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如此,个人所得税的功效仍令人不能满意。不少学者指出,在效率方面,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漏洞很大,税收流失较多(至少在1/2以上),征收潜力巨大;在公平方面,我国2004年个人所得税中有65%来源于工薪阶层,“贫富倒挂”现象十分明显。这些 问题 之所以会出现,我们首先可以想到那些存在偷税漏税的不法行为和一些所谓的避税行为,但归根到底,制定设计方面的漏洞才是最根本的,我们不能本末倒置。本文就是基于此,对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进行 分析 并提出一些针对性建议,以期能使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和促进 社会 公平方面更充分发挥其作用。
三、 目前 我国个人所得税凸现的主要问题
(一)分类所得税课税模式存在缺陷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征收办法,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等11个项目征税,在具体 应用 中,个人所得税制是对各种所得,分别其不同来源,分别计征,不同来源的收入适用于个人所得税法中不同的税务处理 方法 。
对不同来源的所得,用不同的征收标准和方法,虽然具有简单、透明的特点,但在公平性方面存在明显缺陷,不利于调节作用的发挥,而且这种税制模式已经落后于国际惯例,分类税制所造成的纳税人实际税负不公平的问题日益显现。首先,分类课税难以体现公平原则。相同收入额的纳税人会因为他们取得收入的类型(项目)不同,或来源于同类型的收入次数不同而承担不同的税负,这就产生了横向不公平;不同收入的纳税人,由于他们取得收入的类型不同而采用不同的扣除额、税率、优惠政策,甚至同类型收入由于次数不同也会使这些因素改变,而出现高收入者税负轻、低收入者税负重的现象,从而产生纵向不公平;此外,不同类型所得的计征时间规定不同,分为月、年和次,不能反映纳税人的纳税能力,使课税带有随意性。其次,分类课征造成巨大的避税空间。对不同的所得项目采取不同税率和扣除办法,可以使一些收入来源多的高收入者利用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等办法避税,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反而不用交税或交较少的税,而所得来源少且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却要多交税的现象,在总体上难以实现税负公平;而且,各级税务机关在征管中往往要花费大量的精力认定每项收入为哪个应税项目,但仍存在收入项目定性不准确或难以定性的困难,一方面由此引起的税务争议案逐年增加,严重 影响 了征管效率;另一方面实际操作的弹性也影响了税法的严肃性和公开性,导致税法执法的不公平。
(二)费用扣除标准过于简单
个人所得税以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黑格尔-西蒙法则将其界定为一定时期内消费能力的增长,个人所得税记税依据应该是扣除为取得收入所支付的成本费用后的余额。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费用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相结合的方法,外籍人员给予附加减除费用的优待。这种费用扣除的方法虽然简单明了,具有透明度高、便于税款 计算 和征管的特点,但是存在照顾不到纳税人具体情况的弊端。在实践中,不同的纳税人为取得相同的所得所支付的成本费用占所得的比例各不相同,甚至相差很大,因此,让所有纳税人从所得中定额扣除或定率扣除的做法显然是不合理的,它忽视了纳税人的具体负担情况、物价水平和地区个人收入差距,未能做到量能负担。一些 经济 较发达地区各自提高费用扣除额,不但起不到合理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还会加大不同地区收入差距,形成税收逆向调节,既影响了全国税法的统一性,也有失税收公平。
此外,现有所得税制中对个人所得税的扣除项目也未予以清晰表述,而是一般来说,对所得税应进行所得的生产成本、个人基本扣除、受抚养扣除、个人特许扣除、鼓励性再分配扣除等五项扣除标准。因此,费用扣除标准的差异化、指数化和纳税单位的确定应是今后税制改革要重点予以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