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自近代以来发生的“西学东渐”过程中,法制建设与法律移植一直形影不离。然而,法律思想的移植速度远远不如法律规范,其实际效果似乎可以证明法律思想和法律规范的分离,足以窒息法律规范鲜活的生命,即使今天我们仍然不能避免这样的失误。比如,虽然我们的法官穿上法袍、敲起法锤,但似乎并没有让人们对法院更加敬畏,对法院不公的诡语仍然不绝于耳。虽然“听证”已经成为一种大众用语,但“走过场”的听证依然屡见不鲜。这多少说明了本上对异域法律制度所产生的排斥力量是一时难以消解的。
法学界在接受法治思想方面始终走在时代的前列。中国的行政法学在上个世纪80年代末从“行政管理法”转向“管理行政法”,这与80年代的开放国门,进而吸纳西方法治思想之间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在行政法学界相对成熟的思想理论的影响下,90年代之后,最高国家立法机关有关行政权的立法,如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等,不仅加重了行政程序规范在法律条文中的比重,而且在法律上确立了作为行政程序法核心制度的行政听证,以及以此为核心而展开的诸如告知、说明理由等相关制度。这些法律规范虽然其实效不尽人意,但是通过学者的宣扬,以及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通过这种制度产生的互动,虽然可能需要消磨我们并不坚固的耐心,但是这一过程必将有助于我们获得一种支撑法治思想的基本共识。
更应当给予关注的是,系统地受过现代法治思想熏陶的基层法院的法官们已经默默地在做着这一项工作。比如,在刘燕文诉北京大学学位授予行政争议案和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退学处理决定案的行政判决书中,自然正义的思想赫然可见。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基层法院的法官们在行政判决书中所表达出的这种法治思想,已为最高法院所接受,并通过其公报公开表达了最高法院的态度。虽然这一无成文法条依据的行政判决书在具有浓厚成交法传统的中国法制环境中显得有点格格不入,但无论是圈内还是圈外,鲜有人公开指责这样的行政判决。如此的“集体无意识”状态至少可以表达这样一个事实:“自然正义”的法治思想正在渐渐地为我们所接受。这种通过判决引入法治思想的具体个案虽然景点点滴滴的,但这正是一个国家法治形成的基本路径。
失去法律思想支撑的法律规范即使表达得很准确,无异于没有生命的木乃伊。因此,在行政程序立法过程中,法律思想的引入、诠释与宣扬,以及保证现有法律制度最大限度地合法运作,使自然正义或者正当法律程序中蕴含的法治理念、价值为越来越多的人所认同,从而成为未来行政程序法运作的法治思想基础。这可能是我们今天在准备行政程序立法时必须认真对待的首要问题。
注释与参考文献
西塞罗也说过:“我所谓的自然,是根据本质固植在我们中间的自然。尽管,由于恶习引起的腐败,可以说严重到以致于自然在我们中间点燃起来的火花就被这种恶扑灭了,于是自然的对立物罪恶呈现出现,并被确认下来。”
“程序先于权利”(remedies precede rights)是指一项权利能否得到保护,首先要看当事人所选择的程序是否正确,如果程序出现错误,其权利即使有实体法上的依据,也得不到普通法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年第4期公布田勇诉北京科技大学退学处理决定案:“按退学处理,涉及到被处理者的受教育权利,从充分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原则出发,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应当将该处理决定直接向被处理者本人宣布、送达,允许被处理者提出申辩意见。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照此原则办理,忽视当事人的申辩权利,这样的行政管理行为不具有合法性。”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行政判决书([1999]海行初字第103号)和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1998]海行初字第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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