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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破产制度初探(2)

 

3.家庭破产直接影响到家庭功能的发挥。家庭具有生育繁衍功能、教育功能、消费功能以及养老功能,这些都是合伙组织所不具备的。合伙仅仅是一种生产组织形式,其主要功能是从事经营活动。一般说来,合伙破产后只需要进行财产的总括清算,其复杂程度远远不及家庭破产,家庭破产需要考虑家庭作为一个有机的组织所需要的自由财产数目、孩子的教育费用、老人的赡养费等。因此,家庭破产的后果比合伙破产要严重,家庭破产在免责方面与合伙破产将会有所不同。但在破产程序的适用上,由于家庭与合伙有着财产共同性、责任无限性的共性特征,故家庭破产程序在某些方面与合伙破产程序具有类似性。

4.家庭破产的结果并非是家庭关系的终止,而是家庭的“重生”。负债累累的家庭通过破产程序,摆脱过去的债务负担,从而获得重生的机会。否则,如果家庭债务没有一个解决的途径,繁重的债务把家庭压得喘不过气来,势必会影响其正常功能的发挥,不利于家庭的团结和睦,严重的可能会导致家庭的解体。现阶段大量的“负产家庭”的存在,又必然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所以,在我国破产法中引入家庭破产制度,直接的作用是给家庭重生的机会,而最深层、最根本的作用是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综上所述,家庭破产程序与其他破产程序相比,既有共性又有自己独立的个性,在设计家庭破产的有关制度时,我们既要考虑家庭破产与其他相关制度的共性,又要充分考虑其个性;既要借鉴其他国家相关的制度设计,又要充分考虑我国的具体国情,只有这样,才能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家庭破产制度。

四、家庭破产的原因分析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家庭成员越来越多地参与市场活动,市场主体的竞争、股票期货市场、银行按揭贷款及第三人的欺诈等因素常常使家庭陷入债务危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引起家庭破产的原因,归结起来大致有以下几方面:

1.家庭作为经营主体,因经营不善而破产。我国现行的法律允许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工商业经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日前通过《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将“家庭公司”确定为劳动者自主创业的一种组织形式。政府将鼓励劳动者采取灵活的方式,自愿组成非正规就业的劳动组织实现就业,从事以适应社区服务需要为主的小规模经营活动;[25]现实生活中,以家庭为单位的家庭公司、夫妻公司不仅大量存在,而且历史久远。而市场经济是优胜劣汰的经济,这些家庭主体要参加市场竞争,就必然受价值规律的调控,优胜劣汰就不可避免。

2.家庭作为消费主体常常因过度消费而破产。家庭的消费职能是家庭产生至今恒久不变的职能。进入21世纪,随着我国市场经济走向成熟,超前消费和有可能出现的家庭信用消费必然使自然人(包括家庭)大量参与经济活动抑或消费活动,从而欠下高额债务。而社会风险及个人风险的存在必然使自然人(包括家庭)的经济状况达到临界破产状态。[26]随着金融业的发展,信贷条件越来越宽松,住房贷款、医疗贷款、汽车贷款、房屋装修贷款、教育贷款等贷款形式花样迭出,诱导着消费者不断地进行超前消费,而如此庞杂的银行贷款使家庭背负了巨大的债务压力,其生活的不安定性可想而知。再加之,允许信用卡透支也给超前消费者们提供了便利的条件,这些无节制的消费使越来越多的家庭隐藏着债务危机,也为家庭破产埋下了隐患。一旦家庭负担经济职能的主要成员遭遇下岗或者生意失败,整个家庭就会陷于瘫痪,家庭破产在所难免。

3.家庭因社会风险以及个人风险而破产。天灾人祸、疾病的侵袭往往会使一个原本富裕的家庭变成赤贫,现实生活中,为了给父母、孩子治病,给家庭成员疗伤而负债累累的例子举不胜举。而且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改革、体制改革层出不穷,这就必然会涉及到一部分家庭的利益受损,使他们的生活面临困境。在风险投资途径多样化的今天,股票、期货等风险投资虽然会使一部分人迅速富起来,但也有更多的人因过度投机而倾家荡产。

由此可见,家庭破产的事实原因主要来自于经营和消费,这样立法在规定家庭破产原因时,必须充分考虑导致家庭破产的事实,以支付不能作为宣告破产的条件。

五、家庭破产制度结构要素分析

家庭破产申请提出以后,破产法律关系也随之产生。破产法律关系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相同,其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在家庭破产中,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债务人和债权人;客体是指破产财产;内容是指分配破产财产、清偿破产债务。

1.家庭破产中的债务人是家庭及其全体成员。家庭的主体地位决定家庭有破产能力。由于家庭地位的相对独立性,家庭成员之间责任的连带性决定了家庭破产与合伙破产有着诸多共性,因此,可以准用关于合伙破产的相关规定。即家庭不能以独立家庭的名义提出破产申请,提出破产申请的可以是全体家庭成员或单个成员。[27]

2.家庭债务中的债权人或对家庭成员个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有权申请家庭破产。家庭债务是指家庭成员共同所欠的债务,如以家庭名义的经营欠债或贷款欠债等,家庭债务的债权人当然享有申请权。对家庭成员个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申请家庭破产,对此我们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如果家庭成员个人的财产完全独立,对家庭共同财产不享有权利,也就是家庭成员对家庭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时,其个人债权人不能申请家庭破产;如果家庭成员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并且对家庭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时,其个人债权人在个人独立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可以针对家庭共有财产提出破产申请。当提出家庭破产从而连带家庭成员的破产时,可以比照合伙破产时的“双重优先”原则,即家庭成员个人债权人,对家庭成员个人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对家庭享有债权的权利人可以对家庭共有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3.家庭破产中的破产财产是家庭共同共有的财产。破产财产是指用于破产程序中可供分配的财产。在程序法意义上,家庭破产实际上是对家庭共同共有财产的总括执行程序,如果家庭成员之间实行严格的分别财产制,就不存在家庭破产问题,只需要家庭成员的个人破产即可。所以本文所论述的家庭破产,主要是家庭共同共有财产的破产。家庭共有财产就是家庭成员共同所有的财产,其来源主要是家庭成员在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劳动收入、家庭成员交给家庭的财产以及家庭成员共同积累、购置、受赠的财产。,

作为破产财产有固定主义和膨胀主义之说。前者是以破产宣告为准界定破产财产;后者是以破产分配为准界定破产财产。两者各有利弊,从破产法的立法目标和提高破产效率角度看,固定主义较优,这也是世界发展的趋势。允许家庭破产的目的,就是让家庭摆脱债务压力,发挥家庭的各项功能,因此,以固定主义界定家庭破产财产更符合家庭破产的特点。

4.家庭破产关系中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破产法是私法,立法应当充分考虑破产主体的意思,允许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并同时提出和解方案,和解方案只要经过多数决原则即可通过;债务人在破产程序运行期间可以继续其经营活动。同时,破产法也应规定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义务及其违反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

5.家庭破产适用的程序。破产程序是解决破产偿债的具体方式,包括破产程序的启动、运行和结束。破产程序通过法院启动,通过破产管理人、债权人会议等破产机关主持运行,运用多数决原则决定破产和解、破产分配的效力,从而结束破产程序。家庭破产虽然具有特殊性,但是,在程序上也不能完全脱离普通破产程序。当然,立法可以针对家庭破产的特殊性,设立专门适用于家庭破产的特殊程序。对此,我国的破产立法可以借鉴美国个人债务调整程序、德国消费者破产程序以及日本的民事再生程序等。这些程序具有简单,高效;侧重和解,引导再生;保障债权人,兼顾债务人的特点。在具体程序设置上,我们应当考虑家庭债务的消费性特点,可以设计法院外整理程序、简易破产程序等。

法院外整理程序是指债务人和债权人在法院外自行达成协议或在第三人的主持下达成协议,以此解决债务人经济困境的过程。之所以称为法院外整理,而不是法院外和解,主要因为这一概念所要表达的是参加的主体不限于和解的当事人双方,可以回避法律的规定等一些不同于和解意义上的理念,法院外整理程序已经成为英美国家和亚洲各国解决破产纠纷的重要方式。[28]

简易破产程序是指在司法程序中,针对家庭破产的特殊性,以简洁、高效为目标设计的破产程序。如要求债务人必须是有固定收入的工薪阶层;债务数额不得超过法定的限度;计划还款期间较短等,只有满足了这些特定的条件方可适用简易破产程序。对此,在设计我国破产法的简易程序时,在充分考虑了我国具体国情的前提下,可以借鉴美国联邦破产法典第13章规定的“有固定收入的个人重整”程序、[29]1994年德国破产法规定的“消费者简易破产程序”以及日本破产法规定的“小额破产程序”等。

在适用具体程序时,家庭破产和个人破产往往会发生重合,如一个人的家庭被申请破产的同时,个人也申请了破产。发生该情况时,可以借鉴美国的“实体合并”程序,[30]即法官根据自由裁量权,必要时合并处理家庭破产和个人破产案件。

六、家庭破产的后果

在破产法中引入家庭破产制度,目的在于通过赋予破产家庭以相关的优惠措施,从而使家庭摆脱沉重的债务压力。如破产保全制度(在美国称之为自动冻结制度)可以暂时限制债权人针对债务人进行的或者将要进行的诉讼程序或强制执行程序,使债务人摆脱个别清偿的讼累;破产免责制度可以免除诚实债务人对于破产清算完结之后剩余债务的清偿义务,从而获得“东山再起”的机会;自由财产制度可以保证债务人在破产以后正常的社会生活。与此同时,债权人尽管不能通过破产程序得到全额清偿,但是却可以获得及时的清偿,较之债务人长期拖欠债务对债权人来说也是一种法律上的优惠。因此,家庭破产无论是对债权人还是债务人都具有积极的影响,具体表现为:

1.破产保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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