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税以能源税为主体。例如,丹麦议会自1993年起增加了对汽油、柴油、电、煤、水及垃圾、废水和尼龙袋(塑料袋)征收的税款,其环境和能源税已占该国税收总额的10%左右。此外,根据经合组织1995年的报告,OECD国家汽油税负为其总价格的50%以上,其中,德国75.9%,法国78.7%,发达国家能源税在环境税中的主导地位由此可见一斑。
各国环境税差异较大。首先,环境税在各国税收中的作用不同。那些经济发展相对发达、污染严重、民众呼声高的国家,如丹麦、芬兰、瑞典和荷兰等国,其环境税地位较高。反之则较低。其次,环境税总体构成有差异。丹麦和芬兰比较重视碳税和硫税的征收,而没有开征水污染税费;法国和德国对碳税和硫税重视程度相对较轻,而对水资源税费更感兴趣。第三,税率不同。以碳税一般税率为例,荷兰为0.4欧元/吨二氧化碳,芬兰、丹麦为5.5-11.1欧元/吨二氧化碳,而瑞典高达37.9欧元/吨二氧化碳。
重视税收差别和税收优惠的调节作用。发达国家推行税收中性政策,兼顾税收对各行业和经济链条的影响,注重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对经济的负面影响。如德国在确定增加能源税率的同时,规定了一系列减免措施:所有的地方公共交通工具(公共汽车和校车、铁路和出租车)只支付增加的能源税率的50%;公共货车和铁路运输(铁路、电车、无轨电车、地方火车、地铁和悬浮列车)只负担电税的50%;合并生产热和电力的设备,其每月的使用率或每年的任意使用率不低于70%的,可以完全减免现行的矿物油税等。瑞典根据排放物对环境影响的程度,根据汽油是否含铅将其分成清洁类和不清洁类汽油而分别征收。此外,为了保护欧盟工业产品和服务活动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欧盟国家也采取了环境税费返还与税费减免措施。
注重争取国民的理解和配合。发达国家普遍注意提高国民环保意识,争取国民的理解和支持。例如,日本通过定期公布环境信息等方式,保证公众的环境保护知情权和监督权;并允许有条件地区的居民自发创立环保团体,这些团体能够协助政府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经过30多年的实践探索,发达国家实施的环境税对环境改善效果显著。硫税使瑞典的硫排放量降低了6000吨;碳税让挪威部分经济部门二氧化碳排放量年均下降20%以上。美国自对损害臭氧的化学品征收消费税以来,人们普遍减少了对氟里昂的使用;汽油税的征收,鼓励了消费节能汽车,从而减少了污染排放;开采税的征收,有效抑制了在盈利边际上的开采,从而减少了约10%-15%的石油总量消费。
环境税也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应。环境税提高了部分资源、能源和燃料的价格,促使企业改进工艺和加大技术创新,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企业竞争力。如美国对破坏臭氧层的碳氟化物征税,刺激了企业开发新的替代产品。瑞典对含硫柴油征税,推动了企业开发新的少污染燃料。此外,通过环境税的导向作用,也推动了发达国家环保产业的发展。
对我国研究开征环境税的启示
发达国家环境税制的实施,表明了环境税制在促进经济、社会与自然协调发展中的积极作用,为我国环境税体系的建立提供了可供参考的经验。
环境税要立足我国国情。开征环境税应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税负不能过重,这是因为:第一,我国人均收入低。发达国家开征环境税时人均GDP大约有8000美元,而我国2007年人均GDP只有2500美元,税负重将增加纳税人的负担。其次,发达国家开征环境税时已进入后工业化和信息化时代,而我国仍处于工业化中期,开征环境税应注意其对企业国际竞争力的影响。第三,我国只能承担共同但有差别的环保责任。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是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责任,发达国家应负起主要的环保责任,而对于像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其首要任务依然是发展经济,消除贫困,其次才能考虑发挥环境税在环境保护和经济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
逐步建立环境税框架。在我国现行税费体制中,既无独立的环境税,也无专门针对能源消耗和环境保护的能源税,资源税主要是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对环境资源保护并无实质性影响。因此,开征环境税应先易后难,分步推进。首先,根据绿色税制的要求,对我国现行税制进行微调,特别是调整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关税、资源税的有关政策规定。其次,推行费改税,将原先具有收费功能的收费改为环境税或能源税,如将排放污水收费改征污染税,适时开征燃油税。第三,开征独立的环境税和能源税。在费改税之后,我国将开征独立环境税,如产品污染税、垃圾税、噪音税、二氧化碳税、二氧化硫税和能源税等。
税收约束与税收激励并重。开征环境税将增加企业生产和居民消费成本,遏制对资源能源的过度利用。同时,我国也应借鉴国外经验,注重发挥环境税的激励机制,减轻各方压力。例如,政府与企业签定合约,对于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或者减免政策。此外,政府也可运用政策优惠手段,减少或免除低收入者和特定行业的税收负担。
做好相关基础工作。一是明晰环境产权。清晰地界定环境产权,一方面有利于明确环境保护的受益者,将环境税“污染者负担”和“受益者付费”落到实处,另一方面,根据不同产权结构设计制定不同的税收原则,匹配最优的环境税征收方案也保障了环境税的科学性。二是做好环境核算。在开征环境税之前,中国应搜集整理最新的和质量较好的环境开发、利用和治理的成本收益数据,将自然资源开发计划与经济计划联系起来,促进资源环境管理部门和宏观经济管理部门之间的配合与协调。三是完善法律法规。建立完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加快实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法》的立法,完善现有环保行业的法律制度,并通过立法努力提高我国的环保标准。四是营造舆论氛围。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报道,提高国民的环保意识,让公众及时、全面了解环境税的必要性、重要性以及现实难度,争取得到国民的理解和支持。此外,政府也可将环境税开征信息提前向社会公布,给企业以调整时间,营造有利于环境税开征的舆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