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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平衡理论的古代渊源——古希腊平衡政体思想引论(2)

 

  (一)“中庸”:平衡政体的哲学基础

  亚里士多德将柏拉图避免极端的思想上升为一项基本的伦理原则:“中庸”。“真正的幸福生活是免于烦累的善德善行,而善德就在行于中庸”:“最好的生活方式就应该是行于中庸,行于每个人都能达到的中庸。”[5](P204)节制与中庸也是公民最好的品德。亚里士多德引用福季里特的祈祷文明确了“中庸”的含义:“无过不及”。[⑥]亚里士多德将这一原则贯穿于其政治学说,提出最好是把政体保持在中间形式,[5](P207)“凡离中庸之道愈远的品种也一定是恶劣的政体。”[5](P209)亚里士多德说,“中庸(执中)之道”是“一条绝对不应该忽略的至理”。各种变态政体以为他们的政体的类型是唯一合理的,于是变本加厉地各自趋向于极端。他们忽略了一个政体需要保持平衡。寡头和平民政体虽然都偏离了理想的优良政体,但还不失其为可以施行的政体。两者如果各把自己的偏颇主张尽量过度推进,这就会使一个政体逐渐发生畸形的变化而终于完全不成其为一个政体。[5](P273~274)“中庸”意味着:(1)各种政体不再是像柏拉图提出的纯粹的理想政体,而是现实可行的政体。他在谈论什么是优良的政体时说,“我们应该知道,什么是多数国家的最佳宪法,什么是多数人民的最佳生活。不要制定普通人民不能达到的优异标准,不要进行自然环境无法满足的教育体制,也不要追求可望而不可及的理想国家;而是一定要记住:生活必须是绝大多数人能够共享的生活,政治体制必须是一般国家均可实行的政治体制。”[⑦](2)优良政体并不是某种固定类型的政体,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共和政体都可以成为优良政体,只要采用与其政体相宜的原则。因此,各种政体并非绝对地排斥,而是可以折中的,不同政体的原则、因素是可以在某种政体中同时共存的。

  (二)对个人理性的怀疑:平衡政体的法治基础

  苏格拉底的理想政体是由哲人统治的,在柏拉图那里则是由哲学王进行统治。到亚里士多德,虽然他并不否定哲人或哲学王存在的可能性,但他更关注现实可行的政体,对依靠个人理性进行统治的可能性感到深深的怀疑。他说,“谁说应该让一个个人来统治,这就在政治中混入了兽性的因素。常人既不能完全消除兽欲,虽最好的人们(贤良)也未免有热忱,这就往往在执政的时候引起偏向。”[5](P169)克服理性局限的根本之道就是实行法治,“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5](P167~168)“法律是最优良的统治者”,[5](P171)因为,“法律恰恰正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祗和理智的体现,”[5](P169)法律是没有欲望的理智。正是由于法律没有欲望和情感,我们才可能利用法律来克服个人理性的局限。以法律克服欲望与情感,亚里士多德采取了两个重要步骤:首先,他赋予法律高于个人包括统治者的至上地位,由法律进行统治,并以此控制和规范个人的权力。他说,“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5](P199)“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也即法律至上,统治者也必须服从法律。其次,他赋予法律具有中立的性质。这种中立性可以使法律成为各种因素、各阶级进行利益权衡的依据。“要使事物合于正义(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5](P169)总之,平衡政体的存在依赖于法治,法治是平衡政体的规则。“凡不能维持法律威信的城邦都不能说它已经建立了任何政体。”[5](P191~192)

  (三)中产阶级:平衡政体的社会基础

  亚里士多德最早将中产阶级跟平衡政制联系起来,他将公民分为三个部分即极富、极贫和两者之间的中产阶级。他认为,共和政体是最好的政体,但“惟有以中产阶级为基础才能组成最好的政体。”[5](P206)亚里士多德看重中产阶级的理由:一是处于中间境界的人们“最能顺从理性”;二是中产阶级的人们“很少有野心”;三是中产阶级比“任何其他阶级都较为稳定”;[5](P208)四是极富、极贫之间要取得最大的信任,必须有一个中性的仲裁,而中产阶级正好充当这样的仲裁者。[5](P211)他“致力于让中立不偏倚的法律成为国家真正的统治者。但他意识到法律必须由人来代为实施,也注意到法律实际上是人们在推行它们的过程中建立起来的,于是他就在‘中间阶级’那里寻找能在相互竞争的各派之间进行调解和仲裁的人。如果哪端都不统治,而让与双方都有共同利益的中间阶级掌握最高权力,那么和谐的秩序就会由此确立起来”。[6](P16)总之,“最好的政治团体必须由中产阶级执掌政权;凡邦内中产阶级强大,足以抗衡其它两个部分而有余,或至少要比任何其他单独一个部分强大——那么中产阶级在邦内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其它两个相对立的部分(阶级)就谁都不能主治政权——这就可能组成优良的政体。”[5](P206~207)共和政体虽然以中产阶级为基础,但亚里士多德强调平衡政体要兼顾富人和穷人的利益,不让其中一方过分伸张而侵犯另一方的权利。他说,如果不兼顾富人和穷人,这两种政体(即平民政体和寡头政体)都不能存在或不能继续存在。[5](P274)亚里士多德还强调在保证中产阶级占优势前提下各阶级的人数要平衡。他说,“倘使中产阶级的人数超过其他两个部分,或仅仅超过两者之一,就可能建立一个持久的共和政体。这里,富人联合贫民来反对中产阶级的事情是不会发生的;贫富既极不相容,谁也不肯做对方的臣属;他们要是想在‘共和政体’以外,另外创立一类更能顾全两方利益的政体,这必然是徒劳的。”[5](P211)平衡政体就是极富、极贫和中产阶级之间的平衡,是各阶级及其利益的混合。

  (四)平衡政体的构造

  1、政体职能划分与政治权力分配

  亚里士多德认为,一切政体都由三个要素(部分)构成,如果三个部分都有良好的组织,整个政体也将是一个健全的机构。各要素的组织不同则由以合成的政体也不相同。“三者之一为有关城邦一般公务的议事机能(部分);其二为行政机能部分……;其三为审判(司法)机能。”[5](P214~215)亚氏偏重议事机关,将其视作三要素中的最高要素,赋予其最高权力。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世界中系统论述这三种权力的第一人,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无疑是从亚氏这里获得灵感。但亚里士多德理论中的三权还不能被看作是三权分立。因为,亚氏所述三权各自并不具有独立性,更不用说相互制约了;而且,在三个机构之上耸立着一个所谓“优良的立法家”:“一个优良的立法家在创制时必须考虑到每一要素,怎样才能适合于其所构成的政体。”[5](P215)显然,虽然亚氏政体三要素理论构成了其平衡政体理论的基础,但所谓平衡政体还不是指在政体的这三个部分之间的平衡。

  当一国的政治权力授予一个人或一个集团时,就必须设计出制衡办法来防止统治者滥用权力。[7](P255)如何避免极权?亚里士多德的解决办法是将政治权利在政体各阶级之间进行分配,他说,“一个政治制度原来是全城邦居民由以分配政治权利的体系。”[5](P109)(1)在政治权利分配中贯彻比例原则。亚里士多德将来自于柏拉图的比例原则运用于政治权利的分配之中,其基本目标是“不让任何人在政治方面获得脱离寻常比例的超越地位。”[5](P268)(2)以“适当的法制”对所分配的政治权利进行节制和防范。亚氏特别提醒,“一个城邦要有适当的法制,使任何人都不至于凭借他的财富或朋从,取得特殊的权力,成为邦国的隐忧。如果不能事先防范,有人已经置身于这样的地位,就得强迫他出国,以免酿成后患。”[5](P268)他没有明确这个“适当的法制”到底是什么制度。但可以肯定,在他出生前33年就已经废除了的陶片流放制度,无疑是他的“适当的法制”的原型。陶片流放制度——现代人误以为是对犯罪的惩罚,在雅典存在了70年的时间(公元前487年—前417年),发生过12次流放案例,设置这种制度的用意在于对付个人权力的潜在危险,“让城邦得以摆脱影响力太大的人”。[8](P47~48)亚氏提出建立类似陶片流放制度的“适当的法制”旨在补充上述比例原则之不足,因此,“适当的法制”在实际上是一种预防权力滥用的方法,或者说是一种权力的制衡方法。值得一提的是,亚里士多德还提出了一个极有价值的观点:“共和政体不应该凭借外力支持,而要依赖内在均势来求其稳定”。[5](P202)政治权利的分配实际上就是实现这种内在均势的具体手段。

  2、“混合”的政体

  亚里士多德在柏拉图的混合政体论基础上,建立起更加完善、精细的理论。混合是不同要素的混合,其前提是各种要素的同时存在,其次才是各要素相互协调形成一个有效的整体。在这个整体中,各要素既是混合的,也是平衡的,混合即平衡。综观亚氏的理论,这种“混合”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各种政体原则的混合。前述亚氏认为政体应包含议事、行政和司法三种机能或要素,他认为在混合政体中,这三种机能的承担机构可以采取不同的政体原则。如平民政体中,“应用寡头政体所实施于法庭(审判)集会的方法来改进议事机构的品质”。[5](P218)而在寡头政体中,则采取民主的原则,“用互选法从平民群众中选举出若干人参加议事团体;或者仿照有些城邦现存的成例,建立一种名为‘议事预审会’或‘法律监护会’的组织,凡交付公民团体的议案都先经这个组织的审议。”[5](P219)亚里士多德时代盛行寡头政体和平民政体,因此他特别重视对这两种政体的考察。他提出的混合政体在很大程度上就是这两种政体原则的混合。混合寡头政体与平民政体的具体方式有三种:一是同时采用平民和寡头政体的两类法规;二是把平民和寡头政体的两类法规折中而加以平均;三是既不全部兼取两类法规,也不加以折中,而是在平民和寡头政体中各选一些因素加以混合。[9](P70~71)总之,“一个混合得良好的政体看来应该是两备平民和寡头因素的,又好像是两都不具备。”[5](P219)(2)各阶级在政体中的混合。亚里士多德提出,在平民政体中,“让平民混合于著名人物(贵要阶级),亦即著名人物混合于平民阶级;大家共同议事则所得结果一定比较恰当而周到。”[5](P202)又说,“一个城邦的各部分应该各以相等的人数参加议事机构,各部分的代表的产生则可凭借选举方法,也可采取抽签的方法。”[5](P219)总之,亚氏的混合政体理论强调各种政体原则和各阶级在政体各部分中的混合,而且,“共和政体中的各个因素倘使混合得愈好愈平衡,这个政体就会存在得愈久。”[5](P211)

  四、对古希腊平衡政体理论的简要评论

  1、为什么古希腊盛行对政体的研究,并进而提出了平衡政体理论?平衡政体又称混合政体的思想,始于古希腊,在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的理论中得到了系统、深入地论证。但这种思想并不仅限于这两位思想家。在古希腊,有不少思想家均表示赞同混合政体。如,斯多葛学派的创始人芝诺和中期斯多葛学派的领袖潘尼提乌也都赞同混合政体。芝诺还曾说过:“最好的国家制度是民主制、君主制与贵族制的混合。”[9](P86)公元前5世纪希波达莫斯也说,“如果国家具有混合的性质和由其他的国家形式合成,法律在此情况下将会特别稳固。”[10](P237)修昔底德在其《伯罗奔尼撒战争史》中提到公元前411年雅典政变后由特拉米尼斯创造的宪法属于混合政体,是寡头制与民主制的合流。[10](P237)可见,政体理论是古希腊思想家所普遍关注的一个问题。究其原因,一是城邦制度下人们对政治的热情。古希腊普遍实行城邦制度,雅典是城邦制度的典范,是其他城邦模仿的对象。而在雅典,公民与城邦融为一体,亚里士多德曾说“人是政治的动物”。在那里,只有参加政治的人才能称为公民。在此情况下,人们关心政治包括政体是极为自然的事。二是在古希腊同时存在着众多的城邦和差异杂呈的政体,当然这些城邦和政体也有着不同的命运,因此,人们不免要对这些政体进行比较,分析其优劣,以寻求城邦及政体的长久之道。亚里士多德道出了古希腊政体研究的目的,是要考虑“在某些假设的情况中,应以哪种政体为相宜;并研究这种政体怎样才能创制,在构成以后又怎样可使它垂于久远。”[5](P176)这无疑思想家重视政体研究并提出平衡政体理论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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