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民承担的各种各样税费中,有些比较合理的,大部分是不合理的。这里之所以用合理不合理的说法,而不用合法不合法的说法,是因为什么是合法,什么是不合法在 目前 很难界定。如果说某些项目是合法的,请问是依据那部 法律 、哪个部门制定的法律?如果说经过各级政府权力部门下发的红头文件认可的收费项目是合法的,那么农民负担的所有费用中有哪项又是不合法的?有人说,凡是中央文件确定的项目应该是合法的。这很难让人苟同,但是在现实中大多数人还认可这种说法。于理难通。可以代表中央的,有党中央、国务院、全国人大、全国政协、中央政府各部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等等,我们应该听哪一个?事实上,我们在相信他们的权威性的同时,还应该看到,任何一个组织与团体除了他们在执行公务时所代表的利益之外,他们本身也是一个独立的利益主体,也有一个在制作文件、下发文件时如何处理利益关系的 问题 。同样,地方各级政府在贯彻执行上级指示、指令的时候,也有自己的利益关系需要考虑。事实上,从前文就可以看到,在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上,“分权让利”、“分灶吃饭”,让基层政府承担起“ 发展 地方 经济 ,维护地方稳定”的责任,以及在计划生育、 社会 治安、抗旱防洪等等各种社会事务上的“行政首长负责制”,已经赋予地方政府绝对的决策权、独断权,使之成为独立的利益主体。地方政府和条块职能部门以独立的利益主体参与市场竞争,导致地方分割和条块分割,形成地域性和行业性的垄断势力和组织,使统一的市场变成被条条块块所分割的封闭市场。这些组织在自己的“一亩三分地”里无不称王称霸,随意地制定文件,制定政策,制定措施,动用人力、物力,向我国目前最为弱势的群体——农民索要。
不可否认,在现行的向农民征收的各种税费中,有一 部分是有法律依据的。但是通过对这些法律文件分类 分析 后,不难发现,大部分法律文件的制定者,既是活动规则的制定者,又是活动的参与者,还是活动的仲裁者,各种税费的最终使用者。这种体制能保证税费征收的合理性吗?能保证税费使用的规范性吗?能保证税费使用的效率性吗?
税者,国之大器。它关系着国民收入的分配取向和国家的公平与效率。它不能轻易地授之与“人”,否则,将会受制于“人”。尤其对 现代 国家来说,一个税种的确定,税收的范围,税源的大小,税率的高低,税收的总额,税收的使用效果,以及如何征收等等,都应该由建立在广泛民意基础上的立法机关确定与监督。经过立法机关多数讨论通过后的税种、税率、税收范围等,才交给行政机关去实施、执行。执行情况如何,执行中遇到哪些问题等,立法机关要定期举行专门听政会,由行政机关首长向立法机关汇报,并接受立法者的质询与质证。一个税种的征收,应该保持相对的稳定。执行一段时间后,可能需要做一些调整。但是,税种的变换,税率的调整,税收范围的改变等,都应该经立法机关辩论之后,多数立法者通过后才能调整。立法机关也要接受全体纳税人和选民的监督。果能如此,那么就能斩断一只只伸向农民的黑手, 农村 税费问题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才能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防止税费问题的重新反弹。只有这样客观、公正、公开的制度保障,才能保证社会主义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此外,从农村税费这个问题上,我们还应该看到,庞大的多重的行政官僚机构和中央与地方政府职能划分不清,是导致问题的两个重要因素。目前我们的行政机关是五个层次:中央政府,省,地(市),县,乡镇。大量的地方政府组织和工作人员又加大了群众负担尤其是农业区域加大了农民群众的负担。
规则的不明确性会产生一种将合法行为视作违法行为的危险性。由于法律的威慑作用取决于非法行为和合法行为之间预期处罚成本的差额,所以以上的危险性就会进一步削弱法律的威慑作用(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第二十章“法律规则制定的程序”)。权力不均衡不会导致不正当权力的弱化,而是会强化这种权力。
三、解决问题
任何一个问题的形成,总是在一定的大环境和小气候、以及诸多因素的作用下形成的,问题的解决也决非一朝一夕、一蹴而就。我们可以分两步走:第一步,以立法的形式完善农村税收规则,任何人、任何组织都必须遵守这个规则,否则以违法论处。给农民以明白,给政府工作人员以明白。第二步,制定一个中长期政府权力改革计划,减少政府层次,缩小政府权力,强化政府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和监督,以及地方政府的相对自治。政府只承担和行施很小一部分“公权”(如环境保护、 教育 、国防、外交等),而把大量的经济权力(如经济自主权、建设权、发展权等)还给人民群众,真正地还政于民、还权于民。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解决农村税费问题,才能真正解决 中国 的发展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