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广厦公司不将代理业务进行分拆,即由自己直接代收并计入销售收入,其他条件均不变的情况下,则2004年广厦公司的税负如下:营业税=33500×5%=1675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67.5万元(1675×10%),印花税和取得的手续费收入税负不变仍分别为16.75万元和1.93万元。土地增值税除适用业务分拆后的全部规定外,同时还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 (财税[1995]48号)关于“对于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如果代收费用是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可作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计税;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对于代收费用作为转让收入计税的,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对于代收费用未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计税的,在计算增值额时不允许扣除代收费用”的规定,也就是说广厦公司代收并已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计税的费用可以在计算土地增值额时予以扣除,并据以计算增值率。因此,广厦公司的土地增值额为5157.50万元,土地增值率为18.20%,由于增值率未超过20%,因此免缴土地增值税。
广厦公司当年可实现税前利润6690.57万元,净利润4482.68万元(6690.57×67%),所得税2207.89万元。由于广厦物业公司未参与该项目的经营,因此广厦房地产公司的税负就是该企业母子公司的全部税负,其总税负为4069.07万元。
从上面的计算和分析可以知道,广厦房地产公司将代理业务进行分拆后,营业税金及其附加虽比混业经营减轻了192.50万元,但综合税负却增加了935.46万元;如果不考虑所得税因素更是增加了1412.5万元。
通过上述例子的分析计算,我们不难得出如下结论:当广厦房地产公司开发的项目在剔除代收费用的影响后,土地增值率仍小于20%时,应将销售和代理业务进行分拆,这样可以享受节约代收费用部分营业税的好处。当剔除代收费用的影响后,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率大于20%,而当加上代收费用后,土地增值率小于20%时宜将销售和代收两部分混业经营,这样纳税人虽然增加了营业税金及附加的负担,却可以带来节约土地增值税的好处,由于土地增值税税负远高于营业税金及附加的税负,因而总体税负反而降低了。同时这个例子还再次告诉我们,无论是纳税人还是税收筹划人员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必须全面深入地理解筹划对象涉及的各项税收政策及其对筹划对象的影响,并经详细而全面的测算后,然后选择使企业综合税负最轻的业务经营模式或方案。切忌以偏概全,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否则最终结果只能是顾此失彼得不偿失,“甚至陷入偷逃税款的泥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