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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消除权利贫困与构建和谐社会(3)

如果说社会生活民主化的全面提高是自上而下地消除权利贫困的重要举措的话,那么,公众权利意识的普遍提升则是自下而上地消除权利贫困的又一重要手段。二者都是消除权利贫困不可或缺的重要条件,前者可被看作是消除权利贫困的必要外部条件,而后者则是消除权利贫困须具备的内在条件。

权利意识是指人们对权利现象的认识和态度,包括人们对自身权利的认知、主张以及对他人权利的评价。对自身权利的认知就是人们对自身享有的权利的认识和理解;对自身权利的主张就是人们对自己享有的权利的维护,以及随着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的提高而主动提出新的权利请求的愿望;对他人权利的评价包括对他人权利的尊重和对他人权利的看法和态度。公众权利意识的普遍提升在当下中国具有重要意义,它不仅是我们建立法治国家的一种重要文化基础,而且对于目前构建和谐社会来说也具有积极的推动和促进作用。

由于当前许多不和谐现象都是由权利贫困引起的,通过提升公众的权利意识不仅有利于强化公众对自身和他人权利的认识和理解,还有利于公众在加强维护自身权利的同时,避免侵犯他人权利,从而有利于和谐社会建设。公众只有提高权利意识之后,当自身权利遭到侵害时,才知道、也才有勇气去争取原本属于自己的权利,才会为维护其权利而斗争。如果人们都有较强的权利意识,他人就不能或不敢随意侵害别人的权利,当社会上争取属于自己权利的人越多,则侵害他人权利的情况就相对地越少。当社会上出现了没有侵犯或剥夺他人权利的现象的时候,则因侵犯或剥夺他人权利而造成的不和谐现象也就消除了。

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我国公众的权利意识还较为淡薄。①尽管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目前公众的权利意识有所提高,但仍有很大差距。“贵和持中”是中国传统的处世原则,但这种个人化的、纯主观地追求“和”的愿望在他人对其权利的肆意蹂躏下化为乌有。由于每个人都只从主观角度去求和,不能认真对待属于自己的权利,当其权利遭受无端蹂躏时,还不知道如何去加以保护和获得救济。只有当公众的权利意识觉醒后,每个权利主体都真正有较强的权利意识时,他们才会知道维护其权利;也只有在人们善于并勇于维护自身权利的社会里,他人才会尊重别人的权利而不是随意践踏,人们历来所追求的“和”才能真正实现。毕竟,“和”不是个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更不是要求人们忍辱求全,它是在全体社会成员的一致行动中实现的一种社会生活状态,更是需要人们通过努力争取才能够真正达成。

构建和谐社会是我党提出的重要战略任务,也是我们每个社会成员应当为之而努力的奋斗目标。为实现这一目标,我们必须消除权利贫困对和谐社会建设所带来的消极影响。因此,我们应当不断提高权利意识,要力避以胆怯、安逸、懈怠的心态对于权利的不法侵害的逆来顺受,应该不计成败地为权利而斗争。耶林认为:“大凡一切权利的前提就在于时刻都准备着去主张权利。”[17]他说,对被遭致攻击的权利的维护,不但是权利人对自己的义务,而且是对社会的义务,因为权利人通过自己权利来维护法律,就是通过法律来维护社会不可或缺的秩序,由于个人权利遭侵害被否定就会导致法本身遭侵害被否定,保护主张个人的权利也就是保护和主张法,权利主体为权利而斗争,由此获得多么伟大的意义啊![18]

由此可见,人们维护自身的权利是在同不法行为作斗争,实际上是在维护社会秩序,从而有利于实现社会的和平与安定。所以,通过主张权利来消除权利贫困,是构建和谐社会又一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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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本文并不否认经济贫困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的不利影响,而是认为经济贫困对构建和谐社会的不利影响不过是一种最终的表现结果而已。从更深的层次去分析造成经济贫困的背后原因,就会发现,在现代社会中,许多经济贫困现象都是由权利的缺乏造成的,进而认为权利贫困才是引起社会不和谐的根本因素。

② 这种物质贫困又分为绝对贫困和相对贫困。绝对贫困就是收入低于维持生存所必要的最低水平的一种贫困状态;相对贫困一般是指收入低于全社会收入平均值的一种贫困状态。

① 这并不是说物质对于消除经济贫困毫无意义,在偏远的落后地区,对因地理环境的限制而处于贫困状态的人们来说,物质上的支持也许是帮助他们摆脱贫困的重要手段,如通过改善交通条件等基础设施能够使他们克服恶劣交通环境的限制,从而使他们有可能走上富裕之路。但本文并非探讨所有的贫困现象,而主要讨论的是在其他条件相同或相似的情况,因权利的丧失而导致的贫困问题。事实上,这种因权利的缺乏而形成的权利贫困所导致的贫困现象在当下中国社会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并且这种现象呈现出一种日益严重的发展趋势。这正是引起作者关注并写作本文的缘故。

①胡锦涛主席于2005年2月19日在中共中央党校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提出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六条基本特征,其中之一就是“公平正义”。

① 这是因为通过给予表达愿望的机会有利于化解不满与对立情绪。波斯纳教授发现,诉讼具有一种精神发泄或治疗作用,那些认为自己权利被侵犯了的人心中怀有怨气,他们想有一个场合来发泄这口气,即使败诉了,他的感觉也比他没有机会在公众场合说出他的不满时要好,在这样的场合,这种不满如果没有得以证明是正确的,至少被认真对待了(参见[美]波斯纳:《法理学问题》,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60页)。

① 调查数据显示,在校大学生对“选举基层人民代表”表示选举自己信得过的人占57.3%,持“无所谓”、“随大流”以及选举候选人以外的人分别占21.4%、11.3%和2.4%;与此同时,“对自己所在选区人民代表活动情况”表示不大了解的占49.2%,一无所知的占40.9%(参见张华青:《论政治现代化与公民文化》,载《复旦学报》2003年第1期,第33页)。另外,诉讼作为一种法律赋予的权利,由于贱松、厌松心理的影响,许多人还会因“打官司”有“贪利”之嫌而不愿利用这一权利来维护自己遭到侵犯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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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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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罗伯特·达尔. 论民主[M].李柏光、林猛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 52.

[13] 罗伯特·达尔. 论民主[M].李柏光、林猛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 43.

[14] 刘国.宪法裁判与民主的悖论[J]. 现代法学.2005,(3).34.

[15] [英]J.S.密尔.代议制政府[M].汪瑄译. 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44.

[16] 罗尔斯. 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68.

[17] [德]鲁道夫·冯·耶林.为权利而斗争[M].胡宝海译.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1.

[18] [德]鲁道夫·冯·耶林.为权利而斗争[M].胡宝海译.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5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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