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除法”产生的最直接效应恐怕就是对政府税收收入的 影响 。对于实施“扣除法”公司所得税的政策成本,我们可以采用量化 分析 的 方法 加以评估。以现金股利为例,2001年的总股利额为464亿元,按33%公司所得税率和20%的个人股息所得税率 计算 ,得出三种公司股利支付增长情况下对税收的影响:
公司现金股利支付整体提高
税收收入 25% 50% 100%
公司所得税收入减少额 191.4 229.7 306.2
来自现金股利的个人所得税增加额 23.2 46.4 92.8
税收收入变动额 -168.2 -183.3 -213.4
这里,税收收入的减少源自于股息支出税前扣除带来的“直接损失”加上 企业 增加股息派发带来的公司所得税的“潜在损失”减去个人所得税的“潜在”增加额。从上图可以看出,假定三种现金股利支付比例下,实施“扣除法”的直接政策成本大约为150—200亿元,尽管这占了来自上市公司的公司所得税收入的较大份额,但它仅为国内企业(大部分是非上市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十分之一左右。
同时,“扣除法”对税收的冲击还因为受到以下几个方面的影响而削弱:首先,上市公司的应税收入会因为债务利息支出的减少而增加;其次,在针对上市公司企业所得税“先征后返”(先按33%的法定税率征收,再返还18%,实征15%)的税收优惠在2001年末已经完全停止(高新技术企业和西部地区企业除外)的情况下,上市公司的应税收入会大幅提高(尽管从2002年的数据来看,这种影响并不大,但这是由于上市公司所得税先征后返部分只有在实际收到时才能计入当期,即以实际收到的所得税返还确认当期所得税的减少。一般而言,18%的所得税返还部分在次年才能到账。因此,企业所得税的调整对上市公司收入的影响具有一定的滞后性。 目前 来看,多数上市公司的滞后期是一年至两年)。
上述两个方面都构成了增加上市公司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的潜在来源。更重要的是,至2003年, 中国 财政收入年四年来增长额一直保持在2000亿元到3000亿元之间。这样,即使考虑到上市公司股利分配金额的增加,也不会对税收收入产生强烈冲击,从而为实施“扣除法”创造了外部条件。
五、结束语
综合以上各方面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扣除法”取代“古典制”,对抑制中国资本市场上的 金融 风险具有显著的意义并且具备实施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