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究差异和区别。征税基础标准要合理,不能眉毛胡子都征税,要剔除不合理、不科学的税基。
产权房屋都要征。住宅、商铺、办公楼、厂房等征收物业税,可有先后,但原则上都要征收。现在的商铺、办公楼、厂房等产权房屋基本上是以企业投资为主,但也不乏个人投资。既然个人投资住宅也要征,个人投资其它品种的产权房屋也要征。既然对个人实施产权房屋的物业税征收,也要对企业法人包括国有企业实施产权房屋的物业税征收。
由少到多,由点到面。包括经济适用房、限价房、重大工程配套用房和房改房,只要是产权商品住宅都得征。
低税率,宽税基。不宜造成房地产市场和价格的大幅波动。
法定物业税税基评估每隔若干年,动态评估确定一次。
七、物业税征收标的并未剔除土地价格。
我国土地是公有制,是国家所有,而世界上征收物业税的国家基本上都是土地私有制的。物业税是一种外来引入的税种,不考虑土地所有权的各国差异,强征物业税缺乏合理的基本条件。老百姓拥有的产权住宅,在购买时已经向国家缴纳了70年的土地批租费用(先由开发商缴纳,后转移分摊到每一个出售的商品房屋中),只有房屋土地的使用权,并不具备土地的所有权。而在我国拟推行的物业税的税基中是包括了土地的市场价格,凭什么国家产权的土地,国家已经征收了土地批租费用,还要再向老百姓征收包含土地价格的物业税?国家向自己拥有所有权的土地征税,在法理上讲不通,转向仅仅拥有一定年限土地使用权的老百姓征收物业税,在法理上更是乱来,因为中国老百姓并不像外国那样拥有土地私有产权。
八、征收物业税缺乏对我国老百姓拥有产权房屋现象的总体评价
我国老百姓总体上拥有产权房屋的时间并不长,就大多数老百姓而言,现在买房卖房,究竟主体上是为了改善自己的住房条件,还是主体上是为了进行商品房屋的投资乃至投机,这是一个必须讲清楚、弄明白的总体背景基础,这是一个大是大非的问题。过去的二十年,是我国老百姓改善居住条件是华夏历史上又好有快的黄金二十年,还是一个存在巨大社会住房不公平,存在土地和住房制度改革严重失败和重大缺陷的历史时期,这也是一个大是大非的基本评价。我国各个城市是旧貌变新颜,越来越多的老百姓拥有了自己的产权住房,基本上都有了与自己的工作年限和收入水平相适应的房屋居住(不管是购住、租住还是借住),还是旧房、危房、简屋和棚户到处充斥,各个阶层的老百姓都缺少房屋居住,大多数人都没有买过房,都买不起房,将来也没有能力买房(不管是房改房、经济适用房还是商品房),这也是一个大是大非的基本评价。如果用这种基本评价来看我们现行的房地产各种调控政策,我想多数人都会有一个全新的不同于现在社会思潮的结论。
九、作为财产持有的房屋物业税和商品房屋流通过程中的税收,两者征收难度和成本是非常不一样的。
在流通环节中向商品房屋征税,相对容易的多,简便的多。这是因为凡是购买房屋的人都需要切实保障自己的产权财产的利益,而这种保障只有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通过缴纳相应税费才能获得国家通过政府颁发的产权证书,获得国家意志的认可和法律文书的凭证。而物业税作为一种财产税,征收起来的难度和成本则非同小可,这里有一个法定房屋评估机构对全国城市老百姓所有房屋的价格评估,有一个物业税征税基数的一家一户的送达和一家一户的认同。而没有这种认同是根本无法执行的。为了这种房屋财产的认同,可以设想产权房屋的拥有人,法定的社会评估机构,政府的征税机构将会出现一个多么复杂、长期和艰巨的博弈过程。现在我国公务员的财产公示都那么的困难,现在我国劳动者的收入征税主动申报都那么的困难,要对全国拥有产权房屋的家庭实行物业税征收,可以设想又会是一种什么样的景象。好的理念如果没有好的路径办法,好的理念只能是停留在书本上、报纸上、网络上和口碑中,永远是难以落地的空想。
十、高度重视物业税征收的难度和影响。
征收物业税将会对我国的宪法、物权法和税法带来重大影响。一些法律法规都要进行调整修改,完善补充。
征收物业税难度非常大,风险也非常大,不能简单草率从事。否则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影响到政府的执政能力和政策的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