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彻底取消对农民征收的农业税、农林特产税、“三提五统”和其他税外收费摊派,将 目前 分5年改为分3年。农村税费改革从以税代费转变为费税全免,城乡实行一元化的统一税制,即对从事农产品生产和交易的农民与工商 企业 一样课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不征收针对农民的特别税。这样彻底取消乡村政府收税收费权力,割断基层政府向农民摊派、搜刮的渠道,这对保持农村地区安定稳定,从而保证国家长治久安,将起不可估量的作用。
2,将农民负担的间接税(“新四重”的第一、二重,近5000亿元)通过逐年增加对农村地区提供必要公共产品(包括县乡村政府运行费用)的方式整体地逐年地返还给农民。这种返还不是实行由中央政府每年安排5000亿元专项资金办法,这不现实、也不可能,而是实行逐年实现、各级共担、整体返还、适当调节的办法。
逐年实现即分3年或5年从每年增加的财政收入中安排,逐年增加。如果通过间接税,暂时无法满足需要,国家也可动用包括国债、外汇储备金、土地批租拍卖收入、甚至适度增发货币等办法增加农村地区专项基金账户的资金数量。同时下决心停止楼堂馆所等奢侈品建设,节约资金,加大农村地区公共产品的投入。
各级共担即中央、省、市、县四级按各级政府获得的间接税数额以32%(农民负担的比率)的比例提取作为基数,转为农村地区专项基金账户。
整体返还即不是将钱平均分给农民,而是将农村地区专项基金用于乡村政府管理费用、乡村路网建设、义务 教育 、对贫困线以下的农村居民实行全面低保、农业 科技 成果推广、农业信贷保险、合作组织试点、优秀人才“上山下乡”奖励等,将农民负担的间接税整体地返还给农民(具体措施笔者将另文专论)。
适当调节即富裕地区农村专项基金账户的一定比例转以不发达地区。
采取上述措施,国家虽然要在短期内承受一定的财政压力,但因根本上解决了长治久安问题,有利于实现 科学 的 发展 观和“五个统筹”的战略,会获得长久的 社会 和 政治 效益,同时也会促进内需的极大增长,保证 经济 可持续发展,从而增加财力。
3,在上述措施的基础上,再通过适当的制度安排解决“暗税”问题。首先,完善土地产权制度,按照市场办法评估土地价格;建立土地划拨、征用足额补偿制度或农民参与土地收益分配的制度,让城市化、工业化过程中失去土地的农民通过各种市场的方式(如地权转为股权、地权转为租权)参与土地非农化后经营收益的分配。其次,将发展农村合作组织作为重要的公共产品,加大投入力度,促进农民合作组织的试点工作。由于我国农民从来就缺少协作特别是家族亲友以外的协作的习惯。因此在我国的特有国情下,合作组织难以由农民自发形成,也很难由市场机制推动建立,必须将发展农村合作组织作为公共产品,由政府加以推动。通过建立合作组织,让农民组织起来,逐步具有市场主体的地位和力量,从而有能力在购买或销售时进行价格谈判,最终消除“工农产品价格剪刀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