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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归位,调整农村分配关系.(1)

摘 要:分析我国农村收入分配关系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调整农村收入分配关系的原则和基本思路.

关键词:税收;收费;分配关系

税费的征缴与使用直接涉及国家集体和农户三者的经济利益,是农村分配关系的核心.多年来存在的农民负担过重、收入水平偏低、购买力低下等状况,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收入分配关系不合理是重要原因之一。

一、目前农村分配关系中存在的问题

农村收入分配是国民收入分配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其收入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中都存在着不合理、不公平的现象.
1、国家在农村收入分配上“取大于予”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经济发展一直走的是牺牲农业发展工业的路子,每年国家都以税金的形式从农业向工业和城镇转移巨额资金.从国家财政用于农业的支出和农民上缴的税金关系看,一直是“取大于予”.因此农业失去资金积累和扩大再生产的能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农业劳动生产宰水平提高困难,农民收入水平不能随经济的发展提高.
2、税费总量负担过重
家庭承包制打破了人民公社体制下的以集体为单位的分配关系,农户成为市场主体、分配主体.是收入分配的基本参与者.实际的农村收入分配中,农户承担的社会公共收入部分过多的现象十分普遍且非常严重。农民承担的费用,包括属村提留和乡统筹的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农村教育附加费计划生育费、优抚费、民兵训练费;属生产性和公益性的事业统筹费如水利事业费水利工程费、科技指导费、公路集资费、公益服务费、村社干部开支等.农民负担过重主要重在事业统筹费上.除此之外,农村劳动力每年还要承担一定量的义务工和积累工.在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差距不断扩大的情况下,农村居民的负担是沉重的不合理的.1997年仅乡统筹村提留平均每个农民就负担77.8元,有些地区平均每个农民负担112元.如果加上各种事业统筹费,农民确实不堪重负,无力进行扩大再生产.
3、税收偏轻、规费过重,主次关系严重例置
税费在满足社会对公共产品的需要上存在着主从关系.政府应以税为主,收费只是为国家提供一种补充性的财源,主要用来解决公共设施上的拥挤问题.我国目前的农村收入初次分配中税费的主次关系严重倒置.我国现行的农业税是1958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规定全国的平均税率为15%.随着农业劳动生产率水平的提高,农业税的实际税率降为3%以下,但农户除承担农业税外,要承担大量的税外费,农民人均承担的规费远高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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