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适宜的成本核算对象
成本核算对象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成本核算时所确立的归集和分配开发产品成本的承担者。它直接影响房地产开发成本的核算,继而影响土地增值税的计算。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土地使用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的要求,在特定的固定地点进行开发经营的,因为物价、地级差价等原因,可能导致不同地方开发的房地产增值额高低不同,所以,在确定成本核算对象时,可以结合开发工程的地点、用途、结构、装修、层高、施工队伍等因素来进行。
对同一地点、结构类型相同的群体开发项目,如果开工、竣工时间接近,又由同一施工队伍施工,可以合并为一个成本核算对象。对个别规模较大、工期较长的开发项目,可以按开发项目的一定区域或部分,划分成本核算对象。
按照这个原则,有几种具体做法:
1.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项目,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进行合理的控制,如加大公共配套设施投入,改善住房环境,提高房屋质量,来调整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金额,进而减少税负。
2.将合同分两次签订,当住房初步完工但没有安装设备以及装潢、装修时,便和购买者签订房地产转移合同,接着和购买者签订设备安装以及装潢、装修合同,则只需就第一份合同上注明金额缴纳土地增值税。
确定合适的利息扣除方式
按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则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扣除;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按照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应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10%扣除。两种规定为纳税人提供了选择余地。
如果建房过程中借用了大量资金,利息费用很多,房地产开发企业则应采取据实扣除的方式,此时应尽量提供金融机构贷款的证明。
如果建房过程中借款很少,利息费用很低,则可故意不计算应分摊的利息支出,或不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这样可以多扣除费用,减低税负。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灵活地选用上述几种筹划方法,做到既能实现利润最大化,也能充分地利用资金时间价值,同时又能规避涉税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