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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教学的目标定位的思考(2)

 

  按照何勤华教授的观点,法律思维包括两个涵义,一是站在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的立场上来思考和评价周边存在的一切人和事;二是在说一件事、想一件事或做一件事的时候都没有忘记法律的要素,都会自觉不自觉的和法律相联系。和其他思维相比,法律思维强调平等性和权利意识,强调规范性和服从意识,强调程序和证据,强调理性,排斥感情。也有学者提出法律思维是一种抽象思维,法律人应该善于逻辑的思辨,训练学生法律思维的最佳课程是民法、刑法和外国法制史。这种法律思维模式实质上是重视法律适用过程中的定性分析,把法律作为一种事后救济的手段,用来判断行为的性质。然而,在现代社会,法律已经主动地融入了经济活动的过程,并努力把经济活动的风险控制在事前或事中,非讼业务也因此大幅递增。经济活动追求利益最大化,法律追求经济活动中各方主体利益分配上的公平,在这个过程中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同等重要,两者不可偏废,这一点在财税实践中表现尤其突出。财税实践涉及预算、财政资金流动、税收征收、税务代理和争讼、税收筹划甚至企业管理和财务会计等多个环节,处理其中的实体法律问题,既要定性分析又要定量分析,有时定性分析的目的是为了完成定量分析。法学专业招收的文科学生占多数,对于文科学生来说,定量分析属于薄弱环节。社会实践要求法律人才具备多学科交叉的知识结构和缜密的思维模式,财税法的教学应该扬弃传统的法律思维模式,在教学过程中要注重培养学生定量分析的能力,训练学生对数字的敏感,使学生通过财税法这门交叉学科的学习,拓宽知识面,更好地适应经济活动的需要。

  三、财税法教学的目标定位还应体现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

  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在当代中国的新发展,在教育领域也应该贯彻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以人为本的原则具体到教育领域应当是两个层面:一是在教育事业发展的总体格局中,在教育资源配置上,在教师队伍建设中,以教师为本;二是在教学过程中以学生为本。两者缺一不可。其中以学生为本又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以学生全面发展为本,学校教育是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培养人的活动,把学生由一个自然人变成一个社会人,变成一个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专门人才,不应让学生像野花那样“自然成长”;二是要以学生为主体,给学生提供最大的选择机会,包括学习时间、学习方式和学习内容等等,要使学生的主体意识得到最大的张扬。简单地说,以学生发展为本,就是要使学生对教育享有“参与性”和“选择性”,给学生以最大的学习自由,重视学生的个体需要。[6]

  财税法在法学本科课程设置中,虽然不属于主干课程,甚至在很多高校连必修课都不是,但是,从大部分法学院系开设的具体情况看,选修财税法课程的学生人数逐年增加,表明学生也开始重视财税法。笔者曾对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选修财税法的部分学生进行了问卷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学生选修财税法的原因大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考研的专业涉及财税法;准备报考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准备报考财税部门的公务员;整个社会纳税意识不断增强,财政税收与社会生活联系紧密,法学专业的学生对财政税收的相关知识应该有所了解。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学生选修财税法的目的。笔者进行的问卷调查中还包括财税法的教学内容、教学重点、教学方法等问题。与很多财税法学者倡导的观点相反,大部分修完了财税法的学生认为,应该把税收实体法作为教学重点,把有限的课时用于具体税种法的讲授,对财政税收的基本理论和税收程序法的内容只需简单介绍。参加问卷调查的很多学生认为,财税法是作为一门专业必选课在大三下学期开设,他们学习了宪法、法理、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部门法之后,已经具备了一定的法学基础,对财税法的基本理论和税收程序法部分的内容学习起来问题不大。但由于法学院没有开设财务会计方面的课程,税收实体法部分对他们来说有一定的难度,甚至有些基本的专业术语都难以理解。例如增值税中的混合销售行为,学生通常要在老师举例说明后才能完全理解。也有学生提出,希望通过财税法的学习能解决财税实践中的一些具体问题,老师要多讲授纳税申报、税收征收、稽查及筹划过程中的一些技术性问题。

  财税法教学的目标定位应该综合考虑学生的这些具体要求和实际情况。财税法作为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它不仅涉及财政税收领域里的各项法律制度,也涉及到财政税收领域内的具体技术操作。财税法学者几乎一致认为,财税法教学应该摆脱财税学体系的局限,以主体的权利义务为主线展开,突出其中法的成分。笔者认为,这应该是财税法学理论研究的方向,而在现阶段财税法教学中还是要重视实体法的教学,以弥补学生知识结构的不足。财税实践是一个学科交叉应用的领域,财税实践中暴露出的种种问题表明,财税学专业毕业生不具备基本的法律素养,法学专业毕业生财税专业知识欠缺。为了使这两个专业的毕业生能更好地服务于财税实践,财税学和财税法两门课程在教学过程中是否应该适当地相互突出对方的内容,笔者认为是一个值得探讨和尝试的问题。财税法的教学没有必要刻意去摆脱财税学的阴影,应该从学生的具体情况和财税实践的需要出发来确定其教学目标,选择其教学重点。

  结语

  财税法教学应该围绕素质教育的要求展开,应该以社会对人才需求的特征为导向,应该充分考虑学生的合理要求。财税法教学的目标不仅仅是传授知识,更重要的是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训练学生的思维能力,使学生能更好地适应现代经济活动的需要。

【注释】
  [1]章程:“五位一体”实践性教学法初探[J].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0年,(4)。转引自中国民商法律网 焦富民:《地方综合性大学法学素质教育的目标与法学教育的改革》。 
  [2]曾宪义、张文显:中国法学专业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战略研究[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9月版,第125—126页。转引自中国民商法律网 焦富民:《地方综合性大学法学素质教育的目标与法学教育的改革》。 
  [3]曾宪义、张文显:《中国法学专业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战略研究》[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9月版,第14页。 
  [4]廖益新:法学本科素质教育中的问题与改革法学家, 中国民商法律网。 
  [5]霍宪丹:法学教育的历史使命与重新定位[J],《政法论坛》2004。 
  [6]刘智运:高等教育中“以人为本”的内涵[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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