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论文网 > 法律论文 > 宪法 >

从自然正义到正当法律程序――兼论我国行政程序立法中的“法律思想移植”(2)

1789年制定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没有对这个问题加以明确的规定。因为“对绝大多数代表来说,制宪会议的目的不是建立一个流芳百世的民主政府体制,事实上,制宪会议的大多数代表并不真正欣赏现代意义上的民主。他们关心的更多的是如何建立一个有效的但又受到约束的政府。代表们既想建立一个足够权威的中央政府,又竭力保护各州已经拥有的重要权力;他们既希望联邦政府的权威得到有效的施展,但又要防止木同利益集团对政府权力的垄断;他们既反对贵族或寡头政府,又害怕简单无序的‘暴民政治’。正因为有这些忧虑,1787年的宪法格外注重权力的分割与制约。可以说,建立一个有效和有限的联邦政府是这部宪法的核心。”但是,这部宪法中公民权利保障的缺位与北美自殖民地以来重视对公民权利保护的传统形成了强烈的反差。许多州早已通过立法确立公民权利的法律地位,并使之成为州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1682年,宾夕法尼亚将公民权利的保护写入了政府的基本法。“这种作法使权利法案在法律上获得了特殊的地位,它不再是一种由殖民地总督或议会任意处置的普通法,而成为一种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因此,在麦迪逊的力争下,制定权利法案成了1791年第一届国会的首要议题。该届国会通过了《权利法案》,构成了美国宪法10条修正案。该修正案第5条规定:“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因为美国联邦宪法只能约束联邦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机关的权力,因此,内战之后美国增补了宪法修正案第14条。该条规定:“无论何州,不得制定或施行剥夺合众国公民之特权或特免的法律;亦不得于未经正当法律程序前,使任何人丧失其生命、自由或财产。”虽然它是重复了修正案第5条的内容,但其效力范围扩大到了州一级政府。到此,自然正义的法律理念在美国通过成文宪法的条文精致地但又是模糊地表达出来,成为美国宪法中保障公民权利的最引人注目的宪法条款。

三、自然正义的两项程序规则

  自然正义是英国普通法中一项古老的法原则。它是自然法的产物,是人的理性、公平、正义等观念的结晶。从英国1215年《大宪章》的“自然正义”理念到美国联邦宪法修正案的“正当法律程序”,它在保护公民权方面与自然公正原则实是殊途同归。依该宪法修正案的起草人麦迪逊的说法,此一正当法律程序条款,乃是防止立法或行政部门僭越专擅侵害民权的金城堡垒(impenetrable bulwark),而法院则是为维护其功能的卫士。
  由于“普通法不是以实现公平为目的的体系,更确切地说,它是在越来越多的案件中能够保证各种纠纷解决的各种程序的堆积”。所以,自然公正理论在普通法上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其法律程序上,并逐步形成了两条著名的程序规则:
  第一,任何人都不得在自己的案件中充当法官。这一规则最基本的意义是,裁决案件的官员不得与该案件本身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从而影响案件的公平处理。“要求裁决者没有偏私和公开听取意见的规则可以追溯到中世纪的先例中,而且在古代这些原则也是为人所知的。”在普通法中,“自己的案件”常常被解释为金钱的利害关系或者其它可能成为形成处理案件偏见原因的利害关系。在法律上,人们往往认为,如果裁决案件的官员与该案件有利害关系,其裁决的结果必然会有偏袒一方的嫌疑,从而形成影响案件公平处理的偏见(bias)。因此,这个原则又被称之为“防止偏见”原则。在案件裁决过程中,偏见可能是因个人利益而产生,也可能是因部门利益而产生部门偏见(departmental bias)。这种偏见不仅实际上不应该存在,而且裁决案件的官员不得有任何足以引起他人怀疑偏见存在的言行。正如英国上议院休厄大法官在1924年的国王诉苏塞克斯法官案所作的评论那样:“公平的实现本身是不够的。公平必须公开地、在毫无疑问地被人们能够看见的情况下实现。这一点至关重要。”现在人们公认,这一规则已成为行政程序中回避制度的理论基础。
  第二,任何人为自己的辩护应当被公平听取。这一规则最基本的意义是,任何人在受到不利指控时,裁决案件的官员必须在作出裁决前听取他为自己所作的辩护,否则,这一裁决应当无效。“公平听证的真正目的,在我看来不仅仅在于确保官方标准的准确适用,而是在一些合适的案件中,它可以进一步质疑它们的正当性。”因此,英国人在这个问题上的一个最基本观念是,任何人不得未经审问就受到处罚,法官的裁决应当在听取双方辩护后才能作出。这是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美国通过正当法律程序的宪法修正案,将此规则上升为公民的宪法权利。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Earle v.Mevrighg一案中认为:“正当程序是政府的一般责任。”此原则经推论为:(1)当事人必须知道案件决定之理由;(2)当事人必须有获知任何资料或建议之机会。1932年,英国大臣权力委员会对自然公正原则又提出了两个新的规则。第一个是,无论处理争论的程序是司法性质的还是非司法性质的,争议各方当事人都有权了解做出裁决的理由。第二个是,如果对负责调查的官员提出了公众质询(此类官员负责向有关大臣提交调查报告,以作为大臣决断时的依据),那么,争议各方当事人都有权得到该报告的副本。这项规则最早适用于司法领域,当行政机关的权力日益扩张导致公民权利屡遭侵害的情况不断出现之后,经过法学家和迭它的共同努力,这项规则被移到了行政领域从而确立了行政程序中的听证制度。这个制度至少应当包括如下三个内容:(1)公民有在合理时间以前得到通知的权利;(2)了解行政机关的论点和根据的权利;(3)为自己辩护的权利。说明理由制度也是自然正义应有的内容之一。因为“说明理由能使一个人看到他的案件已经被仔细地考虑了,这种在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作为合理和解的结果是值得进而愿意接受的。”
  20世纪之后,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复审过程中,把正当法律程序移入行政法,成为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的程序要求。“自然正义在英国法律中所起的作用大体相当于正当法律程序在美国宪法中所起的作用。”正当法律程序的基本含义是要求公权力公正、公开行使,使公民免受生命、自由和财产的非法剥夺。“与行政法联系在一起时,自然正义是与政府自由裁量权文明行使有关的。”这些法律思想成为20世纪行政程序法典化运动的基本指导思想,为行政程序法奠定了理论基础。

四、中国行政程序立法与自然正义

  当下,中国行政程序立法的程序已经正式启动。这是中国行政法(学)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然而,行政程序法的灵魂是自然正义,自然正义作为一个异域的法律思想如何融入本国的法律规范,进而成为充满生命力量的法观念,或许更是需要我们认真对待的问题。

共3页: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国家政策的变化或者政府行为对合同履行的影响
规范主义经济宪法学的理论架构 ——以布坎南的思想为主轴
工商管理 | 工科论文 | 财务管理 | 管理学 | 公共管理 | 财政税收 | 证券金融 | 会计审计 | 计算机 | 法律论文 | 医药学 | 汉语言文学
社会论文 | 工科论文 | 理科论文 | 文化论文 | 艺术论文 | 文学论文 | 哲学论文 | 政治论文 | 英语论文 | 写作指导 | 计算机应用
www.zlunwen.com 找论文网 ® 版权所有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