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转移定价及外汇的管制法规。跨国公司为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总体目标可能采取多种策略,其中包括运用转移定价策略。转移定价扭曲了税制的设立原则,导致税收资源在国与国之间的不当分配甚至大量流失,从而有悖公平与效率原则,也有损于特定税制的激励原则。实际上,如果不是各国在市场诸方面设有管制法规,跨国公司完全可能做到不在投资所在的东道国实现利润和随心所欲地在全球范围内调拨资金,这主要靠转移定价手法来实现。亚历克斯·伊森的研究表明,全世界跨国销售的商品和服务中三分之一以上是在跨国公司的关联企业之间进行的。转移定价的操纵范围可以很广,但主要涉及商品和劳务的提供、资产的转移以及产权交易。跨国公司往往采用高进低出或低进高出的手法,把利润和资金甚至资本转移到税率低、外汇管制不严或没有管制、通货膨胀风险小、政治风险小的国家和地区,以实现全球税负最小化的目标并降低相应的风险。此外,跨国公司还可以通过海外子公司用可以作为所得税抵扣项目的对母公司的支付来转移利润和调拨资金,例如与母公司提供资金和劳务有关的贷款利息费用、设备租赁费、母公司管理费、技术协作费、专利权使用费、技术诀窍使用费、设计咨询费、员工技术培训费等。这些手法的运用,可能会受到税收及外汇管制的制约及相应的处罚。对转移定价的审查与调整是涉及跨国公司业务的国家的一项重要的管制措施,包括东道国和居住国。审查与调整的范围和力度都是跨国公司在考虑采取转移定价策略时应该充分预期的。
5.第三国税制及税收协定。所得税和扣
缴税是投资决策涉及税收方面需要着重考虑的因素。各国所得税率水平一般较高,通常在30%-40%之间;扣缴税率水平一般较低,通常在10%一20%之间。由于所得税后利润通常采取股利分派的形式,因此还会进一步发生扣缴税。然而,在订有税务协定的国家之间因利润分配而发生的扣缴税率通常在5%一10%之间,这样,在进行跨国投资决策时,就要充分考虑有关国家之间税务协定的因素,使海外子公司的设立便于在利润分配的过程中实现集团税负最小化。当然,从税收监管的角度说,扣缴税低税率的存在,可能成为向母公司以支付劳务的形式跨国转移资金和利润甚至抽逃资本的诱因。
(二)拟设立分部
在考虑设立属于母公司经营业务延伸性质的分部的情况下,基于税负最小化的考虑,通常主要关注以下几方面的情况:
l收益上的税负。有的国家对外国公司的分部或办事处的业务收入课征所得税,而有些国家则没有。这样,有一定业务收入的分部或办事处就要权衡其所得税负,在其他条件相同或类似的情况下,在投资地点之间做出选择。
2.费用上的税负。有的国家对外国公司的分部或办事处的费用支出课税,这样会加大其运作成本,因而也成为需要考虑的一个比较重要的因素。
3.两国间的税务协定。由于外国公司的分部或办事处一般不享受投资所在国的税收优惠,因而需要在筹划投资时认真研究两国税务协定的适用条款,以便正确选择投资形式。
此外,在经营形式的选择方面还应当注意的一个因素是,拟投资地区的税收政策是否就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加以区别。有的国家对中小企业或非上市公司提供税收优惠,而上市公司则不能享受这样的优惠。
三、筹资渠道的考虑
长期股权投资的筹资渠道无非是负债和权益两种,具体来说,有发行股票或债券、银行贷款及租赁等。由于股息不能作为费用列支,只能在税后利润中分配,因此它不具有抵税的作用;而负债筹资所支付的利息可以在税前列支,能极大地降低企业的资金成本。由于负债和权益筹资的税负影响差别较大,因此公司应该在二者之间审慎抉择。负债融资虽然具有节税效应,能够增加股东的财富和企业的价值,但这并不意味着负债筹资越多越好,公司的负债筹资应该以保持合理的资本结构,有效地控制经营风险为前提,否则,公司资产负债率过高,财务风险加大,有可能使公司陷于财务危机甚至破产倒闭。
如果公司是在开放市场条件下运营,从国际角度考察长期股权投资的筹资渠道,选择的方案就远比单一封闭市场条件下的筹资渠道复杂得多。与之相关的筹资方法的考虑则涉及兼并与收购、合资经营或联营、开发新项目以及自我积累再投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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