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以上描述,可以肯定地说,政府的有关制度、政策,在当时的条件下是必要的,也是顺应 经济 发展 的。政府根据变化了的情况,不断修改税则,简化收税过程,无疑符合当时全国商品流通量增大的具体形势。清代对货税则例的改革,使不同种类的商品,按照不同的计量单位征收,更显合理。而且对每天通过数以千百万计的船只来说,每船装载的商品各不相同,以货物论数计石为标准征收,注意到了商品价格的浮动水平与征收标准的关系,所以也可以说清代政府的税则制度变更,是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是“力图使税收更趋合理化的一种努力”85,无疑是一种进步。
清代前期税则制度的根本 问题 是追求公平合理,这在户部、及一些人士中都有共识。“关税理应划一公平”86。“立法贵得其平,收税贵得其人”87。税收则例的制订原则是“因地制宜”88。一般来说,政府对税则的修改是比较慎重的,如对岳钟琪申请夔关征收粮食税时,朱批:“睹此论甚有理,但数省多赖川米食用,恐立税或少有未便处,已有旨,谕部详议”89。后经户部议复同意了他的意见。对浒墅关米粮过关税,户部也是先考虑到,“米石为民间日用所需,是以部颁则例只照梁头丈尺榷税,原欲招集商贾,俾粮储充牣,江乡足食也”90。这说明清代前期的政府对商品通行税的征收,比较注意纳税人的承受程度,力求平等,并非是征收得越多越好。这也反映出专制体制下的政府,非常注意协调其统治基础广大民众的需求,与商人追求厚利之间的平衡,通过这种制衡来达到安定 社会 秩序的目的。
值得指出的是政府在顺治时期规定新税则,康熙年间对部分税关的税则进行了修改。雍正6年以后,又在全国对税关的税则进行调查、核实、重订。乾隆2年,户部根据乾隆元年甘汝来的奏折,“请敕下直省督抚,及各关监督,凡一切收税地方,核定则例”91。这次修改税则的情况,仅从乾隆《钦定户部则例》中就可以反映出来,各关税则都进行了全面重订,统一命名。可以说,各关商税则例经过顺治、康熙、雍正、乾隆四个时期的修改、重订,大概每隔几十年,这一过程就重来一次,如此反复,至嘉庆、道光时期,税则就再也没有全面的变更了。新税则的产生过程,一般是各关监督在实际税收中实行的则例,也称现行则例,执行了一段时间后,通过监督、或管关官员奏报,督抚转奏,经户部议复同意,将所实行的税则,题本上报,皇帝认可,再由户部颁发,成为新的部颁则例。从这个决策过程中,可以看到专制政府对经济事务,一般先是监察机构官员提出疑问和意见,然后由中央各部官员、或各省督抚进行讨论。这些官员往往都结合管辖区的具体情况,提出解决办法,最后主管部门向皇帝奏报,再由皇帝批准执行。这个决策过程是政府推行政策的必要手段,它使政府以最快速度获得比较全面而准确的信息。正是通过这一过程所产生的政策,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势制宜,具有较强的可行性,增强了政府管理商品税收的能力,使税额逐渐增加,起到的积极作用。也正是由于清代前期专制政府的权力集中,各方面的职能权力随之加强,使得有关商品流通方面的许多具体制度得到强化,这也是使清代前期商品流通比明代有了很大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
然而,清代税则制度也存在很大缺陷。各关监督在实际征税时,根本不按部颁税则的法规执行是一个普遍现象。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之一,是各关税则调整中,有一个最常见的事实,政府增加各关的税收定额,但不改变税则,致使收税总数,收税实际数量降低,不能完成政府规定的收税定额。香坂昌纪指出:“为了确保税额(指定额),不能按正规部颁则例征收”92。应该说征收不敷定额的关键是过低的税率。“税率又未能随物价变动而调整。如果严格遵照旧税则课税,则每年关税不免有严重低收的现象”93。这种低税率使整个税收制度产生了一些的问题。按部颁税则征收,不敷定额,所以各监督、管关官员常常私自更改税则,增加了对货物的平料、加平料、补料、加补料的数量,或者是改变计征方式。
原因之二是船户改造船只,量船征收的方式使实际税收数量减少。桑格称:“若照部定则例,七尺以上船头,方许收税。每日所过之船不过十余只,十四、五只不等,所收钱粮不足百两。揆厥所由,从前一丈八尺之船,长五、六丈者,深不过四、五尺,即满载亦不过四、五百石。因此奸宄之徒,知系止量船头宽阔征税。新造大船,宽不及一丈八尺,深一丈有余,长十余丈,载货四、五千石。【显然是多说了。因为雍正五年丈八船载二千九百八十二石为率。】犹有更甚于此者,将船打造甚窄,仄行不便,傍附小舟并行。从前载一分者,今已载至数分,因此大船稀少。若不将小船计担收税,俱以不足七尺之小船,分载过关矣。若以小船所载货物不令行走,势必壅滞商民。由此推之,大船不得不增收,小船亦不得不按担征收也。以此征收税务钱粮,以完办铜斤要务,无计可施,仍酌量前任征收之旧例,遵照定额”征收 94。量船征收,“奸宄之徒,惟图多载货物,将船造作深长,皆相沿日久,希图侥幸行走。缘征收钱粮增减不一,使商人不知应收实数,或有不肖之辈,借端多索,亦未可定”95。如果说这种情况是从康熙年间开始的,那么,到雍正5年监督高斌仍称:“奴才到任收税,见梁头一丈八尺者,交银七十七两五钱三分,又外加银二十余两不等,比照则例有浮多三十余两者。奴才细问原由,据山阴江都梁头船户呈称,丈八之船原照则例纳银六十七两三钱,后因有将船改造深宽者,是以往年有均钞之请,以签量担数,作梁头丈尺,如丈八梁头,以二千九百八十二石为率,纳银七十七两五钱三分,合计每石二分六厘,若内有不及数者,则按二分六厘一石递减。如逾数者亦照此例递加,倘有过于船舱限槽之上,是在本船之外所刮余豆,照小贩例上纳”96。临清关附近粮船,“向来止照梁头丈尺纳钞,因有狡猾船户,改造宽深大船,出于常式之外,包揽重载,偷漏钱粮,实为隐害”97。乾隆10年管理淮安、宿迁等关税务倭赫奏称:“狡黠船户,每计货物已满七分,即分贮头、梢、上跨,以避一载之例。而奸猾吏胥,藉此高下其手。嗣后请将散装货物,不拘头、梢、舱跨,悉行上税,通船一载之例禁止”98。凤阳的情况亦如此,“货船有改阔造深之弊”99。这说明船户改造大船,少纳税,不仅持续了几十年,而且是各关的普遍现象。
显然,严格按照当时的部颁则例收税,增加了装载量的大船货税,和被大船包揽的小贩货税,就会以不违法的方式偷漏,关税定额不能完成。而且政府规定的税则,不能随物价浮动而及时改变,物价上涨,税率降低,税收总额也随之减少,使税官们的薪俸、管理关税的各项经费,都会产生不足。因此,各关监督、或管关官员,就用私自增加收税量的办法来补充缺额、缺款,这就形成各关税则,在原部颁则例之外,又产生现行则例等法外则例,部颁则例成了空架子。虽然顺治、康熙、雍正、乾隆四个时期政府都依据现实更改了税则,但修改跟不上实际变化,更何况嘉道时期没有再改变,这就使得各税官根据自己的意愿,苛索商人,增加收税,年年相继,使商人的实际税负比政府规定的加重了。
还应该看到,清代前期国家专制政体本身的局限性,限制了政府在商品流通中发挥更大的能力。专制政府缺乏有效的社会制约,没有独立的权力中心牵制政府,致使中央政府在商品流通方面的职能权力过于集中,产生了许多政策性失误。随着物价上涨,政府本来可以不断调整各关税则,使税则更符合客观实际。但政府对这些违背市场 规律 的旧制度,不敢越雷池一步,放弃了改革的机会,削弱和限制了自己管理商品经济的能力。桑格是管理税收的基层官员,接近税收实际,往往能抓住税则制度的缺陷,提出创新的收税 方法 。其实他的目的与中央政府的税收目的是一致的,为了税收的“均匀”,追求平等合理,完全是正当的。但户部称:“近因出差各官希图议叙,托言铜价浮多,不遵定例”100。显然,户部过多考虑的是与 政治 有关的事情,并未从经济角度,重视定额增加,税则不变,税收减少的情况,使改革推迟了三十多年。这 自然 与当时财政税收结构以农业税为主体,商品通过税所占比例不大有关。另外,还与政府决策的目的和思维方式有关。政府往往以安定为目的,怕改革生乱,其实税收是政府控制市场的手段,掌握税收这个杠杆,调节税则不适应物价的情况,才能进一步发展商品经济,社会安定才有意义。政府的思维方式常常因循守旧,缺乏创新精神,对进一步改革税制很少考虑。可能正因为此,反而给实际工作的官员留下了比较大的利用权力的机会,使他们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税则标准。部颁则例的法定税则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给税官受贿贪污,商人偷税创造了条件。康熙年间,浒墅关的监督桑格,一方面改变了税则,另一方面希图肥己,额外横征,致害商民。“桑额任内,除征收正额外,溢银二万一千二百九十六两零。得旨,设立榷关,原欲稽查奸究,照额征收,以通商贾。桑额征收额课,乃私封便民桥,以致扰害商民,著该衙门严加议处”101。加之乾隆时期,政府考核税官与上届、前三届比较的方法,更使收税总量增加,税官收税甚至到了没有标准的地步。嘉庆、道光时期,虽然政府取消了比较上届、前三届的考核方法,对个别税关定额和收税则例进行了下调,但由于没有如雍正年间那样对所有税关则例进行调查、核实,重新确定、颁发,所以没有根本改变部颁税则脱离物价水平的状况,反而使官员与商人联合起来贪污偷漏税款。(此问题另文论述)有人说,一个好的制度可以使坏人变好;一个坏的制度可以使好人变坏。这从某种角度说明,人订立制度,制度又改变人、 影响 人。其实桑格的贪污就明显的例子,他看到税则制度的缺陷,并利用这一缺陷,为完成税收定额,也为个人多得,广泛苛征,从原本全部属于国家的收入中,拿出一部分放入自己的腰包。因此,不仅订立制度本身是十分重要的,而且这个制度要根据实际情况不断改革,也是不可忽视的问题。这说明经济制度创新的关键在政府,也可以说政府管理经济,就是建立一个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的制度,还要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变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