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盈利企业增长率的所得税筹划
《办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照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因此费用发生在增长率10%这个临界点附近时,通过提高费用增长率能够减少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因此,可以利用这一临界点进行税务筹划。以下举例说明仅考虑增长率和企业所得税时的税务筹划。
[例1] 湘湖机械制造厂2000年发生应税利润65万元,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109万元,(该厂1999年发生技术开发费为100万元),假设忽略其他税费,该厂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33%。
分析:2000年该厂技术开发费与上年相比的增长率为9%[(109-100)÷100×100%],小于10%,依据《办法》规定,不能享受加扣50%的税收优惠。此时,该厂的应纳所得税为21.45(65×33%)万元,税后净利润为43.55(65-21.45)万元;显然,若将2000年的技术开发费提高到110万元,则增长率为10%[(110-100)÷100×100%],此时,依据《办法》规定,可以再按照实际发生额110万元的50%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可抵扣额为55(110万元×50%)万元,即该厂的应纳所得税为3.3[(65万元-55万元)×33%]万元,实现税后净利61.7万元。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即使是同样的利润,企业在增长率10%附近增加1万元技术开发费,税后利润反而增加了18.15[(61.7-43.55)]万元,达到了利用临界点减少税收的目的。
通过例1可以发现,在纳税人有应纳税所得额且又发生了技术开发费增长时,应尽可能地使增长率维持在10%以上,以享受税收优惠。假如仅从税务筹划的角度考虑,选择增长率等于10%是最为合理的,既可在本年度享受技术开发费加扣50%的优惠,又不会增大下一年度增长率的计算基数,有利于纳税人持续享受税收优惠。
二、 盈利企业增长额的所得税筹划
《办法》规定,纳税人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其实际发生额的50%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抵扣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予以抵扣。因此,纳税人在增长技术开发费时,必须充分估计发生开发费用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以最大限度地享受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