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个人所得税制的目标是将分项个人所得税制改为分项与综合个人所得税制,并相应在征税范围、税率、扣除项目、税收减负等方面进行系统改造。
1.根据个人所得税的三种模式及我国 经济 社会 的 发展 水平和税收征管的实际状况,将现行的分项征收模式改为分项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税制。在这种模式下,可将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等经常发生的、主要的收入列入综合征收项目,将其他收入列入分类征收项目。
2.针对个人收入多元化和税基扩大的趋势,应该扩大征税范围。针对现有税制对应税所得的正列举方式的缺陷,可考虑采用反列举方式,即在明确免税项目后,其余收入、福利、实物分配等均应纳入征税范围。同时为了处理好收入分配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可考虑将养老金及保险金等社会保障收入项目纳入征税范围。
3.对于费用扣除标准的调整,应改变现有固定费用扣除 方法 。扣除的项目应包括纳税人为获得相应收入而发生的费用、抚养配偶及其子女的基本生活费用和一些需要特别扣除的费用。同时,当前对工资薪金所得800元的法定扣除与20年前确定的标准相同,显然随着个人收入的增长,这一标准明显偏低,而且在执行中一些省市的费用扣除标准已经有所提高。因此,对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由800元提高到1 500元是比较合适的。
4.关于税率的调整,对于分项征收的项目,可采用比例税率,并可对一些高收入者采用加成征收;对于综合征收的项目,可采用超额累进税率,以达到有效调节收入的目的。但是,应该减少税率的级次,拉大税率的级距,以简化税制,达到照顾低收入者、调节高收入者的目的。
5.解决个人所得税的“逆征收” 问题 ,应该从两个方面来考虑:一是对个人所得税制本身进行改革。如提高工资薪金的起征点、降低起征税率、扩大税率级距等都有利于降低低收入者的负担。二是强化对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工薪阶层收入来源少,应缴税金一般都是通过单位代扣代缴,偷漏税问题并不突出。高收入者除工资薪金以外的收入来源多,监控困难,存在严重的偷漏税问题。因此,在解决个人所得税的“逆征收”问题时,必须加大对高收入者的征管力度。
6.进行财税体制改革,适时把个人所得税纳入中央税体系。在西方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一般是中央政府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把个人所得税逐步纳入中央税体系,符合税制演变的总体趋势。这样做即有利于加强中央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能力,又有利于有效地遏制偷漏税行为的发生,可以更好地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发挥个人所得税在国民经济中的调节作用。同时应注意到个人所得税 目前 是地方税的重要来源,将其纳入中央税应分步骤、分阶段进行,要考虑对地方政府收入的 影响 。可先把个人所得税列为中央、地方共享税,并逐步提高中央分享收入的比重。个人所得税收入应主要用于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发放及地方的转移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