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外方投资者不按协议或合同投足股本,企业需要的营运资金由境外母公司贷款提供。由于借款利息可以打入成本,而股息不能打入成本,这样,境外母公司以贷款代替股本金的做法就人为地加大了外商投资企业的成本,减少了企业的应税利润。而外方投资者一方面可以通过收取利息得到外资企业的利润。另一方面还可以按协议规定的股本比例分享企业的税后利润。据统计,目前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本金到位率平均只有67%,约有1/3的股本金不能到位。
3.将技术转让费纳入设备价格,规避我国的预提所得税。按照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母公司向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专有技术等工业知识产权所得到的特许权使用费要在我国缴纳预提所得税。为了规避我国的预提税,境外母公司往往把工业知识产权的特许权使用费打入设备的价格,不再单独收取特许权使用费,以此来规避我国的预提税,同时由于我国对三资企业进口机器设备免征关税,抬高设备价格也不会导致其增加关税负担。
4.利用我国免减税的优惠政策,尽量推迟企业开始盈利的时间。由于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算起实行“二免三减半”的政策。即第一、二年免税,第三、四、五年减半征税。这一项规定使得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各种方法来推延企业开始盈利的时间,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5.用获取的利润再投资,既可享受退税的好处又可增加利润分配。对外商企业和外国投资者,按我国税法规定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的40%的税款。这样外资企业年终按股权比例分红后,外方要求以利润再投资用于扩大再生产,便可以享受40%的退税,而此时,中方却无力再筹资扩股从而使得其股权比例下降。外资方通过这种方法既可享受到其分得利润的40%的退税,同时又可以在以后的大量盈利年度中分配到由于其股权比例上升而带来的更多分配。
众所周知,世界上各个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都在采取多种措施吸引外商投资,并且每个国家都有各自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投资者决定去哪投资越来越看重的是这个国家的综合环境,包括硬环境与软环境。既看东道国的物质基础,也看其政治经济、法制、劳动力素质和生产成本等因素。因此,一味地在税收优惠上做文章已没有什么优势可言,应下大力气改善我国的投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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