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社会化。美国税法种类和条文繁多,一般纳税人很难弄明白,所以大部分纳税人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代理纳税事宜。美国社会中介机构有着良好的职业道德,严格遵照法律办理业务,恪守为客户保密原则,且收费合理。
因此,美国的税务代理比较普遍。
纳税服务优良。美国官方和民间十分发达的纳税服务系统,也给税收管理提供了很大的帮助。美国官方除了有税收征收部门外,还设有独立于税收征收部门的专为纳税人提供帮助的服务机构———纳税人权益维护办公室,其在每个州和报税中心都设有办公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维护纳税人的权利和解决纳税人在纳税中的有关问题,以保证纳税人通过正当渠道迅速解决与税收有关的问题。美国国内收入局每年都提供各种教育和服务,帮助纳税人理解和完成他们的税收责任。美国政府的许多网站都有提供纳税帮助的服务内容。民间的商务报税公司更是随处可见。
在总结了美国国内收入局的上述有效资源后,我们可以发现,税务部门的优势资源必须能够产生出纳税人需要并愿意为其支付的服务。
除上述优势资源以外,美国国内收入局最值得人们关注的优势资源是执法服务型税收征纳模式。这也是与我国税收征管部门最重要的差异。税收征纳过程既是税务部门履行税收征管职责的过程,同时也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过程。税务部门进行税收征管的组织形式和分工方式,从征税主体角度可称为征管模式,从纳税主体角度可称为履行纳税义务的模式。现阶段根据税收收入赖以实现的主要手段不同,可以将税收征纳模式分为收入管理型和执法服务型两种基本类型。
1.收入管理型。在收入管理型模式下,税务部门以征收税款为目标,以强制管理作为税收实现的主要手段,征纳双方在征纳活动中居于不平等地位。该模式强调税收征纳关系对立性,增强纳税人非遵从行为的风险与成本意识。该模式强调行政手段对履行税收职能的重要性,往往以行政手段下达指令性税收计划,纳税人处于被监督、管理的地位。它最能体现税收强制性、无偿性的特点,适用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比较低,税收征纳双方对立性强,纳税意识薄弱,税收法治建设落后的社会经济环境。它是自税收产生以来,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各国普遍采用的模式。
2.执法服务型。如美国目前实行的税收征管模式。这种模式假定纳税人是遵从的。因为:第一,可以假定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是公平合理的,税收取之有道,用之合理,符合纳税人的利益并为纳税人所认同;第二,征纳双方的博弈是无限次重复博弈,纳税人为了长远利益选择与税务部门合作;第三,税务部门具有强大的征管能力。并且,实证研究也证明,税收的绝大部分是在不受税务部门实际干预的情况下筹集到的,该比例一般在80%以上。例如美国联邦税收2000年这一比例达到98%左右,我国这一比例1999年约为86%.执法服务型模式是以纳税人整体遵从为假定前提,强调税收征纳关系统一的一面。税务部门在执法的同时强调服务的功效,并以此为实现税收的主要手段。征纳双方在征纳过程中地位平等,共同推动税收实现。该模式并不否认征收税款是税务部门的职责,只是将其建立在更广泛和更高的行为标准上:纳税人的纳税成本受到关注,纳税人被视为服务行业中的顾客对待;税务部门扮演服务部门和执法部门的双重角色,帮助纳税人理解和履行税法义务。该模式适应经济发展水平比较高,社会中介服务发达,纳税人纳税意识较强,法律比较健全的社会经济条件,体现了现代税收征管文明,是收入管理型模式的发展。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在现代世界市场经济条件下,执法服务型模式更有利于社会信誉机制的建立,更有利于降低税收成本,提高纳税遵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