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验”作为 社会 科学 方法 论中的一种比推理更接近实际的 研究 方法,主要是通过不断 总结 试错的教训来接近真理。作为试验员,我们的职责当然包括总结成功的经验,但更重要的是告诉人们“试错”的启示。尽管我们一开始就有思想准备,仍然不能应对地方有关部门在改革设计上讨价还价和操作中的变形能力。而且涉及到体制和制度的 问题 也确实不能责备地方政府。因此,就如同90年代的其他改革一样, 农村 税费改革也有种下龙种收获跳瘙的尴尬。我们不得不承认:这个改革从减轻农民负担入手,到增加农民负担告终。
1、 农业税费征管办法只是对旧体制的修补
这个改革没有针对农村 政治 制度维持成本过高的问题明确提出改革设计,只是希望规范地方政府部门和乡村集体组织的收费行为,控制其不合理的开支。但是,现在各地的地方财政已经无法满足庞大的党政组织机构和臃肿的基层干部队伍以及自上而下的政府部门的延伸下设机构需要的巨大的开支,这是乱摊派、乱收费、乱集资的一个重要的体制性根源。全国 目前 有4.8万个乡镇政府、80万个村民委员会和520万个村民小组。有些地方还在乡镇与村之间成立了若干个“工作委员会”作为乡镇政府的“派出机构”分别管理若干个村的治安、党务、计划生育等事务。很难说得清楚到底有多少乡村组干部,需要多少干部人头费和多少组织机构运行费。
据农业部农研中心李显刚推算,全国县及县以下,需要农民出钱养活的干部(不包括教师)达1316.2万人。据笔者在河北省一个县三个乡的典型调查,需要农民出钱供养的乡村组干部和中小学教师达1600人左右,约56个农民养活一个干部,仅分摊到每个农民头上的干部和教师工资达45元左右。
2、现行财政体制刺激了地方政府资本积累的欲望
资本的原始积累,是任何 经济 类型进入 现代 化不可逾越的 历史 性过程。在改革开放前,中央政府用了近30年时间完成了国家资本的原始积累。而县以下地方政府的资本原始积累则是在80年代以“分权让利”为主要特征的改革、尤其是乡镇一级政府实行了“收支包干、增收分成”的财政体制以后才开始。但是,由于市场化的改革使得地方政府已经不可能照搬中央政府通过集中计划体制控制全国资源的制度经验,所以他们只能利用有限的税费征收和土地审批权利获取启动资本。
80年代中期以来的财政分级承包体制和90年代中期的分税制,刺激了地方政府在现代化目标的导向下追求资本原始积累的强烈欲望,加上政府和部门逐级进行自上而下的政绩考核制度,迫使县乡政府和乡村集体组织(尤其是落后地区)不得不依靠占有农业剩余、剥夺农民去实现其不切合实际的 发展 目标。而税费改革却试图规范财政收支,这种抑制地方政府原始积累能力的改革,当然难以通过地方政府贯彻。
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也并没跳出财政包干体制的圈子。一方面乡镇以上各级地方政府都尽可能地提高本级的财政留成比例,从而削弱了乡镇财力;另一方面虽然对乡镇一级财政实行“超收不交、超支不补、多收多支”,但由于上级政府把各类经济、技术机构下放,又无相应的经费支持,加大了乡镇财政的支出负担,使得乡镇财权、事权划分不清的问题更加严重,本该政府财政承担的“双基义务 教育 、计划生育、优抚、民兵训练”等项开支,都由农民和村集体组织出钱。
我们终于领悟到,正是这些“改革”,最终迫使县乡政府竭泽而渔,一方面平调、挪用乡村集体资金、向农民乱摊税赋,极力增加财政预算收入;另一方面各有关部门及其自收自支的下设单位只能向农民收费,靠增加预算外收入来维持生存。
然而,按照现行 法律 框架,我们几乎不可能突破创新,只能进行农业税费征收办法改革。事实上不仅没有打破地方政府这种财政收支内在机制,而且还被县乡政府利用,成为促进财政增收上台阶的达标考核的工具,客观上很难避免增加农民负担的结果。
3、农民在这项改革中没有谈判地位
我国9亿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低,农村缺少既能代表农民利益,又能代表农村集体所有权的乡村合作经济组织。现有的村自治组织事实上不能自治,不能自主地决定和管理社区范围内的公共事务和产业发展,因为乡镇党委政府掌握看乡村组织领导人的任免权力,村组织只是被动地承担和执行上级政府和部门下达的任务。合作组织也不能合作,因为几乎所有能够产生规模效益的经营领域农民合作经济组织都无权进入。
上述问题对税费改革的不良 影响 :一是各有关部门在参与对农业和农民收益再分配时,往往用合法的行政权力把不合法的单位利益纳入税费项目一并征收,最终加重了农民负担。二是当农民利益与政府利益发生矛盾时,乡村集体组织的领导人很难代表农民利益、维护农民利益;而高度分散的广大农户无法与拥有强大权力的政府平等对话,既不能参与社区公共事务的决策与管理;也无法有效地监督政府行为,保护自己的应得利益。三是本来属于社区集体组织的“三提五统”经费权利上提到县乡政府,但政府却不承担农村公共品的开支;农村基层没有财力支持社区经济发展。
五、进一步深化农业税费制度改革的思路
只有在创新农村基层产权制度、推进农村基层经济、政治民主化进程的基础上,才能规范政府、部门、乡村集体组织行为,理顺国家、集体、农民三者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因此,必须首先进行农村财产制度、农村基层民主制度、组织制度和乡村管理体制改革等基础性的配套改革,把农村税费制度纳入基层政治体制改革之中,并与粮食定购体制改革相结合。
l 农村基层制度创新的主要 内容 包括:
1、农村财产制度改革:(1)赋予农民永久土地使用权,实行“生不增、死不减”;(2)推行以土地为中心的社区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并进一步以股权形式明晰农民对包括乡镇 企业 在内的乡村两级集体资产的产权;(3)促使土地使用权的有序流动,发展土地适度规模经营;(4)积极发展农民合作 金融 组织、建立社区积累制度。
2、农村基层组织与制度建设:(1)允许农民自发组织不依托任何部门的社区合作和专业合作组织;建立健全各级农村合作组织体系(农协),包括生产合作、运销合作、信用合作;(2)建立规范的合作组织管理制度;(3)制定扶持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优惠政策。
3、农村基层民主化建设:(1)彻底实行村民自治;(2)允许农民将其拥有的股份化的土地使用权和对其他财产的所有权在社区范围内自主变现、退出社区;(3)由村民大会决定社区公益事业的发展项目、规模和速度。
4、乡村管理体制改革:(1)撤乡并镇,改乡级政府为乡公所,减少基层政府数量和管理人员;(2)在村民自治的前提下,认真划分村镇之间的管理权限和管理职能,限定镇级政府只能管辖建成区,主要强化财政、工商、税收、治安、计生、教育等方面的政府职能,其所需经费列入财政统收统支;(3)根据财权、事权统一的原则,确定镇政府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4)由各村级农协组织民主讨论决定建立镇级农协组织,并由其负责协调现有涉农部门职能和服务。
l 在上述改革形成的制度基础上,深化税费制度改革的原则和内容是:
1、农业税费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1)实行有利于农民和农业休养生息、减轻农民负担的轻税政策,(2)有利于促进农村产业结构与就业结构的调整,(3)有利于实现农业税费负担的公平、公正、公开,(4)有利于农民监督,(5)简便易行。
2、改革现有的农业税制:(1) 取消农业税和农林特产税,改为单一的土地税,根据重新核定的土地质量等级和土地常产,颁布全国统一的平均税率,然后按大区域确定地区差别税率; (2)改革现有农村税费总量及结构的核定办法,重新核定农民负担总量及负担的结构比例,实行乡税村费制度;(3)承包土地的农民在社区内部从事农业生产不再纳税,只向土地集体所有者交纳地租(土地承包费),由村级组织作为土地税的纳税主体对政府上税,土地税税率和税额一定三至五年不变; (4) 取消现有的农林特产税税种后,对那些附加价值较高,而且种养规模较大的农林水特产品如烟叶、毛茶以及海参、鲍鱼、干贝、燕窝、鱼唇、黑木耳、龟、鳖等,只能在交易环节按照增殖税依率征收,但要严格控制其品种的种类和区域范围; (5) 重新制定农村社区管理和公益事业建设负担办法,核定负担标准。(6)不允许地方政府征收土地税地方附加;(7)农村纳税主体,只有纳税义务,没有向政府和部门交费的义务。
3、改革现行的粮食定购体制:(1)改革“价税合一”的粮食定购体制,放开粮食市场,取消定购任务,使“暗税”转明,国家需要的粮食要统一到市场上购买;(2)农民完成税收负担可采取或“交钱”或“交粮”或“钱粮并行”的办法,但要求农民交粮必须事先公布粮食折算价格,并通过纳税主体与愿意交粮的农民签订定购合同;(3)纳税与交粮要由农户、纳税主体、购粮单位三方分别结算,不允许购粮单位与纳税主体直接结算,实行从农民的卖粮款中代扣代交土地税的做法;(4)打破粮食独家垄断经营的格局,允许农民和购粮单位到市场上自由交易。
4、建立社区自治的农村公共物品供给制度:(1)取消现有的与农民人均纯收入直接挂钩的“提留统筹”制度;(2)村级公益事业建设和公共积累及村自治组的管理所需资金,由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是否收取、如何收取、收取多少;(3)现行“五统筹”中的优抚双基教育、民兵训练、计划生育等明显地属于政府职能,不应分摊到农民头上,所需费用应由各级财政统筹解决;(4)贯彻村级财务公开制度,由村民代表大会监督村级财务运行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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