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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我国婚姻家庭中的家庭暴力(2)

6、立法方面的缺陷: 我国现行法律针对家庭暴力虽有一些具体规定,但这些条款大都是从宏观上立论的,如《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规定“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妇女生命健康不受侵犯”等条文,在明确提到家庭暴力的《婚姻法》中也只是笼统的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只有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明确了家庭暴力的概念,并且所采用的是严格的界定标准,这也导致了法庭认定这一事实的比率低。 目前,我国《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虽然对家庭暴力行为都有禁止性规定,但缺乏明确的认定和制裁条款。可操作性较差,对家庭暴力惩治不力。我国没有针对家庭暴力的专门证据法规则。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很少有目击证人,而相当一部分当事人在遭到暴力后,因缺乏法律常识没有报案或去医院开具诊断证明,这样当对方否认有暴力行为时,便无据可查。单凭受害人陈述又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给法院认定家庭暴力行为带来困难,使很多家庭暴力案件因缺乏证据无法立案。 家庭暴力受害者精神损害赔偿无法可依。《婚姻法》明确规定,家庭暴力的受害方可以提出民事赔偿,但受害妇女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仍然困难。现行法律主要适用对施暴者进行事后制裁,缺乏对家庭暴力正在发生及持续过程中的救济措施。我国法律着重于制裁造成严重后果的暴力行为,对于多发性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家庭暴力行为缺乏措施。另外,着重于行为发生后的制裁,缺乏预防行为发生和制止行为继续的手段。
7、司法不力: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认识不足,其观念仍停留在“家务纠纷”层面上。受害妇女权利难以保障。妇女往往希望维持家庭,她们投诉的目的只是制止施暴而不是使对方被拘禁或罚款,更不想因此使婚姻关系破裂。司法人员中对我国家庭暴力的定性、定量上认识不一,仍有相当一部分人因受中国传统观念的影响,对家庭暴力存在模糊甚至错误的认识,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人员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力度。有不少司法人员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他们怕自己正经八百的处理了,可当事人之间马上又和好了,反过来还怪自己多管闲事,所以还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得好。因此受害妇女的合法权益仍然难以得到保障。

四、家庭暴力的危害
家庭暴力不仅对妇女在身体上,精神上造成了危害,而且对于儿童和社会方面的危害也是不容轻视的
1、家庭暴力对女性在身体和精神上的危害是最大的,是诱发女性犯罪的的重要原因。我国1995年至2000年女性犯罪案件中有37%的的直接诱因是家庭暴力。可见,家庭暴力不仅对女性在身体和精神上造成了危害,而且女性从受害者变成刑事犯罪的害人者,也已成为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女性们在受到家庭暴力的侵害后,长期生活在恐怖、紧张的气氛中,心里充满了恐惧和悲哀,导致心情抑郁或精神分裂,再找不到正当的解脱途径时,他们就采取出走、自杀等消极反抗方式。当这种迫害超出她们的承受能力时,有些就被迫走上了犯罪道路。④
2、对儿童的危害:家庭暴力也严重地危害下一代人的健康成长。很难想象,在一个充满暴力、充斥吵骂、怨恨和悲愤的家庭中,其家庭成员会是幸福、快乐的。在这样的家庭中成长起来的子女,深受家庭暴力的影响,其生理、心灵上必然会受到较大的伤害,也会给下一代人的心理投下灰暗、悲伤的阴影,在这种家庭环境中成长起来的子女,大多数患有恐惧、焦虑、孤独、自卑、不相信任何人等心理障碍。在他们长大之后,如果其心理得不到及时诊治,很可能会成为新的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其中有的人甚至会成为敌视社会、报复社会的人,结果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这一点,已为社会上发生的许多案例所证实。⑤
3、家庭暴力严重地危害社会安定、阻碍了社会发展和进步。社会发展是全人类的共同事业,需要全社会成员的共同参与,社会的每一个人都应当是社会生存、发展的创造者。而那些受家庭暴力侵害的人,在其生命、生存及人身权利、人格、名誉等这些做人最基本的权利都被暴力所侵害、所剥夺的情况下,在身心受到严重伤害的情况下,又如何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到社会生产、发展中去呢?家庭暴力不仅严重侵害了这部分人的人身权利,而且影响了他们参与社会活动、社会生产的积极性,从这个意义上讲,也直接间接地阻碍了社会的发展。

五、家庭暴力的建议与对策
1、各级各部门首先要加大宣传力度加强社会教育,提高全民的道德素质和文化水平。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广泛的、多渠道的教育、宣传和培训,让全社会知晓家庭暴力并不
仅是个人和家庭间的私事,而是一种严重侵害人权、违反社会道德的犯罪行为。使那些到目前为止还拥护“夫权”主义,认为打老婆是自家事,不用别人关的那些人认识到错误,从而尊重妇女的合法权益。让全社会动员起来支持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使施暴者受到应有的惩罚。
2、充分利用现有的法律框架来制止和处罚家庭暴力行为。我国现有关于维护妇女、老人、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散见于《宪法》、《民法通则》、《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规中,要消除家庭暴力就是要逐步完善这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为受害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救济手段。例如:设立分居制度,它作为同居制度的一种补充,不仅可以缓解夫妻双方的矛盾,避免草率离婚,还可以对防止婚内暴力以及由此引发的刑事案件有积极作用;在民法上,因从侵权的角度看待家庭暴力,赋予受害方民事赔偿请求权,受害方有权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包括精神赔偿)。
3、构架家庭暴力法。制定专门的家庭暴力法。针对家庭暴力的长期性、复杂性与严重性,许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家庭暴力法,全面调整家庭暴力问题;在我国台湾地区,1998年也通过了家庭暴力防治法,从刑事、民事、家事和防治服务多种角度,治理家庭暴力问题。由于我国家庭暴力有关的现行法规,均散见于各类法典,法条中并有许多的漏洞与缺失,并未提供根本防治及解决家庭暴力问题之途径,极不利于司法操作及社会实践。因此我国在今后的立法规划中,也应将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纳入其中,以便在全国范围内制止和惩治家庭暴力的行动有专项法律可依,且能在全国范围内起到统一的威慑作用。
4、提高婚姻质量,从根本上消减家庭暴力的发生 。夫妻互敬互爱是消除家庭暴力,提高婚姻质量的关键。要在全市城乡家庭中大力开展五好文明家庭争创活动,提高家庭成员素质,提高婚姻质量,促进家庭文明,从根本上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
5、建立家庭暴力预警系统。建议各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建立妇女儿童维权岗,各基层派出所设立家庭暴力投诉站,建立“110暴力报警热线”,形成家庭暴力预警系统。妇女儿童维权岗是预防、制止和消除家庭暴力的第一道防线,维权岗工作可由妇代会和司法助理共同承担,与居委会一起做好家庭纠纷的调节工作,对辖区内有家庭暴力倾向的重点户登记造册,有针对性地做好工作,将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中。各基层派出所设立家庭暴力投诉站及“110暴力报警热线”,对家庭暴力优先接警,优先救助,优先处理,确保公安机关对家庭暴力案件及时介入,及时处理,绝不可作为家务事推诿处之,要最大限度地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社会的稳定。
6、通过法律援助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148法律援助中心要对权益受害尤其是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妇女提供法律援助,如为她们提供免费咨询或免费书写起诉状的基本服务,由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使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结束语:一部电视连续剧《不要和陌生人说话》将我国的家庭暴力现象赤裸裸的展现在人们面前。作为当代法制青年,我认为完善的立法是预防和解决家庭暴力的坚实的基础和后盾,完善的司法是预防和解决家庭暴力最有力地执行保障。所有的妇女都应该勇敢地对家庭暴力说“不”,我们的社会应该是美满和谐的。

 

注    释 :
⑴现代妇女基金会简报 2005年
⑵世界卫生组织 1995年
⑶ 联邦调查局报告  1997年
⑷《28位家庭暴力受害妇女的口述》宋美娅 张捷明整理 2002.271-272
⑸《28位家庭暴力受害妇女的口述》王光美  2002.283-284

参考文献:
           ①荣维毅、黄列《家庭暴力对策研究与干预——国际视角与实证研究》2003.11月版
           ②黄列《家庭暴力:从国际到国内的应对》载2003《环球法律评论》春季号
           ③郝艳梅,《前沿》2001.9月版
           ④张珊珊 扬子晚报 关注家庭暴力案件   南京,2001.11.25
           ⑤马原 坚决制止和消除对妇女的暴力 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7.93-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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