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号 年薪税段分界①
× 月薪筹划额 一次性年终奖筹划 筹划后年个人
所得税总额最
佳值范围③
月薪界限(R1) 税率L1 年终奖(R2) 税率L2
1 R≤19200 R1≤1600 0 0 0 0
2 19200
下面先借助张某年薪来验证其可行性:其年薪79201(260012+210002+6001)元,位居表中第7行年薪段,故可作如下筹划:先将24000元收入作为一次性年终奖支付,其余收入55201元(79201-24000)均作月薪4600.08元(5520112)支付,筹划后全年计税6275.12{[(4600.08-1600)15%-125]12 +(2400010%-25)}元。显然此税额已比自然方式支付的计税额8375.1[7512+17254+(600110%-25)]元节税近2100元。那么6275.12元是否是年薪79201元的最佳税额呢?不妨另做测试。方案一:降低月薪适用税率,按3600元筹划,其他收入36001元作为年终奖,那么全年计税为7375.15{[(3600-1600)10%-25]12+(3600115%-125)}元,大于6275.12元的筹划税额。方案二:降低一次性年终奖适用低税率,按6000元筹划,其他收入均为月薪6100.08元支付,则全年应付个人所得税为6721.94元([(6001.08-1600)15%-125]12+(60005%)),也大于6275.12元的筹划税额。当然,打破平衡原则的自然支付方式更不在对比之列。
(二)个人所得税筹划方案的实施。以上的测试只是证实了税筹方案的可行性,但付诸于实施仍任重道远。首先是理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人的关系。现阶段行之有效的途径为:(1)纠正偷漏税与税务筹划相混淆的错误认识,树立履行扣缴义务与正确行使个人所得税筹划权利并重的观念;(2)鼓励公民自行申报,以最大的善意去相信纳税人,即使是代扣代缴也让纳税人主动申报,并给与优惠;(3)扣缴义务人应进一步认识到个人所得税申报模式的变革与税务筹划的无抵触性,即在自行申报的模式下,仍应协助纳税人做好由本单位支付个人收入的个人所得税筹划工作并给自行申报人予准确的收入数据。
其次是充分考虑扣缴义务人的实际支付程序及意外情况,并找到实施的有效途径:第一,改变个人报酬自然支付方式,实现筹划后的均衡性支付。对此,相关部门应做如下协调:劳资科或人事部门应熟悉相关政策,在考虑常规性调薪、内部调动、一次性年终奖等诸多变动因素的基础上,尽可能精确地提供每一职工下一年度全年的工薪预计数;质量考核部门应同预算管理部门联手在强化预算管理的基础上,落实到人,在新的年度到来前将可实现的最佳质量奖预计数上报财务,旨在鼓励员工优质工作并得到最高报酬;财务部以下年度工薪预计数、最佳考核奖及其他来源的收入计算每一职员的年薪,将其在表中对号入座,找出最佳月薪和年终奖支付额。确认人员支出时,记“应付工资”贷方,按预计数支付时依次记入借方。实行收付实现制的单位,可在“暂存款”下补设“应付工资”二级科目并设定各部门往来号。第二,现实中业务奖周期与年薪周期不一致情况下的个人所得税筹划。最典型的便是学校教学年度跨越两个自然年度。其后果是很难将一学年的课酬及奖金在自然年度末准确地一分为二;且要在本学年第一学期期末就作出下一自然年度后半年的新学年教学计划很难。如果依据新思路,协调的方法很简单,无非将年薪起止点稍作变通,始于7月初而止于次年6月底即可。第三,原税务筹划方案失效时的处理。原方案失效一般是由于超预算性的和偶然性收入的发生,包括非普调类工资上调,或获得稿酬、科研奖及其他奖项。其处理应立足于个人所得税立法的初衷和宗旨:对国家鼓励和有税收优惠的收入如稿费、科研立项奖与原年薪无关,按稿筹计税;对于其他收入应增记年薪再进行分析:税法未作特殊规定的,假若将该项收入增加到年末一次性奖金中或平分后增加到本年度剩余月份月薪中支付,不会引起税率增加,那么按增加年终奖或月薪的方式支付,否则重作筹划。但应注意:按注释中“年薪额分段”的计算公式重新计算“年薪额分界点”时其月份应改为“本年剩余月数”。对诸如一次性补发数月工资、一次性补发数月奖金等税法已作出特殊规定的,可将按上面的筹划方式增加的个人所得税额同按税法规定方式下计算的所得税额进行比较,以低税负方式为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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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郭安:《市地税局:北京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应在1500元较合适》《新京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200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