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论文网 > 法律论文 > 行政法 >

现实困境与路径选择: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之省思(3)

(四)结合行政程序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的制定及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的修改,对行政法具体制度的设计、调整进行“解剖麻雀”式的研究

参与行政立法的过程是行政法学者向社会展示其学识和才华的重要途径,也是行政法学理论研究成果向现实生活转化的主要形式。作为一门部门法学,行政法学在影响行政立法方面曾经发挥过重要的作用。在21世纪,中国的行政法将面临着为市场经济营造法治秩序环境、为民主政治塑造法治政府、为实现人权创造法治保障机制等重大使命。这些任务的完成都需要通过相应法律的立、改、废体现出来,因而围绕重要的行政法律的制定与完善展开研究仍然是未来我国行政法学研究中不可忽略的重要环节。就今后五年来看,我国将如期出台《行政强制法》、《信息公开法》和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并将对实施多年的《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进行局部修改,所有这些重要的立法任务都需要行政法学者的积极参与。可以说,繁重的行政法律立、改、废工作为行政法学研究的拓展及其成果的市场化提供了新的机遇。为此,学界必须针对行政法具体制度的设计、调整进行“解剖麻雀”式的研究,从而使上述重要法律的制定和修改趋于理性化,避免条文设计、制度安排的随意性和简单化。以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为例,学界至少需要对行政诉讼法修改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行政诉讼法修改的指导思想、行政审判体制改革(建立行政法院体制)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行政诉讼的目的、行政诉讼的类型化、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的管辖制度、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及第三人)制度、行政诉讼的证据制度、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制度、行政诉讼审理程序、行政诉讼审理规则(审理范围、审理强度、庭审方式)、一审程序中的具体制度(如延期审理、诉讼中止、诉讼终结、执行是否停止、被告能否改变被诉行政行为)、行政上诉制度、行政再审制度、行政诉讼裁判制度、行政诉讼判例制度、行政裁判执行制度等子课题逐一进行深入地研究,从而为该法的修改提供充足的理论准备。

(五)在系统掌握第一手资料的基础之上,通过高质量的译介,深化外国行政法学的研究,在此基础上适时推进比较行政法学研究

作为一个法治后发型国家,中国的行政法治离不开对域外经验的借鉴,而外国行政法学及比较行政法学的研究则有可能为我们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制度建构模式和理论分析框架。自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随着对外交流的扩大,英美国家及大陆法系国家的一些经典行政法学文献相继传入我国,对我国行政法学研究范式的转换及问题意识的形成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与此同时,现实的行政法制度建设也受到了国外先进制度和成功做法的影响。当然,了解西方行政法的制度及学说并非是简单地照搬照抄,而是在全面考察、比较基础之上的一种“创造性转换”。为此,今后就必须注意跟踪研究西方行政法治发达国家的有关制度与学说,通过全面掌握、梳理第一手资料,及时把握国外行政法学的最新发展动态。除了继续译介西方国家经典行政法教科书以外,应当着重将西方国家重要的专题性、前沿性行政法学著作及经典的行政案例介绍到国内,从而使中外行政法的学术交流更具实质性的效果。也只有在系统了解各国行政法的发展动态的基础上,我国的比较行政法学研究才能取得长足发展。

(六)加强对行政法律制度实施状况的调研,在社会各方力量的博弈中考察影响法律制度实际运作的相关因素,建立起中国的行政法社会学

近十年来,在“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的大旗下,我国的行政法律制度得以不断健全,“无法可依”的状况已经基本消除。然而,与快速的制度创建相比,我国行政法律制度的实施状况却令人堪忧。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听证等众多体现现代法治精神的良好制度在现实面前都遭受重挫,有的甚至还沦落为法治的“摆设”。为了解决“有法不能依”的问题,行政法学界应当勇于迎接挑战,在研究的重点上实现由“书本上的法”向“行动中的法”、“应当是怎样的法”向“实际上是怎样的法”的转变,通过制定周密的调查计划、科学的问卷设计和有效的资料处理,研究各项行政法律制度的现实命运,考察影响行政法律制度实际运作的相关因素。也就是说,我国今后的行政法学研究主要不应是在“书斋”中而应是在“社会”中进行的。这就要求行政法学人应当具备法律社会学的知识,自觉运用法律社会学的分析方法,将具体的行政法律制度与具有主观能动性的人以及丰富的社会生活结合起来进行研究,通过了解行政法律制度与社会各种相关的环境因素,在社会各方力量的博弈中考察守法、违法现象的真正原因。笔者认为,无论是就行政法学研究模式的改造还是解决中国社会现实的行政法治难题而言,大力发展有中国特色的行政法社会学都是极为必要和紧迫的。依托法律社会学的研究,我国行政法学的研究成果将更加贴近于丰富的社会实践,从而大大提升其实证化的水平,为中国行政法律制度的施行与完善提供不竭的理论支持。

(七)加强行政法学与相邻学科关系的研究,努力汲取其他学科的研究成果和研究方法,通过对话与合作不断提升行政法学学术及社会的现实影响力

鉴于以外行政法学研究中所存在的明显的封闭式“自说自话”现象,今后应当在学界倡导一种开放式的研究,即认真汲取其他相邻法学学科的研究成果和研究方法,加强与其他学科之间的对话和沟通,从而以一种积极的姿态参与不同学科间的“竞争”。应当指出的是,对于某些交叉性问题,同其他学科相比,行政法学界往往表现出相当的迟钝。例如,当下对劳动教养制度改革的讨论事实上主要就是由刑法学界、刑事诉讼法学界、法理学界的学者所“垄断”的,而行政法学界的贡献则十分稀少;又如,国内刑法学者在不断鼓吹“行政刑法”,甚至试图构建“行政刑法学的理论体系”,对此一新兴的交叉领域,行政法学人则保持了少有的沉默。如果说行政法学界对上述问题较少讨论的负面影响尚停留于学理层面的话,那么学界在行政合同问题上讨论的不深入则影响到制度建设层面:在民法学界主导下出台的《合同法》不仅没有辟专节规定行政合同,甚至连一个条文都没有预留。由此看来,未来的行政法学研究要想产生更为广泛的学术和社会现实影响力,就必须自觉地加强行政法学与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经济法学、诉讼法学等相邻法学学科及政治学、经济学、行政学等其他相近学科关系的研究,在平等对话、积极参与的过程中进一步扩大行政法学研究成果的影响,使行政法学真正成为我国法学研究须臾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八)在充分运用多种研究方法展开行政法学研究的基础之上,建立科学的方法论体系,推动行政法学方法论的研究

规范化是行政法学科学化的必要前提。没有科学的研究方法作为依托,行政法学的研究成果就不可能成为体现理性和科学的知识体系。方法之于行政法学研究,犹如钥匙之于锁、桨之于船。大体上来说,传统的规范分析、比较研究、个案分析、价值分析等研究方法将继续得到运用,而其他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领域的重要理论,如公共选择理论、博弈理论、制度变迁理论、机制设计理论等,都可以被引入到行政法学研究中来,成为学术创新的重要力量源泉。在此过程中,行政法学人应当努力建立适应行政法学科特点的多元化、科学的方法论体系,进而推动行政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可以说,方法论的改造与更新不仅是21世纪中国行政法学研究取得突破性进展的关键所在,而且其本身亦将成为未来行政法学研究的重大课题之一。可以预见的是,伴随着方法论研究的逐渐升温尤其是行政法学人对社会科学及人文科学共同资源的分享,斑驳陆离的行政法现象将渐次被纳入整个社会科学的视野,从而使行政法学人不再成为“社会科学中的陌生人”。在政治、经济、社会、历史、文化等更为广阔的视角中,传统的行政法学研究将因为重构而获得新生。

--------------------------------------------------------------------------------

[①] 关于新中国行政法学发展分期的代表性论述,可参见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70—72页。

[②] 参见姜明安教授为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现代行政法论著系列》所做的序言,第1页。

[③] 著名行政法学者胡建淼教授在中国政法大学五十周年校庆“走向21世纪的中国行政法与中国行政法学专题研讨会”上曾痛陈国内行政法学研究的弊病——“顶天”不够、“立地”不足,此一形象比喻生动地反映了当下“黑板行政法学”的积弊。有关这次研讨会的观点综述,可参见司坡森等:《推动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行政法学研究》2002年第3期。

[④] 在我国大陆,对经济行政法研究作出突出贡献的学者当属王克稳、宋功德两位。前者在十年间曾出版过两部研究经济行政法的专著,即《经济行政法论》(苏州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和《经济行政法基本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后者则出版了其博士论文《论经济现在法的制度结构——交易费用的视角》(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⑤] “新行政法”是一个尚可斟酌的学术用语,意指民营化时代、政府规制改革背景之下的以关注整个行政过程合理性为己任的行政法。与传统行政法学过分关注事后司法救济所不同的是,新行政法学更加关注政府如何选择合理的规制方式去实现既定的公共行政目的。值得一提的,浙江大学的一批行政法学者已经率先在国内展开对新行政法的系统研究。参见朱新力等:《现代行政法学与政府规制》,载《法制日报》2005年3月17日第9版。

--------------------------------------------------------------------------------

参考文献:

[1] 陈斯喜.由盛而衰的21世纪行政法学[J]. 行政法学,1998(4).

[2] 胡玉鸿.法学方法论导论[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 4—5.

[3] [日]大木雅夫.比较法[M].范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7.

[4] 关保英.比较行政法学若干问题探讨[J].法学研究,2001(2).

[5] 宋功德.行政法哲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592—593.

[6] 关保英.行政法的私权文化与潜能[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1.

[7] 包万超.作为严格社会科学的行政法学[ N].法制日报,1999—12—19(3).

[8] 杨海坤、章志远.全球化、小康社会与契约精神[J].学海,2004(1).

[9] 宋功德.行政法哲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3

共3页: 上一页 [1] [2] 3


存在于悖论夹缝中的行政规范冲突选择适用权
抵抗权在我国之探析——以《公务员法》第54条为焦点
工商管理 | 工科论文 | 财务管理 | 管理学 | 公共管理 | 财政税收 | 证券金融 | 会计审计 | 计算机 | 法律论文 | 医药学 | 汉语言文学
社会论文 | 工科论文 | 理科论文 | 文化论文 | 艺术论文 | 文学论文 | 哲学论文 | 政治论文 | 英语论文 | 写作指导 | 计算机应用
www.zlunwen.com 找论文网 ® 版权所有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