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行业、基础产业实行转型,以减轻这些行业的增值税负,促进其较快发展,也可以鼓励外国资本和技术对基础产业、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行业的直接投资。实行增值税转型的同时,扩大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进一步延伸到建筑业、交通运输业、房地产业等行业,消除增值税与营业税间的部分重复征税问题,提高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
2.建立以产业优化为导向型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系。加入WTO后大量外资的涌入,并不意味着税收优惠政策时过境迁了。从国际经验看,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把涉外税收优惠作为吸引外资,或是弥补国内建设资金的不足,或是调节产业结构和发展高新技术的重要手段。由于目前我国的投资市场和投资环境尚在完善之中,发展中国家间对国际游资的争夺也日趋激烈,特别是周边国家大多采取较为优惠的税收政策,以降低引进外资的成本。在这种背景下,完全取消税收优惠必将使我国在引进外资的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考虑到外资进入我国的根本原因是市场导向,对外资的税收优惠可作如下调整:减少或取消区域性和生产性的多层次税收优惠措施,特别是对中资公司构成较大压力的外资公司在税率、税基、税种、退税等方面的种种优惠,如金融、保险、外贸、电信、教育、医疗等部门。为了减少内资外流,应提升内资待遇。在税收政策上可作如下选择:把对技术密集型外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于优先发展产业的税收优惠扩大到内资企业,区域性差异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方式解决其基础设施和投资环境,以吸引外资。
3.开征资本利得税。为推动投资,促进资本结构优化,应适时开征资本利得税,并区分短期资本所得与长期资本所得,规定不同税率征收资本利得税,鼓励外资长期留驻我国,转化为长期投资。
(二)按促进科技进步,提高产品科技含量的要求调整税收政策
为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和开发的积极性,以及解决技术开发和创新的资金需要,我国政府应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在科技导向上,体现为科技发展的全方位鼓励。
1.为鼓励金融机构增加对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的贷款,应规定金融机构对企业的技术改造、技术创新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给予减征营业税优惠。
2.为鼓励引进先进、创新技术,应规定使用先进技术后新增利润给予减免所得税优惠。尤其是对引进具有知识产权的先进技术,应给予更大税收优惠。
3.为刺激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所得税制应增加投资抵免的相关条款。由于投资税收抵免给企业技术进步带来更直接更明显的税收优惠,因而更能产生刺激作用,是发达国家或科技进步国家经常运用的方法。而我国税法在间接优惠方式方面尚无明确规定,为健全我国税制,刺激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应考虑增加投资税收抵免的有关条款。
4.为鼓励高新技术在我国境内转化成生产力,应规定对转让或租赁专利、技术秘诀或新工艺给本国企业、单位使用所取得的收入,给予减免营业税、所得税优惠。
5.对技术股、贡献股等股权收益用于企业增资扩股的,给予个人所得税优惠,以提高科技人员技术创新积极性。
(三) 按充分发挥人才积极性的要求调整税收政策
我国政府应适当加大给予科技人才,特别是高科技人员为导向的税收优惠政策。
1.增加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的优惠倾斜度,如营业税减免、增加个人教育投入等税前扣除。
2.对股权转让收益给予税收优惠。在实践中,已有人提出股权奖励制度,即对技术发明者、高级管理人员、科技人员给予股权,对按规定年限转让股权收益给予减免个人所得税优惠。
3.开征社会保障税,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
4.转让自行研究开发的技术秘诀所获收入,给予减免个人所得税优惠;对以股权或出资比例形式取得科技成果转让利益的,几年后取得的资本利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再转让收入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主要参考资料
(1) 胡金木、罗天舒《加入WTO对我国税收的影响及应对措施》(载《税务研究》2000年第7期)。
(2) 刘 军《21世纪产业化调整中税收政策取向》(载《财政研究》2001年第8期)。
(3) 韩德强《碰撞——全球化陷阱与中国现实选择》(经济管理出版社2000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