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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的实践和理论误区(2)

 

  2004年,国务院实行国家统计局直属调查队管理体制改革,最重要的一点在于实行垂直管理,各级调查队成为国家统计局的派出机构,承担国家统计局布置的各项调查任务,向国家统计局独立上报调查结果。

  2004年,国家对省以下土地部门实行垂直管理,主要是将省以下的土地审批权限、国土部门的人事权限统一集中到省级国土部门。

  2006年7月,国家环保总局组建华东、华南、西北、西南、东北等五个环境保护督察中心,连同上海、广东、四川、北方、东北、西北等六个与核辐射安全监督站,一共十一个环保单位的执法监督机构,直接由国家环保部门垂直管理,以减少地方对环保执法的干扰。

  2006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由国土资源部向地方派驻9个国家土地督察局,专门负责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006年11月,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监督管理,建设部决定向南京、杭州、郑州、西安、昆明、桂林等6个城市派出规划督察员,正式启动了城市规划督察试点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措施基本上是以政策文件的方式出台的,基本上属于行政手段上的“收”与“放”的范围,随意性较大,法治化的程度极低。显然,加快开展这方面的立法,加快中央与地方行政关系的法治化进程,已经成为当务之急,应当尽快提到议事日程上来。过去有学者认为,司法改革是我国法治建设的突破口。现在看来,也许中央与地方行政关系的法治化更有可能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突破口。

  三、推进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法治化,应当注意走出国家结构形式的理论误区

  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问题在实质上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国家结构形式问题,即联邦制与单一制的问题,它涉及一国的纵向权力分配,是一个关系国家稳定与发展的重大问题。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法治化问题也就是国家结构形式的完善问题。要实现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法治化,有许多工作要做。笔者以为,在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的理论探讨和实践探索以及推进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的过程中,我们首先应当注意走出几个有关国家结构形式的理论误区。

  (一)误区之一: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单一制

  尽管我国宪法没有明文规定我国是单一制国家,然而我国宪法学界一般根据我国宪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序言)、“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第3条第4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第110条第2款)等规定,认定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单一制。这是我国学术界的主流观点。

  然而,我们真是单一制国家吗?

  我们姑且不谈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权力在许多方面比联邦制国家的成员单位还要大,它们基本上是一个“独立王国”,在某种程度上具有某些联邦制的特点。就拿我们普通的行政区来说,我国也未必是纯粹的单一制国家。

  从宪法的规定来看,虽然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要服从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的领导,但同时又规定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即地方各级人大)由下一级人大选举或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地方各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本级人大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而且,在事实上,地方掌握着很大的权力,地方几乎什么都管,就拿县委书记来说,“除了外交、军事、国防这些内容没有,他们拥有的权力几乎跟中央没有区别。”[6]

  从上不难以看出,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既不太像传统意义的单一制,也不是联邦制,有点不伦不类。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我国国家结构形式上的混沌状态与世界上单一制与联邦制呈现出的趋同潮流不一样,它们是在中央与地方之间有明确分权的基础上的趋同,而我们是中央与地方之间缺乏基本分权的混沌。

  (二)误区之二:联邦制奉行的是“双重主权”原则

  我们通常认为,联邦制与单一制有很大的区别,其中一个重要区别就是联邦制下的成员单位享有主权,联邦制奉行的是“双重主权”原则。

  自从16世纪法国思想家让·布丹提出“主权”这一概念以来,“主权”含义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由原来专指“对内的最高统治权”逐渐发展为主要指“对外的独立权”。不管“主权”是指对内的最高统治权,还是指对外的独立权,联邦制下的成员单位真的享有主权吗?

  美国的早期联邦制是建立在“双重主权”原则的基础上,诚如一位瑞士学者所言,美国联邦宪法“将联邦的权力与州的权力结合在一起就产生了双重主权的概念”,“将剩余权力留给地方政府,而将中央政府建立在双重主权基础之上,这是一个全新的思路。”[7](P3、9) 但后来在实际上美国修正了这一原则,美国的南北战争就是为反对南方各州独立而进行的战争,特别是在二战后,美国联邦政府的权力得到大大的强化,各州的所谓“主权”相应地大大弱化了。在世界上,只有前苏联的宪法规定其加盟共和国有退出苏联而独立的权利,但在实际上当时苏联是不允许其成员单位独立的,[②] 后来苏联解体,各成员单位纷纷独立是非正常状态。可以说,当今世界的联邦制国家不管在法律上还是在实践中都不允许其成员单位独立,甚至为阻止其成员单位独立而不惜进行战争。前些年的“车臣战争”就是俄罗斯联邦总统普京为阻止车臣共和国从俄罗斯联邦独立出来而开展的。显然,当今世界联邦制下的成员单位在实际上是不享有主权的。

  目前只有英联邦,才是由各个独立主权成员单位组成的联邦,但它只是名义上的“联邦”,它不是一个国家,实际上只是一个松散的国家联盟,尽管在名义上它有一个统一的国家元首即英国女王(在事实上英联邦各国的元首职权由总督代为行使,而且总督产生的决定权实际上掌握在各个主权国家手里)。

  (三)误区之三:单一制与联邦制相比,中央更具权威

  长期以来,我们存在这样一种认识:联邦制实行地方自治,其地方自主权大而中央权威小,而单一制则实行中央集权,其中央具有极大的权威。真是如此吗?

  其实,在当代世界,联邦制与单一制的区别越来越小。联邦制未必实行地方自治,而单一制也未必实行中央集权。有的联邦制国家就是实行中央集权,如印度、巴基斯坦、马来西亚、阿根廷等;也有的单一制国家实行地方自治,如日本、英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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