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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明代的渔业税制(2)

三 渔税征解与支配

明代各地所征鱼课或岁贡分解户部、工部及礼部。鱼课米、鱼课钞解送户部项下。《明史》卷79《食货志三》载,府州县税课司局、河泊所等应征商税、鱼课等课程,明太祖时令所司解送州縣府司,以至于部,部札之于库,其原有封识不擅发;至永乐时期,始行验勘之制,数额相符,方准起解,解至于部后要进行复验,数同,才准时纳;嘉靖時,又设验试厅,经检验与应解之数相符,则发给进状寄送至库,每月逢九之日,会同科道官巡视库藏,进库验收,如有不能堪合者驳回。课钞、干鱼之征为解送户部项下,以为官吏俸禄等项支用。

其税额支配又分成起运京库与存留布政司、府县库二大部分。大部分地区起运额高于存留额,如湖广全省万历年间鱼课起运各项共正银13683两,存留课钞项则仅共银3950两,后者不及前者的四分之一。(万历《湖广总志》卷21《贡赋志一》)但地方有司除征鱼税正课外,又有杂课之征,且数目不低。如武昌府杂课中有各湖鱼利银,其中梁子湖一湖所征即达200两,其它湖泊亦各征不等。因此说,解送中央的课税一般总有定额,而收归地方的则无定额,有可能后者岁入总数反而超过解送中央者。有的地区起运与存留额各半,少数地区存留额高于起运额。

麻铁油鳔等料为解送工部项下,“河泊所旧制,设官管征麻、铁、鱼油、翎、鳔等料,以为造船之用”。长江中下游地区各省府多承担打造海运船、海风船等任务,打造数量与规模颇为巨大,如永乐四年(1406)冬十月,“命浙江、江西、湖广及直隶徽州安庆、太平、镇江、苏州等府卫造海运船88艘”;[17]( 卷60,第866页)六年十一月,“命江西、浙江、湖广及直隶苏松府造海运船五十八艘”;[17]( 卷85,第1128页)七年冬十月,又“命江西、湖广、浙江及苏州等府卫改造海风船三十五艘”;[17]( 卷97,第1285页)十年九月,“命浙江、湖广、江西及镇江等府卫造海运船百三十艘”;[17]( 卷132,第1623页)十一年九月,“命江西、湖广、浙江及镇江等府卫改造海风船六十一艘”。[17]( 卷143,第1706页)一般均解本色,如遇丁字库收贮之数已多,间或改征折色。嘉靖四十二年(1563),以广东、江西、福建、四川四省地远,全部改征折色,其余司库则仍征本色。万历三年(1575),丁字库黄麻、熟铁、络麻、翎毛收贮数量甚多,又将浙江、江西、湖广并南直隶十四府州题改折色,其余各料则仍解本色。(万历《大明会典》卷200《河泊麻铁等课》)

各地岁贡鲜鱼及加工特产等则为解送礼部项下,鲜鱼如沿江所产鲥鱼、鳗鲡、鲟、鳇及海产之大、小黄鱼和带鱼等,特产如鱼鲊、鱼鲙。

渔税支配可分起运京库、存留府县库、赏赐王府及蠲振救灾等项,有时也用来资学。前已述及,各类渔课又细分成多种渔税名目,包括正课银、扛解银、水脚银、耗羡银等。鱼税正银及扛解等项银的归解去向有所不同,一般正银起解京库,其它则留为地方之用。正银数一般为原定税额,后者则一般为地方加增之税目。如万历《湖广总志》卷21载:“旧议各湖出利颇多,官课有限故重其扛解”;每正银100两外加扛解银12两。同上志载,“如解折色,前扛解银俱解布政司收库,差官类解止给与银二两以为盘费。如解本色,系内府交纳之物,盘费稍重,每百两给银二两六钱。尚每百两余剩扛解银九两四钱,解司作正支销”。在摊征进贡各项税银时,地方有司更是有机可乘,肆意加征。如同上志载,湖广地区万历年间每年进贡通共只该银331两,却每年于武昌、汉阳、常德、黄州、沔阳等府州辖汤孙等湖河泊所额征银1124两,为应征额的三倍有余。从中支银331两给发委官造办贡物后尚余银793两,这项银两派何用途呢?却为“贮布政司库以备修理显陵宫殿,不许别项支用”。

明代前期,各地鱼课多由渔户自行解京或由各河泊所分解。每年解送至京有一定时限,且无论风涛路险,都要保质保量安全运抵,如超过时限或中途遗失损伤者要处罚论罪。 如洪武二十八年(1395),“湖广岳州府华容县河泊所输鱼油赴京,中道覆舟,溺其半。有司欲论输者罪,追物偿官”。后因明太祖以为风涛之险也是出于不测,诏命免罚以示仁恕才未论罪。[10]( 卷238,第3471页)所征鱼课由各渔户自行解京时,因仅少数几人携带税款在途,往往容易遭劫掠。正德十三年(1518)八月,湖广武昌府蒲圻县金口垱河泊所业甲户丁及嘉鱼县致思湖河泊所业甲户丁共九人相伴解课赴京并领取回批。此九人于去京途中行至真阳县马乡店地方,遭歹徒假充兵备道差官捉住,将他们身上所带银两尽行搜出瓜分,而后李玉奇等九人又惨遭杀害弃尸。因八个月后人批俱无下落,县所有司又屡屡拘拿办解人户家属查问。其家人告至省府,湖广布政使吴廷举亲自访察此案明白后,向皇上申奏办理解送之人的冤苦,疏请迄后湖广所属各府州县遇节、年应解送北京钱粮准予解送湖广布政司收贮,再由布政司差官递解京城。武宗批阅其奏疏后,赞其为“上忧国体、下悯民情”之良臣,诏准其奏[5] 。自后湖广各河泊所鱼课便不再由渔户业甲自行解京而由布政司递解,估计其它各省亦仿此而行。

河泊所裁革后,其应征鱼课大多附于本县带征,有时甚至仍由渔户自行解京。如江西九江府湖口县逆沙夹河泊所裁革后,“课附本县带征,即麻铁料银也。万历初,渔户自行解京”,后才改由布政司搭解,而“民颇称便”。(嘉庆《湖口县志》卷5《食货志·盐课》)有的地区在河泊所裁革后,其课则由巡检司代为征收,如上元、江宁两县共征鱼课银50.1两,麻、胶银8.525两,“由秣陵、淳化二巡检司向各鱼坞征收”,其中秣陵巡检司征24.86两,淳化巡检司征34.359两。(同治《上江两县志》卷6《田赋考》)

明代前期,各地湖池鱼利甚丰,地方藩王因贪羡其利而纷纷奏讨,以使归己,当朝皇帝往往便准奏将大量鱼课赏赐王府。如洪武五年(1372)明太祖以江西湖池鱼课岁米赐秦王九千二百石,晋王、今上(即永乐帝)各三千石。[10]( 卷73,第1341页)同年七月又以安庆、武昌二府湖池鱼课岁米赐吴、楚、靖江三王各三千八百石。[10]( 卷75,第1386页)洪武六年十一月又诏赐亲王“湖池鱼课米三千石”。[10]( 卷86,第1531页)正统十年(1445)五月,英宗将湖广赤东湖河泊所赐与荆王府,其岁办解京鱼油等课皆蠲除。[9]( 卷129,第2575页)景泰四年(1453)五月,又命户部以湖广江陵县河泊所课钞给辽王府供用。[9]( 卷129,第2575页)天顺六年(1462)六月,从淮王之奏赐以江西饶州府柴棚局河泊所岁课钞二年。[9](卷341,第6923页)

每有王府奏请湖课赏赐并罢河泊官自管,户部讨论均认为不宜从,说明赏赐过多,王府滥征课税的情形已颇为严重,朝廷及地方的财政收入均受到 影响 ,因宗室繁衍而往往入不敷出。史料中多有官员奏言建议将赏赐王府或被王府侵占之课收归中央或地方财政以备支出的记载。据《明实录》纵观有明一代的税课赏赐史,从明太祖开此先例,自永乐、正统、成化、弘治、正德直至嘉靖各朝均有,几乎贯穿明王朝的始终。其中又以英宗、孝宗、世宗三朝赏赐为多,孝宗朝尤频。各王府的奏讨对象则几乎全部集中在湖广一带的湖池河泊,这也说明内陆水域以两湖平原之鱼利最为丰厚。隆庆、万历以后之所以少见王府奏讨之例,主要是因为明代后期湖广地区的河湖水系已迅速淤浅淤废,湖池鱼利较前期已大为下降。另一方面,朝廷及地方的财政也日益支绌、捉襟见肘以致心有余而力不足了。

明初所籍定的渔户在河湖淤浅、鱼利下降、鱼课难完的情形下逃绝流亡,有司为维持鱼课原额将逃绝户之课摊征于仍存之渔户,以致渔户之课税日益沉重。官府维持鱼课原额的愿望难以实现,规定之渔课常常拖欠未完或不足其数。每值新帝登基之后或朝廷有重大喜庆之事便诏令蠲除民人拖欠已久的赋税或降低其赋税额以示仁恕圣政。

在灾荒年分,淡水捕捞所得鱼虾等水产往往成为灾民渡过饥荒的主要食物。朝廷往往也以蠲除应征鱼课,听灾民捕渔自救做为一项重要的救灾措施。这在我国 历史 时期各朝都屡有所见。明代时期,河湖渔利仍然是灾荒之年行蠲振救济的一项措施。值洪水之年,如非毁灭性洪灾,洪水退后,渔民仍可进行捕捞生产,不象垦植业受洪涝水渍即成灾。因此,一般来说,鱼课不在蠲免之例。但如其洪水之大影响到渔业生产的话,朝廷亦蠲免其鱼课。如洪武十九年(1386),“扬州府兴化县水,诏免今年鱼课”。[10](卷177,第2685页)

内陆水域鱼利丰厚之区,地方有司有的将湖池鱼利用于资学。如明代安庆府望江县岁征鱼课中即有“儒学诸生灯油银”一项。望江县因没有学田而又为水乡泽国,故征收一笔不申科的鱼课,以“额派灯油”的名义助学,且有司官吏将此作为不成文的典章,成为延续了百来年的规矩。但到了万历年间开始出现了弊端,由于是没有申科的子池,其从业甲户便既不向官府交纳赋税,又不助学而白享其利。(万历《望江县志》卷4《食货类·征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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