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促进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财政政策选择
针对我国目前在发展循环经济过程中所面临的财政问题,未来,我国政府应该充分发挥财政政策的作用,协调好加快经济发展与保护环境、节约资源之间的关系。具体而言:
第一,要加大财政投资力度。从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发展循环经济的成功经验来看,进行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需要政府在方方面面给予鼓励和支持。未来我国要实现经济系统和自然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过程和谐,促进资源的永续使用,改变传统的“资源重消耗、环境重污染、产出效益低”的粗放增长模式,形成“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需要不断地加大财政的投资力度。在当前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可以优先发展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配套公共设施建设,如建立通畅的交通运输体系,安全可靠的水利设施体系,有力的能源供应体系和有效的污染处理系统,为我国发展循环经济提供一个良好的基础。从长远来看,应该逐步建立起政府环保投资机制,确定在一定时期内环保投入占总财政支出的比例,将一定的财力用于支持循环经济的发展。另外,我国各级政府还应该建立起专门用于发展循环经济的专项资金,用来支持循环经济领域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的研发、使用和推广等。
第二,要强化财政税收政策。在财政政策的实施工具中,税收政策实施起来其效果最为直接,见效也最快。所以在发展循环经济的过程中,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应该不断地强化财政税收政策,突破以往仅仅采用减免税收的手段,灵活运用各种税收政策来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
首先要扩大征税的范围。借鉴欧美、日本等国的先进经验,为了解决我国日益严峻的能源短缺、环境资源遭到破坏的问题,要扩大征税的范围,将水、森林、草地、非再生性、稀缺性资源纳入到征税范围,并逐步提高税率。另外,还可以考虑开征垃圾填埋税、噪声税、大气污染税等,对于污染严重的企业课征重税,从而限制市场经济主体污染行为的产生和发展。
其次要改革现行消费税制。针对我国目前很多地区高耗能、重污染的现状,应该进一步扩大消费税征收范围,把目前尚未纳入到消费税收范围的高耗能、重污染的产品纳入到消费税征收范围,对于消费不可再生资源为原材料的产品行为要征收重税,对于节能的、环保型的消费品则要降低税率或减免税收。
再次要进一步完善资源税。在众多的税收品种中,资源税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它的设立是为了保护有限的资源,针对滥用资源的企业所进行的征税。我国各级政府的相关税收部门在今后征收资源税的过程中,建议采用累进制方式,将税收额与资源的使用量挂起钩来,不同的资源使用量,采用不同的税率。这样就可以有效地约束那些需要大量使用自然资源输入的企业,增加这些企业的负担,迫使他们停产或上马环保型生产线。
同时,各级政府的有关税收部门在征收资源税的过程中,应该努力将之发展成为事前行为。由于很多非再生资源的不可再生性,损失这些非再生性资源的价值要远高于企业使用这些资源后所交付的罚金和税收。所以建议全国各级税收部门应该与社会的其他相关部门联合起来,建立起相应的监控机制,实时地监控那些高耗能、重污染、低产出企业的资源使用情况,尽可能地做到早发现、早处理,将之发展成为事前行为。这样一方面可以减少资源的浪费和环境的污染,另一方面也可以降低这些企业自身的资金投入。
第三,制定有利于发展循环经济的优惠财政补贴政策。我国可以借鉴欧美、日本等国发展循环经济的成功经验,制定出一系列优惠的财政补贴政策措施,如物价补贴、企业亏损补贴、财政贴息、税前还贷、加速折旧等。通过政府对发展循环经济主体的优惠财政补贴,鼓励他们进行循环经济建设的积极性,引导资源向发展循环经济的方向流动。制定环保税收优惠政策,对于环保产业、环保工程建设、环保产品开发等投资给予多种形式的税收优惠,如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税收扣除等。利用优惠的财政补贴政策,来不断促进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
第四,开征环境保护税。我国政府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依据“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开征环境保护税。促使开发、利用、污染、破坏环境资源的市场经济主体承担起相应的经济成本,引导他们放弃或收敛对环境的破坏和资源的浪费行为。同时政府可以利用这笔资金来对发展循环经济的市场经济主体进行支持和鼓励。
第五,要加强财政监管职能。由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分权,造成了中央和地方利益的不一致。在执行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等方面的财政政策和措施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地方保护主义的现象,导致政策和措施难以真正落实到实处。所以在不断完善发展循环经济的财政政策过程中,中央政府还要注意加强对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监管职能。明确地方政府在环境保护中的责任和义务,切实地利用财政手段来约束那些不利于发展循环经济的市场经济主体。另外,对于在财政资金使用中存在的挤占、挪用环保资金的行为要予以坚决地纠正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