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税收应当合宪
在现代宪政国家,在宪法体现人民意志的前提下,通过宪法的制定和实施,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不受其所派生的政府权力的侵犯,对合法性的追问通常可以用是否“合宪”来予以回答。 [7]
税收合宪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国家制定的税法是否符合宪法;另一方面是税收征管行为是否合宪。
(一)税收立法行为合宪性的思考
1、立法主体应当合宪。目前,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地方各级人大、地方各级政府,均拥有立法权。[8] (这里的“法”是指广义上的法,而事实上在我国很多低位阶的“法”在实际的执行上比宪法还有力。有打油诗云“宪法不如法律,法律不如法规,法规不如规章,规章不如文件,文件不如领导签字,领导签字不如领导现场办公”。)现阶段,我国的税收立法多是行政机关立法,在中央,体现为国家税务总局,在地方,体现为各级政府。这些主体同时掌控着行政权与立法权,当“部门利益”至上时,很难确保其立法是符合公民权利的,而“宪法是公民权利的请愿书”。
2、税法制定的目的应当合宪。当网上有关农业税和物业税的讨论喧嚣尘上的时候,作为立法主体,应当深思的是税收的目的是实现国家职能的需要,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要符合“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宪法规定。对中国农民征收农业税,是国家法律规定的,从形式上看,征收是合法的。但通过统计,中国农民人均月收入不足1000元,中国农民种田的收入扣除成本后已所剩无几,这时再考虑税法的制定,税款的征收就会发现它已脱离了它的目的,脱离了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这一宪法目的。2004年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对此做出了回应,联合出台了《关于2004年降低农业税税率和在部分粮食主产区进行免征农业税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77号)。
当北京市政府宣布要开征物业税时,网上也传来一片征讨之声。《个人房产价值缩水将是物业税带给你的最大的伤害!损害私有财产有违宪法》这样的文章出现在论坛里,怵目惊心。虽然不甚客观,但反映了民众的心声。城市中,大部分的购房者均是中低收入阶层,在房价与收入脱节的情形下,购房已属不易,政府再通过加大税负的办法,增加这部分公民的负担,实在会让其不堪其负。
因而,税法制定的目的应符合“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这一宪法目的,否则就会导致国家的税收权侵害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税法的制定应当成为国家税收权和公民合法财产权的衡平器。
(二)税收征管行为合宪性的思考
现行的《税收征收管理法》虽然较前法有了精进,但仍有不完善之处。例如,税务机关对农业税以及其他法定情形的税额核定权、对关联企业的税负调整权以及一般意义上的税款征收权,是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中有关“税款征收制度”的重要内容,但在核定应纳税额等制度的操作程序上,还有待于进一步明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薄弱之处在于其具体的征管程序性规定,而这恰恰是其立法之根本。由于立法不能规范税收征管行为,因而税收征管机关的滥权、越权、怠权现象突出,近些年来出现的“金华税案”、“远华税案”、“潮汕税案”等大量涉税案件,涉案犯罪嫌疑人不仅有偷逃税人员,还有大量的税收征管人员也牵连其中。
当大量的国家公职人员凭借手中的公权力进行犯罪的时候,也是国家的每个公民的权利被侵害的时候。税收征管人员也不例外。由于立法技术、制度设计、执法状况等诸多方面的问题,导致了税收征管行为应当置于宪法的视野之中。国家应当通过完善立法、规范执法、加强司法、设计一种使执法者违法成本高的制度来确保在税收征管的过程中征税主体不因滥权而侵犯纳税义务人的公民权利,同时也不因公权力谋取私利益来侵害公民的整体权利。宪法保障的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国家在这一领域的立法、执法和司法,要达到基本的标准,也就是要合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