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法学规范化
行政法学的规范化是就行政法学问题的研究方法和思维模式而言的。离开了科学的研究方法,行政法学的学术规范就难以形成,其专业化的水准也不可能得到提高,更遑论指导行政法制的实践。综观我国行政法学的发展历程,在很长一段时期内是不讲求学术规范和研究方法的。以《法学研究》1981—2000年20年间所刊登的数十篇行政法学论文为例,这些论文的内容从呼吁行政立法,加强国家行政管理制度化建设,到对依法行政概念的探讨,到为行政处罚、国家赔偿立法的鼓与呼,到对行政诉讼、行政程序等问题细致入微的讨论;这些论文的注释从没有注释,到注释马克思主义权威经典语录,到注释国家政策法规文件,到注释行政法教科书、外国行政法著作,到后来形成一个较为严格严谨的注释体例。从上述学术研究的变迁中,人们能够清晰地看到,中国行政法学的学术规范意识在过去的二十年间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不自觉到自觉的转变过程。21世纪之初,这种日趋增强的学术规范意识为中国行政法学的发展奠定了难得的基础。我们认为,未来中国行政法学的一大发展趋势就是规范化,只有树立科学的学术规范意识,行政法学的“专业槽”才能形成,中国的行政法学研究也才有可能真正走向繁荣。在这当中,批判精神的高扬以及多元方法的运用是最为重要的。行政法学家一旦离开了对现实的批判,就会迷失学术研究的方向,甚至会蜕变为“媚俗”的“匠人”,而行政法学也会随之“自我降格为政策阐释学和推行政治权威主义的合法工具”。[7]除了继续秉承并大力倡导学术批判精神以外,未来的中国行政法学应当着力在研究方法上进行大胆创新。鉴于传统的行政法学“顶天不够、立地不足”的尴尬处境,应当大力倡导实证分析方法、有效利用比较分析方法、不断引入经济分析方法,通过多种研究方法的综合运用,逐步提升我国行政法学研究的整体水准。
(三)行政法学和谐化
行政法学的和谐化是就行政法学理论体系的逻辑严密、结构合理而言的。一个明显的事实是,行政法学研究成果要想向现实生活转化,发挥理论本身所固有的现实指导作用,就必须具有一种“规模”效应,即能够建立起体系完整、内部和谐的专业化的知识系统。21世纪中国行政法学的研究必须坚持“和谐观”,注重行政法学各个分支领域研究的整体推进,最终形成规模宏大、结构科学、布局合理的行政法学理论体系。为此,在未来的行政法学研究过程中,必须注意学术研究的分工与合作:“分工”体现了学术研究的自由意识,能够实现行政法学研究的专门化和精细化;“合作”则体现了学术研究中的集体意识,能够实现行政法学研究的全面化和规模化。就广义行政法学而言,应当实现行政法学总论、部门行政法学、比较行政法学及行政诉讼法学等四个组成部分研究的“齐头并进”;就狭义行政法学而言,应当实现行政法学基本原理、行政组织法学、行政行为法学、行政救济法学等四个组成部分研究的“并驾齐驱”。通过有效整合这种单个学者的“个人行动”与学术共同体的“集体行动”,我国的行政法学派别能够不断产生,进而营造行政法学研究的规模效应。可喜的是,最近几年,我国行政法学者的“集体行动”意识明显增强,一些有特色的研究团队业已初步形成,如北京大学的行政法学人近年对行政法基础理论、行政法哲学等深层次问题的持久关注和卓越研究,中国政法大学的行政法学人对行政诉讼微观问题的细致开掘和不懈探索等,浙江大学的行政法学人近年来对中观行政法的深入研究和政府规制理论的积极引介。可以预见的是,随着我国行政法学研究队伍的不断壮大,特别是一批奋发有为的中青年学者的崛起,行政法学研究的领域将日益拓宽,一个和谐的、专业化的行政法学知识体系也将在这一过程中趋于定型。
(四)行政法学综合化
行政法学的综合化意指应当在整个社会科学的宏观背景之下,通过分享其他学科的研究成果,以综合的研究方法构建“开放式”的行政法学。法学的学术史表明,法学体系的发展达到一定的阶段之后即面临学科分化基础上的综合问题。当今时代,无论中外,不仅社会科学领域的研究日新月异,法学各分支学科的研究也取得了长足发展。具体就我国的法学研究而言,十多年前史学家所惊呼的“法学幼稚”局面已经大为改观,各个学科之间的交融、对话业已十分频繁。相比之下,我国行政法学的知识积累明显不足,且没有以一种开放的姿态接受其他学科研究成果对自身的影响。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也正是行政法学研究严重落伍的关键原因。事实上,由于行政管理现象的多样性、复杂性,单靠行政法学自身已经无法合理解释这些社会现象。例如,行政法中的行政审批改革问题就不仅涉及到政府的行政管理手段、模式的变迁,还涉及到政府与市场、公民、社会之间的关系,甚至与政府规制理论及世界贸易组织的协议也息息相关。可见,对诸多行政法问题的研究都应当在“科际整合”的背景下展开。行政法学的综合化可以分解为两个层面:其一,行政法学应当加强与法学其他学科以及整个社会科学及人文科学之间的对话与交流,分享其他学科的研究成果与研究方法。通过广泛汲取,增强行政法学的知识积累,建立科学的方法论体系,为行政法学的综合性研究奠定坚实基础。其二,行政法学应当积极参与某些交叉性问题、综合性问题的研究,进一步扩大本学科研究成果的社会影响。毋庸质疑,行政法学的综合化对行政法学人的知识结构、研究方法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能否尽快回应并适应这种智识的挑战无疑是我国行政法学界当下的重要而艰巨任务之一。
(五)行政法学国际化
行政法学的国际化是就我国行政法学研究的视角和使命而言的。随着全球一体化进程的日益加快,行政法学国际化趋势也日益明显。正如开放的中国离不开世界一样,中国的行政法学也离不开国际行政法学。行政法学的国际化趋势可以从如下两个层面来理解:其一,中国的行政法学者应当通过各种渠道和形式了解国外行政法学发展的最新动态,自觉以全球化的眼光来审视中国的行政法问题。例如,国外行政程序法法典化的浪潮、公共行政改革运动的兴起、政府管制放松和民营化趋势的加强等都值得引起我国学者的关注。当然,这种关注与吸收并非是简单的知识“输入”,而应当是在熟知国外动态基础上的“创造性转换”。在这里,学术界既需要考虑到中国现实问题的个别性,更需要考虑到这些问题的国际性。其二,中国的行政法学者应当以更加积极、自信的姿态研究国际社会共同面临的行政法问题,使中国的行政法学能够走向世界。“全球化的过程就是一个以全球性公共事务为中心的复合治理结构建立的过程,也是一个契约精神融入主权国家参与国际竞争和开展有效合作的过程。”[8]在全球化的发展进程中,一系列超越民族国家地理疆域的具有全球性的问题不断产生,如地球环境污染、全球气候恶化、跨国恐怖犯罪、跨国毒品交易等。这些问题固然是各个国家的国内问题,但都远非单个国家的力量所能解决,甚至是众多国家联合起来也都难以彻底解决的,而需要国家以及非国家的、公共的和私人的诸多全球性力量共同参与解决。因此,行政法学国际化要求中国的行政法学者关心人类社会发展的命运,参与某些全球性行政法问题的研究,尽可能采取国际行政法学界公认的概念体系、分析工具和研究方法,向国际社会推出高水准的研究成果。如果说行政法学国际化的第一层理解是中国行政法学界单向“输入”的话,那么后一层理解就应当是中国行政法学界对国际社会的一种“输出”。“输入”体现了中国行政法学的发展离不开世界,“输出”则体现了世界行政法学的发展也离不开中国学者的积极参与。毋庸质疑,行政法学国际化的发展趋势将使得中国的行政法学与国外行政法学之间的联系更趋紧密,在这种双向互动中,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不仅能够吐故纳新,逐渐缩短与西方行政法治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而且还能自信地走向世界,为世界行政法学的发展作出自己的贡献。行政法学的国际化既是一股势不可挡的潮流,也是中国行政法学真正成熟的最终标志。
三、21世纪中国行政法学发展的路径选择
21世纪中国行政法学将在研究使命、研究内容、研究模式及研究方法上出现历史性的转变,进而不断开拓出崭新的研究领域。日益变化的外部社会环境,丰富而急速的行政法制度变革,无不为中国行政法学研究提供了大量全新的课题。笔者认为,21世纪中国行政法学的发展有赖于如下八大方面的研究。换言之,新世纪中国行政法学发展的路径应当包括如下八个方面:
(一)在继续反思和重构的基础上,尽快就行政法学的基本范畴达成广泛共识,建立起概念清晰、逻辑严密的行政法学基础理论体系
行政法学的理论研究大致可以分为基础性研究和应用性研究两类。鉴于现有的行政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十分薄弱,且与应用性研究明显“失衡”,因而未来一段时期内仍应加强这方面的研究。行政法学基础理论的不成熟,集中体现在专业术语使用的混乱上。由于基本概念内涵的模糊,导致很多学术争论都成了无谓的概念之争。在目前的行政法学理论中,仍然存在着大量诸如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事实行为等不确定的概念,同时,学界对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法律关系、行政违法等基本范畴的认识还有很大分歧。以行政行为为例,由于学者之间的理解差异很大,因而一些行政法教科书不得不以所谓的“最广义说”、“广义说”、“狭义说”及“最狭义说”来进行区分,徒增笔墨,也令行政法学的初学者如坠云里雾里。可喜的是,近年来一些学者已经开始对行政、行政权、行政法、行政法基本原则、行政法渊源、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等基本范畴进行反思与重构。我们认为,21世纪中国行政法学研究的基本任务就是尽快确定行政法学的基本范畴,进一步规范行政法学的概念和术语,使行政法学的理论体系得以建立在概念清晰和逻辑严密的基础之上。只有就行政法学的基本范畴达成共识,我国行政法学基础理论研究才有可能向纵深方向发展。
(二)继续深入研究行政法的理论基础,通过不断对话与争鸣,建立适应时代需要和符合中国国情的行政法哲学
法哲学的研究是部门法研究的最高境界。正如罗豪才教授所言:“对行政法作哲学考察更有助于人们对行政法整体思维的形成,更有助于建构与完善行政法律制度体系,从而使得行政法更富实效地调整行政关系与监督行政关系、最大限度地满足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需要。正因为如此,我们甚至可以断称:特定时期占主导地位的行政法哲学理论主张,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影响着一国行政法学研究方向与行政法制的完善程度。有鉴于此,对行政法作系统的哲学反思与重构,是各国行政法学都必须关注的重要课题。”[9]如果说国内刑法学、民法学及诉讼法学是“理论在先,立法滞后”的话,那么行政法学则是典型的“立法超先,理论滞后”。当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之初国内刑法学者就已经推出研究刑法哲学的著作时,行政法学界甚至连行政法哲学研究的意识都没有形成。事实上,中国行政法学界对行政法哲学的思考是伴随着行政法理论基础问题的讨论而展开的。十年来,学界对行政法哲学之于行政法学研究及行政法制度建设的意义已经达成基本共识。正是基于这些极其珍贵的共识,21世纪中国行政法学仍然应当继续在行政法哲学思考的道路上前行。需要指出的是,今后对这一课题的研究应当注重提高理论的应用性、创新性及适宜性。哲学往往是特定时代精神的精华,因而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政治格局和文化传统,就有与之相对应的哲学理论。因此,未来的研究应当秉承行政法哲学的时代差异性和地域差异性,努力形成能够合理解释本国社会实践、适应时代发展需要和符合中国文化传统的行政法哲学。很显然,要达到这一目的,行政法学者不仅会遇到知识结构、理论素养以及研究方法上的挑战,而且还需要进行深入、持久而坦诚的学术争鸣。毋庸质疑,能否建立起具有深厚哲学基础的、比较完整的中国行政法学理论体系将成为21世纪中国行政法学研究所面临的艰巨任务,也是中国行政法学能否自信地参与国际行政法学对话的关键所在。
(三)通过细致入微的实地调查和定量分析,关注真实世界的行政法问题,逐步拓展以问题意识为导向的部门行政法研究
我国传统行政法学虽然强调应用性研究,但往往由于侧重于定性分析且远离行政管理、行政诉讼的实践,因而研究成果大多没有现实指导意义。其实,要真正地解决真实世界的行政法问题,就只有深入到各个不同的部门行政法当中进行扎实地实证研究。在21世纪,中国的行政法学应当从“坐而论道”转向“实地调查”、从“定性分析”转向“定量分析”,尽可能通过第一手的数据“说话”,努力增强理论的说服力。当前,除了要结合中国加入WTO重点研究经济行政法以外,还应当关注高等教育、网络政府管制、城市管理、准政府组织、社区自治等领域的行政法问题,努力拓展部门行政法学的研究领域,使我国的行政法学为直接解决社会实践中的前沿性问题服务。以高等教育领域为例,由于高校被诉业已成为令人瞩目的社会现象,因而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急需通过相应的法律规范加以调整。与此有关的一系列重要问题是:高校与学生之间究竟是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高校是否享有自主管理学生的权力?高校对学生的管理是否需要遵守法律保留、程序正当、合乎比例、信赖保护等诸多行政法基本原则?司法能否介入以及怎样介入高校的内部管理事务?大学自治与司法审查的界限究竟何在?等等。所有这些问题的解决都需要研究者进行细致入微的实地调查,了解高校管理的流程,并对司法实践中的典型个案进行认真梳理。以问题意识为导向的部门行政法研究既昭示着行政法学广阔而美好的发展前景,同时又意味着行政法学人在智识和方法上的双重挑战。无论如何,战胜这些挑战都会迎来中国行政法学研究真正的辉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