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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平衡理论的古代渊源——古希腊平衡政体思想引论(3)

  2、古希腊政体平衡理论具有以下特点:(1)建立在政体分类学说之上,主要强调不同政体之间的平衡,而非政体内部结构的平衡。在古希腊的城邦制度中特别是在雅典的民主制度中,实际上存在着权力的制衡结构[⑧]——政体内部结构的平衡,可以肯定地说,要是从政体内部结构平衡的角度来建构政体平衡理论,则更容易变成现实。可惜,这些制度内部或者说政体内部结构的平衡机制并未进入古希腊思想家们的视野,他们只关注不同政体之间的结合或者说对不同政体优点的吸纳,即政体之间的平衡。所谓政体之间的平衡,是指“几种政体原则在同一政制中的并存与融合”[9](P89)。古希腊思想之所以不关注政体内部的具体制度,而多关注作为整体的政体而非政体内部结构的平衡,可能与这些思想家都是哲学家有关,正如雅斯贝尔斯所说的,“哲学关注的是整体”。[⑨]古希腊思想家们提出的平衡政体理论要想在某一城邦得到实行,必须对原有的制度进行重大乃至彻底的改革,这无疑增加了理论走向实践的难度。(2)古希腊平衡政体理论多系原则或理念,缺乏可行的具体制度和措施,带有浓厚的理想色彩,忽略了诸多现实因素。如前述,平衡政体多指各种政体原则的同时共存。至于这些不同原则怎样体现,相互之间的关系如何,则鲜有论及。其结果是,古希腊平衡政体理论多止于理论层面,很少变成政治实践。这当然并非思想家们不愿意实行,实因客观情势而无法实行。当然,从苏格拉底到柏拉图再到亚里士多德,他们的政体理论也体现了从纯粹的理想国到尊重现实的转变,但即使是柏拉图退而求其次提出的、在他看来可行的“第二等好的国家”即法治国,其实也还只是一种虚幻的理想。(3)古希腊平衡政体理论趋向于以贵族制而非民主制作为这种理论的出发点,也就是说,古希腊的政体理论是以贵族制为主导的,是要以贵族制为基础吸收其他政体的优点。而依现代人的眼光,要建立真正的平衡政体,非以民主制为基础不可。

  参考文献

  [1] [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等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

  [2] 唐士其:《西方政治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3] [古希腊]柏拉图:《法律篇》,张智仁、何勤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4] [美]乔治。霍兰。萨拜因:《政治学说史》(上册),盛葵阳等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

  [5]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

  [6] [英]厄奈斯特。巴克:《希腊政治理论》,卢华萍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7] [澳]维拉曼特:《法律导引》,张智仁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8] [英]约翰。索利:《雅典的民主》,王琼淑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1年版。

  [9] 蔡拓:《西方政治思想史上的政体学说》,中国城市出版社1991年版。

  [10] 施治生、郭方主编:《古代民主与共和制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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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转引自蔡拓:《西方政治思想史上的政体学说》,中国城市出版社1991年版,第28页。

  [②] 转引自蔡拓:《西方政治思想史上的政体学说》,中国城市出版社1991年版,第28页。美国学者斯东对这段话进行了解析:“‘国王和统治者,’他说,‘并不是握有权杖的人。’权杖是他们掌政的象征,他们常常声称是直接受于宙斯神。这就否定了常规形式的君主政体。他继续说,他们也不是‘群众所选择的人’。这就否定了民主政体。‘也不是抽签所抽中的人’——这就否定了用抽签办法选择公职官员。‘也不是用武力或欺骗得到权力的人’——这就否定了‘暴君’。真正的或理想的‘国王和统治者’是‘知道如何统治的人。’”([美]斯东:《苏格拉底的审判》,董乐山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12~13页)

  [③] 关于苏格拉底的政体学说,参见蔡拓:《西方政治思想史上的政体学说》(中国城市出版社1991年版)一书第27~31页。

  [④] 见[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等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313页。有学者指出,柏拉图对这些政体进行划分所采用的标准表现出一定程度的混乱,因为民主制与其他三种政体的区分标准是统治人数的多少;而寡头政体、荣誉政体和僭主政体都由少数人统治,而它们之间的区分关键在于它们在多大程度上体现正义的原则。(参见唐士其:《西方政治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00~101页)值得注意的是,在《政治家》中,柏拉图放弃了上述政体分类的标准,而将是否把法律作为政治活动的根本依据,把现存的城邦政体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依法治理的政体,包括三种具体基本政体,即君主制、贵族制和合法的民主制;一类是不依法治理的政体,包括僭主制、寡头制和非法的民主制。(参见唐士其:《西方政治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02页)

  [⑤] 柏拉图在《理想国》中第8卷以整卷的篇幅详细论述了这一过程。(见[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郭斌和等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312~351页)这是一个政体逐渐堕落的过程,体现了柏拉图对其政体从最好到最坏的排列次序,但这种排列在他的思想中并非一以贯之。在《法律篇》中,这种排列次序变成了:“理想的出发点是独裁制,第二等好的是立宪君主制,第三等好的是某种民主制。寡头政制轮到第四”。([古希腊]柏拉图:《法律篇》,张智仁、何勤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16页)结合柏拉图从坚持“理想国”到提出“第二等好的国家”及关于政体分类的前后变化,这实际上反映了柏拉图思想自身发展、深化的过程。

  [⑥] 亚里士多德引用的全文为:“无过不及,庸言致祥,生息斯邦,乐此中行。”[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205页。

  [⑦] 转自[美]威尔·杜兰特:《哲学简史》,梁春译,中国友谊出版公司2004年版,第56页。这段文字的中译本原文为:“我们所说的优良,不是普通人所不能实现的或必须具有特殊天赋并经过特殊教育才能达到的标准,我们是就大多数人所能实践的生活以及大多数城邦所能接受的政体,进行我们的研究。”([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204页)

  [⑧] 关于雅典民主制存在的内部制衡机制,可参见应克复等:《西方民主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2~63页:“雅典民主制的基本特征”;施治生、郭方主编:《古代民主与共和制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84~204页:“雅典民主机构及其运行机制”。

  [⑨] 转引自[德]阿图尔·考夫曼、温弗里德·哈斯默尔主编:《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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