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从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来看。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包括民主法治和公平正义,而民主法治和公平正义都具有权利保障的内涵,这就意味着和谐社会实际上隐含着对公民权利的保障和维护,即对权利保障的肯定和对权利贫困的否定。正如罗伯特·达尔教授所说:“民主不仅仅是一个统治过程,权利是民主制度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民主内在地就是一种权利政治,权利是民主最为关键的一种建筑材料。”[7]法学即权利之学,法律的使命在于维护权利,其宗旨和核心就在于防止他人对公民权利的侵犯和剥夺。法治即法律主治,“它含有对个人的至高无上的价值观念和尊严的尊重”。[8]体现公平正义的社会必然是一个关怀弱势群体、尊重少数人权利的社会,正义意味着一种体制,意味着对人们之间关系的调整和对行为的安排,以使人们生活得更好,满足人类对享有某些东西或实现各种主张。可见,民主法治和公平正义都有利于增进和保护人们的权利,因此,具有民主法治和公平正义特征的和谐社会亦必然有助于增进人们的权利和消除权利贫困。
其次,从构建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原则上来看。2006年10月11日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原则。其中指出,和谐社会是全体人民共建、共享的和谐社会,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其目标和任务之一就是要使人民的利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实现全面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的目标。同时,构建和谐社会要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始终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由此可见,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原则都以人民的权益为中心,都以有利于维护人民利益为着眼点,这就保证了构建和谐社会能够防止和纠正各种侵害人民权利的事件和行为。因此,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是一个增进人民权利的过程,是一个逐步消除权利贫困的过程。
四、消除权利贫困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的意义
中国改革开放近三十年以来,国民生产总值大幅度提高,全社会的总体福利明显上升。但由于在“效率优先”指导思想的指引下,忽视了部分地区、部分行业的发展,导致了一部分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由此引发了一定的利益冲突和社会矛盾。在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矛盾与利益冲突日趋凸显的情况之下,社会公平问题日渐成为一个摆在党和国家面前的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社会公平问题所呈现出来的具体情况有很多种,其中大多数情况都或多或少地涉及到公民权利问题。因此,在关注社会总体福利水平的同时,更加关注因忽视部分人的权利而造成的权利贫困问题,就成为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必须重视和解决的重大问题,这是由消除权利贫困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现实意义决定的。
(一)消除权利贫困符合和谐社会的公平正义特征
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是公平正义,这就意味着和谐社会应当平等对待每一个人,应当是一个人们不会仅仅因居住、出身、教育等个体差异而在社会福利的享有上存在巨大差距的社会。消除权利贫困意味着人们应当享有平等的社会权利,不因个体差异而被排斥在某些权利之外。毋庸质疑,每个人在出身和智商等个体因素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这种差异是一种客观的社会现象,它本身并非不正义,国家和政府对这种差距不能视而不见,相反有义务防止这种差距的扩大,采取措施改变因个体自然差异所带来的不公正问题,否则就是典型的不正义。因此社会有必要对这种自然起点上的差异进行必要调整,这种调整是一个最低限度的调整,不是使所有人的起点变成毫无差异的一致,而是制定一些制度,以使每个人都有获得基本生活必须品的权利。为此,国家应当采取一种公开透明的公共选择办法,使全体社会成员过一种幸福生活所必须的基本条件都能得到满足,如教育、食物、医疗、交通等。这些基本条件是一个人在社会上获得良好发展的起点和基础,每个人在这些起点上的相对公平是和谐社会的公平正义特征的基本内容,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前提。当所有人享有这些基本生活条件的权利都得到满足的时候,社会上的权利贫困问题就能够得到基本解决,这就为和谐社会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消除权利贫困有利于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良好氛围
和谐社会意味着恰当兼顾每个人的利益,不忽视每个人的愿望和要求。在现代社会日益多元化的情况下,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已是一个无法消弭的社会现实,在此背景下,我们不能简单地肯定一部分人的利益而否定另一部分人的利益,保护每个利益主体的利益本来就是和谐社会的应有之意。尽管由于各利益主体因自身禀赋的不同可能造成他们在最终利益结果上的差异,从而导致冲突和矛盾,但是国家可以通过对获取利益的过程进行调整来缓解和消除这种冲突和矛盾,即为人们解决最终利益结果的冲突预先建立一个公众认同的、符合正义标准的程序规则。一个获得公众认同的程序规则的存在对于消除因最终结果的差异而带来的冲突具有重要价值,它不仅可因利益主体对事先达成的程序规则的认同而缓解其心中的不满情绪,而且相对于直接对最终结果进行再次分配而言,具有更为积极的效果。在有符合正义标准的程序规则的条件下对过分悬殊的最终利益结果作适当调整,与在相反条件下直接对最终结果进行再次分配相比,前者不仅更能得到人们的普遍支持和赞同,而且还能激发他们的创造力,使他们在预先制定的公开的程序规则中通过公平竞争去获取自己想要得到的利益。
为此,保证人们参与上述程序规则的创制过程就显得异常重要。在限制或剥夺公众参与权的情况下,即使规则的内容可能是正义的,其形成过程也因违反程序正义原则而大打折扣。尽管每个人因自然禀赋所带来的差异而在具体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但通过保障他们的参与权利,让他们都有机会参与公共政策的讨论,对共同关注的利益和政策相互进行磋商和谈判,在为了实现彼此利益的动机驱使下,他们完全有可能放弃个人最初的立场而形成相对中性的立场,相互体谅而达成妥协,从而形成孙斯坦所说的“未完全理论化的协议”。[9]由于通过公众参与程序而达成的规则获得了全体的同意,他们对于最终结果所可能出现的差异就不会采取那么对立的矛盾情绪了。①参与权在消弭因结果差异所带来的冲突方面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虽然利益分配的最终结果不可能符合每个人的愿望,人们也会接受在正当程序前提下获得的最终结果,这种效果并不是来自于最终结果的“正确”或“没有错误”,而是从程序过程本身的公正性、合理性产生出来的。[10]程序之所以有这样的作用,是由程序的内在价值要素决定了的。[11]
总之,消除权利贫困能够满足和谐社会的公平正义特征的需要,有利于保障人们的基本权利;能够为和谐社会建设提供良好的氛围,使人们在符合正义的程序规则中去获得自身的利益需求,并能够保证公众参与权的实现。在每个公民的权利都获得平等保障的前提下,即使存在最终分配结果上的差异也是人们所能接受的了,这种差异是消除权利贫困之后所无法克服的现象,它本身并非一种不和谐,而是和谐背景下应当加以保护的个体利益追求过程中产生的多元社会的必然现象。
五、消除权利贫困的根本对策
消除权利贫困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具有如上的重大意义,为实现和谐社会这一美妙的人类理想蓝图,我们应当以务实的态度,从实际出发,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阻碍和谐社会发展的权利贫困问题。为此,本文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来阐述消除权利贫困的根本性对策。
(一)全面提高社会生活的民主化程度
罗伯特·达尔在其《论民主》一书中提出了民主的十大长处。[12]其中包括民主可以保证公民享有许多基本权利;保证公民拥有更为广泛的个人自由;有助于人们维护自身的根本利益;能够使人们运用自我决定的自由去获得更大的发展机会;追求和平与促进繁荣。社会生活的民主化是一种从自上而下的角度提出的一种国家管理方式,由于许多权利贫困问题往往都是在非民主的背景下限制或剥夺公民权利而造成的,因此解决这种问题的最根本的措施就是提高社会生活的民主化程度。
1.民主隐含着对权利的尊重和保障。毋庸质疑,在非民主的情况下是不可能使公民真正获得权利保障的,因为权利存在的前提条件是社会生活的民主性。在现实生活当中,民主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有效的参与、投票的平等、充分的知情、对议程的最终控制。[13]要达到这些条件的民主社会就必须尊重和保证公民的基本权利。如有效的参与是保证公民有参与各种影响其权益的决策和决定过程的权利,即让公民有机会表达他们的见解和看法、与其他公民(包括决策者)平等对话的权利,如果剥夺了人们参与议程以表达自己观点的机会,就会造成政策决定权实际掌握在少数人手里,某些成员就会有更多机会表达自己的利益和愿望,他们就有可能通过压制其他人的方式而获得成功,[14]有效的参与权要避免的就是这样的局面。相反,民主化的社会生活就是任何与决策有厉害关系的公民都拥有参与相关事项决定程序的机会和权利,保证他们发表意见,听取他们的陈述和申辩,并且他们所发表的观点和见解在决策过程中能得到有效的体现和反映,从而使他们的权利获得尊重和保障。
2.民主有助于提高人们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密尔认为,任何一个人,当他有能力捍卫自己的权利和利益时,他的这些权利和利益才不会被人忽视,人们越是有自保的力量去进行自保,他们就越能免遭他人的侵害。[15]通过提高社会的民主化程度,人们参与各种事务的权利能够得到切实保障,从而能够增强人们维护自身利益的能力。每个人都有自己基本生存的需要,如食品、衣物、住房和医疗等,同时,每个人也都有按自己的发展目标、偏好与价值观选择自己生活的多样化需要,这些不同层次的需要能否满足,根本的取决于一个人所处的社会生活的民主化程度。在民主化程度较高的社会里,每个人的需求和愿望都能得到尊重和最大限度的满足,他们通过充分行使参与决策的程序性权利,可以防止其权益遭受他人的侵害,避免自身权利遭受不利影响和非法侵害,从而增强对自己权益的防卫能力。
3.民主有助于实现公民的公平机会权利。所谓公平机会权利,其核心思想就是每个人都享有平等的机会去获得各种地位的权利。民主的社会意味着开放的社会,意味着一种最低限度的形式的机会平等,即“所有人都至少有同样的合法权利进入所有有利的社会地位。”[16]各种社会地位不仅要在形式的意义上是开放的,而且应使所有人有平等的机会去达到它们。每个人,不管他的自身禀赋如何、不管他在社会体系中的最初地位如何,都应有同样的发展机会。在这样一个人人享有公平机会权利的背景制度的社会中,人们大都会接受由各种偶然因素所导致的结果不平等现象而不会产生对立情绪。虽然设想一个完全同一的和谐社会是不可能的,但民主社会可以设法建立一套相对合理的措施以保障公民的公平机会权利,这些措施可以保证每个公民都有机会表达自己的观点,有讨论、协商、谈判、妥协的机会和场合,有进入任何行业或领域的公平机会去争取获得事业的成功。只要保障了公民的这些公平机会权利,即使在最终结果上他的愿望未达成,但他也会觉得这是所有措施中最为合理、最为公正的了,他在最终结果上未得到的利益已在被给予的公平机会权利中得到了补偿,即他的愿望和利益实际上已经在另一种渠道中获得了表达和实现。
(二)普遍提升公众的权利意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