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费改税”:制度互补假说
“费改税”是一个系统工程,单独进行“费改税”不可能真正地实现制度变迁。“费改税”的制度变迁过程还要配以相关制度的变迁才能够进行互补,降低制度变迁的成本。同“费改税”最为相关的制度是行政体制。在农村,我国行政体制基本上沿袭了计划经济时代的特点,对微观经济活动干预过多,服务意识差,公共物品无效供给或者强制性供给④大于需求,而真正适合农民需求的供给偏少,冗员过多,吃饭财政所占比例较大。这种行政体制直接带来了两个结果:一是行政机构支出过大,当前的财税体制不能够提供足够的规范性收入来弥补支出,这样,基层干部只有通过谋求非规范性收入来填平收支缺口;二是由于这块收入是不规范的,监督机制不健全,所以这种收入的开征为基层干部层层加码提供了机会,易滋生腐败。这样,改革行政体制、精简冗员、缩小开支,就降低了基层干部收取不规范收入的可能性;进行“费改税”,规范财政收入,培育地方的主体税种,增大税收收入的弹性,同时也杜绝了基层干部收取不规范收入的可能性,因此,这两项制度的变迁是互补的。
从表3可以看出,乡镇财政支出的绝大部分花在了人员支出上。在2000年财政支出决算中,教育事业费431.8万元,占总支出的41.495%,行政管理费226.9万元,占总支出的21.805%,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128.9万元,占总支出的12.387%.其中,在教育事业费支出中占比例最大的是教师工资,该乡镇教师月工资额为370326元,在2000年度该乡镇财政平均拖欠教师工资4个月,但是这一事实并未在财政决算表中予以反映,扣除这一影响后,教育事业费支出占总支出的比例为27.260%.通过进一步的调查我们了解到,拖欠教师工资的支出流向是装修乡镇办公大楼。其实,表3已经被该乡镇统计人员润色过了,据我们调查,在表中除了装修乡镇办公大楼的开支没有反映外,还有许多不便言表的大块支出项目没有如实反映,例如招待费等。教育支出是基层干部抵制“费改税”改革的一张王牌,在安徽省的试点中,县乡级政府向上级反映“费改税”给地方形成的收入过少,无法保障基本的教育支出,因为教育是安国利民的大事,因而政府高层会慎重考虑这一问题。但是实际情况是,基层政府在向上级汇报时,往往夸大教育支出占乡镇财政支出的比例,而在实际支出时,却想方设法压缩这一比例,并且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这两者之间的缺口是比较大的,那么,这块支出的流向就会变得大有文章可作了。针对这一情况我们建议,“费改税”过程中必须对基础教育的事权财权划分进行调整,将现行财税体制下归属地方支出的教育支出划给中央,由中央统管,统一办学,这一方面堵死了基层干部任意扩大非规范收入的口子,另一方面也是九年义务教育的要求,保证了全民的基本受教育水平。同时将原来与教育有关的地方税费收入经过调整后划给中央,以解决中央的教育支出收入来源问题,当然,如果地方政府有财力,也可以在中央已拨经费的基础上增加办学经费。
从表3还可以看出,在该乡镇财政收入预算中,行政性收费收入和罚没收入都是15万元,占总收入的1.442%,但实际执行情况是,行政性收费收入为210.6万元,占总收入的20.95%,所占比例最大,罚没收入为70万元,占总收入的6.96%.再看一下乡镇人员的构成。在1980年以前,综合乡镇文秘、民政、文卫、公安、农业、工业、财粮等各个部门的人员,充其量不过30余人,因为大多数人员都是交叉任职。现在,乡镇政府下属机构多达20个左右,人员也在300人左右。当然,一部分人员的增加是经济发展的结果,但更大的原因在于乡镇政府行为的不规范。很多岗位不是因岗设人,而是因人设岗,造成机构的膨胀。这样,乡镇财政收支状况给我们的基本印象是,乡镇冗员多→“吃饭”开支大→规范收入不足→不规范收入膨胀、灰色收入多。因此,要想压缩乡镇政府开支,首要的就是精简政府机构、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行为。
其实,政府高层一直在倡导精简政府机构,但是政府机构的精简在基层很难得到真正的执行,在省、地市级政府机构中,精简人员往往是下派到下一级政府机构中或者是国有企业中,而在县、乡镇级政府的精简过程中,由于基层政府没有再下一级的政府机构并且国有企业相对较少。所以,基层政府的精简问题一定程度上是一个冗员安排问题。解决这个问题可以考虑农村产业化的思路,发展农村的农业、工业,形成产业化经营,创造出就业岗位,吸纳冗员。当然,这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做好的,但是不能因为存在困难就回避行政机构的改革,基层政府机构无论如何总是要精简的。从另一个角度来看,精简基层政府也是在削弱“费改税”制度变迁中的阻力,因为基层干部是“费改税”的阻挠者,精简基层政府就使得阻挠者群体变小,削弱其力量。不过,行政体制改革的更为根本的含义在于,作为一个互补性的制度变迁过程,行政体制改革压缩了基层政府的开支,降低了基层干部收取不规范收入的迫切性,以利于“费改税”各项措施的推行。可以想象,行政体制改革与“费改税”的配套进行,在初始阶段肯定是比较困难的,因为精简行政机构阻力很大,这样制度变迁的效益比较低,增长缓慢,但是当配套改革进展到一定程度以后,行政机构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精简,“费改税”的各项措施实施过程中阻力减小,实施力度就会加大,改革的速度也会加快,制度变迁的效益也会以递增的速度增加,只有当“费改税”制度变迁的潜力发挥殆尽的时候,改革速度才会减缓,改革效益增长速度也会随之降下来。这个变迁过程可以用图1的曲线来展示。我们将制度变迁的这一变化规律称之为“制度变迁效益先增后减假说”。
三、简要结论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得到两点基本结论:(1)我国“费改税”的进展程度和实施效果取决于农民、基层干部与政府高层三者博弈的结果;(2)在“费改税”的同时,行政体制也应该进行变革,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够形成制度互补,降低制度变迁的成本,使得“费改税”取得最好的效果。
主要参考资料:
(1) 黄少安《制度变迁主体角色转换假说及其对中国制度变革的解释》(载《经济研究》1999年第1期)。
(2) 黄少安、魏 建《制度互补与企业发展》(载《管理世界》2000年第3期)。
(3) 魏 建、黄少安《产权制度创新与管理创新的良性互动》(载《经济理论与经济管理》2000年第5期)。
(4) 黄少安《关于制度变迁的三个新假说及其验证》(载《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4期)。
(5) 黄少安《国有中小企业产权制度变革及政府在变革进程中的角色》(载《经济研究》2000年第10期)。
(6) 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商务印书馆2000年出版)。
(7) 诺 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出版)。
(8) 刘国光《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模式研究》(广东经济出版社1998年出版)。
(9)樊纲等《公有制宏观经济理论大纲》(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出版)。
(10)韦 森《社会秩序的经济分析导论》(上海三联书店2001年出版)。
①本文所采用的资料和论据主要来自国家计委宏观经济研究院课题组主持的课题“农村税费改革问题研究”的详细报告(载《经济研究参考》2001年第24期)。
②在山东、河南一带因税费征缴问题逼死人命的现象时有发生。
③有关这方面的论述,我们也提出过一个假说——“政府推进改革可行性假说”。
④基层干部为了设租寻租,在公共产品的供给方面往往会巧立名目,提供许多农民根本不需要的公共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