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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规则对司法的规范效应——以技术标准为中心的初步观察(5)

[42] 参见丁凯:《法官眼中的新私权》,载《经济观察报》2005年9月19日。

[43] 参见《陆耀东诉永达公司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5期。

[44] 参见格西、高万泉、东亮:《光污染:谁说了算——光污染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难点透视》,载《人民法院报》2004年11月22日。

[45] 参见张梓太、程雨燕:《论光污染纠纷的法律适用》,载《法商研究》2001年第2期。

[46] 参见张海燕:《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研究》,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9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64页;谭玲主编:《质量侵权责任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第48-50页。

[47] Teresa Moran Schwartz, Regulatory Standards and Products Liability: Striking the Right Balance Between the Two, 30 U.Mich.J.L.Reform 434(1997).

[48] 参见《假药的来历》(上、下),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2002年10月25日、26日)。

[49] Cary Coglianese and Gary E.Marchant, Shifting Sands: the Limits of Science in Setting Risk Standards, 152 U.Pa. L. Rev. 1289 (2004).

[50] 这被美国最高法院Breyer法官称为“最后10%” 问题,见Stephen Breyer, Breaking the Vicious Circle: Toward Effective Risk Regulation,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1-19(1993).

[51] 参见叶俊荣:《“出卖环境权”——从五轻设厂的十五亿“回馈基金”谈起》,载叶俊荣:《环境政策与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8-54页。

[52] Teresa Moran Schwartz, The Role of Federal Safety Regulations in Products Liability Action, 41 Vand. L. Rev. 1131(1988);许宗力:《行政法对民、刑法的规范效应》,载葛克昌、林明锵主编:《行政法实务与理论》,2003年版。

[53] Teresa Moran Schwartz, Regulatory Standards and Products Liability: Striking the Right Balance Between the Two, 30 U.Mich.J.L.Reform 434(1997).

[54] 关于“忍受限度论”,可参见[日]原田尚彦著,于敏译:《环境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4页;冷罗生:《日本公害诉讼理论与案例评析》,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38-44页;王明远:《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184-188页;陆青:《从日本公害判例看忍受限度论》,载《国外法学》1982年第3期。

[55]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2)苏民终字第043号。判决书全文来自“北大法宝”数据库的检索结果。

[56] Rob0ert L. Rabin, Reassessing Regulatory Compliance, 88 Geo.LJ 2051 (2000).

[57] 参见王利明:《民法·侵权行为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27页;张海燕:《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研究》,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9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59页;卜元石:《论技术标准在产品责任中的法律意义》,载《法学杂志》1999年第1期。

[58] 王炎、王卫华、吴剑平:《行业标准能否成为免责的事由》

[59] 参见何子伦:《刑事犯与行政犯之区别初探》

[60] 参见吴庚:《行政法之理论与实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96页;陈新民:《公法学札记》,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50-251页;吴景芳:《行政犯之研究》,载吴景芳著:《刑事法研究》(第一册),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9年版,第5-13页。

[61] 参见[日]原田尚彦著,于敏译:《环境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79页。

[62] 类似的思路,参见周佑勇、刘艳红:《行政刑法性质的科学定位——从行政法与刑法双重视野的考察(上)》,载《法学评论》2002年第2期;张明楷:《行政刑法辨析》,载《中国社会科学》1995年第3期。

[63] 参见黎宏:《日本刑法精义》,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32页。

[64] 参见[日]大塚仁著,冯军译:《刑法概说(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11、115页。

[65] 关于进一步的理论论说,可参见刘艳红:《开放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刘艳红:《刑法类型化概念与法治国原则之哲理——兼论开放的构成要件之存在根据》,载《比较法研究》2003年第3期;刘艳红:《开放的犯罪构成要件理论之提倡》,载《环球法律评论》2003年秋季号;刘艳红:《空白刑法规范的罪刑法定机能——以现代法治国家为背景的分析》,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4期;刘艳红:《开放的犯罪构成要件三论》,载《江海学刊》2005年第2期。

[66] 参见许宗力:《行政法对民刑法的规范效应》,载葛克昌、林明锵主编:《行政法实务与理论(一)》,元照图书出版公司2003年版,第33-45页;郑昆山:《环境刑法之行政从属性及权利滥用理论——从法治国家之法理基础以论》,载《宪政体制与法治行政--城仲模大法官六秩华诞祝贺论文集》,第343-409页;许玉秀:《水污染防治法的制裁构造——环境犯罪构成要件的评析》,载许玉秀著:《主观与客观之间》,春风煦日出版社1997年版,第483-486页。

[67] 参见宋华琳、邵蓉:《试论〈刑法〉与〈药品管理法〉的衔接》,载《法律与社会》1999年第1期;宋华琳、邵蓉:《试论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罪》,载《中国药师》2000年第2期。

[68] 参见[日]大谷实著,黎宏译:《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8-42页;[日]大塚仁著,冯军译:《刑法概说(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9-65页。

[69] 例可参见黄明儒:《行政犯比较研究——以行政犯的立法与性质为视点》,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8-59页。

[70] 参见宋华琳:《风险社会的因应之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的法律省思》,载《法制日报》2003年5月15日。

[71] 参见陈忠林:《意大利刑法纲要》,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7-19页。

[72] 许宗力:《行政法对民刑法的规范效应》,载《行政法实务与理论(一)》,元照图书出版公司2003年版,第40页。

[73] 参见陈敏:《行政法总论》,三民书局1998年版,第109页。

[74] 之所以选择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因为本案判决于1997年刑法典修订之前。本案案情可参见刘勉义、刘璐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条文释义·实用问答·案例评析》,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427-4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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