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参见[美]莱斯利·里普森:《政治学的重大问题——政治学导论》(第10版),刘晓等译,华夏出版社2001年版,第192页。
[15] 参见[美]莱斯利·里普森:《政治学的重大问题——政治学导论》(第10版),刘晓等译,华夏出版社2001年版,第193页。
[16] 拉德布鲁赫认为,不论是国家优于法律还是相反,“都同样会遇到难以消除的顾虑。”而国家与法律同一性学说“具有定义——分析的意义,但绝没有法哲学——政治的内涵。”因此,“关于法律或者国家优先权问题一方面涉及了法律的规范概念,另一方面涉及了国家的现实概念。但这两个概念之间绝对不存在同一性,而是与之相反,存在着尖锐的紧张关系……” 参见[德]拉德布鲁赫:《法哲学》,王朴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82-187页。
[17] 参见顾肃:《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16页。
[18] 参见[美]肯尼斯·W·汤普逊:《国际思想之父》,谢峰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1页。
[19] 参见[美]肯尼斯·W·汤普逊:《国际思想之父》,谢峰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1-77页。
[20] 参见[美]肯尼斯·米诺格:《当代学术入门 政治学》,龚人译,辽宁教育出版社,牛津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7页。
[21] 马基雅维里关于国家理性的论述其实相当复杂,后世也有不同的解读。在马基雅维里本人看来,国家是世俗化与中立化的政治实体,必须以全民族的整体的长远的利益为依归,宗教与神学信条在这里完全是多余的。而对于后世的一些信奉马基雅维里主义的人来说,政治不过是纵横捭阖、翻云覆雨的世界,《君主论》则被视为无需道义规范的政客的指南。在马基雅维里以后的世界历史进程中,“国家理性”一度沦为马基雅维里主义的别名。从法国大革命时期的雅各宾党人到第三帝国希特勒,往往都以此为口实来文饰恣意的专断统治,却给国家民族带来了一连串灾难。国家理性变成了非理性,国家理由变成了无理由。参见王炎编:《宪政主义与现代国家》,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2页
[22] 参见高全喜:“国家理性的正当性何在?”,载王炎编:《宪政主义与现代国家》,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4-5页。
[23] 参见高全喜:“国家理性的正当性何在?”,载王炎编:《宪政主义与现代国家》,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6页。
[24] 现代法治的一个主题就是世俗国家的治理问题。作为一个共和主义者,马基雅维里认为,最伟大的立法者是熟谙如何运用法律以推进国家的伟大目标的人。他较早直面社会间的冲突,认为利益冲突有助于共和制。而使共和政体长治久安的办法,就是通过制订法律,使相互对立的社会力量构成一种相互制衡的均势,以实现“一个完美的共和国”。然而,实现单一的共和制,往往导致中央过度集权的共和病。这种病症如法国思想家德·拉姆内所批评的,往往“在大脑中枢造成充血,而在四肢供血不足。”马基雅维里写过长长的书,但对如何治理“共和病”,他至死也没有找到答案。王炎编:《宪政主义与现代国家》,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8页。
[25] 参见顾肃:《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21-122页。
[26] 参见[英]彼得·斯特克、大卫·韦戈尔:《政治思想导读》,舒小昀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81页。
[27] 参见[英]彼得·斯特克、大卫·韦戈尔:《政治思想导读》,舒小昀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84页。
[28] 参见[美]肯尼斯·米诺格:《当代学术入门 政治学》,龚人译,辽宁教育出版社,牛津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8-41页。
[29] 参见[英]彼得·斯特克、大卫·韦戈尔:《政治思想导读》,舒小昀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81页。
[30] 参见:高全喜:“国家理性的正当性何在?”,载王炎编:《宪政主义与现代国家》,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3-5页。
[31] [英]丹尼斯·罗伊德:《法律的理念》,张茂柏译,新星出版社2005年版,第137页。
[32] 参见[美]莱斯利·里普森:《政治学的重大问题——政治学导论》(第10版),刘晓等译,华夏出版社2001年版,第147页。
[33] 参见[英]彼得·斯特克、大卫·韦戈尔:《政治思想导读》,舒小昀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82页。
[34] 参见戴维·朗西曼:“国家的概念:一种想象的主权”,载[英]昆廷·斯金纳、博·斯特拉思主编:《国家与公民》,彭利平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5页。
[35] 转引自朱利安·富兰克林:《约翰·洛克和主权理论》(Julian H·Franklin,John Locke and the theory Sovereignty,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8),第94页)参见参见[英]彼得·斯特克、大卫·韦弋尔:《政治思想导读》,舒小昀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82页。
[36] [英]丹尼斯·罗伊德:《法律的理念》,张茂柏译,新星出版社2005年版,第137页。
[37] 参见:高全喜:“国家理性的正当性何在?”,载王炎编:《宪政主义与现代国家》,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3页。
[38] 参见[美]莱斯利·里普森:《政治学的重大问题——政治学导论》(第10版),刘晓等译,华夏出版社2001年版,第199页。
[39] 参见[美]莱斯利·里普森:《政治学的重大问题——政治学导论》(第10版),刘晓等译,华夏出版社2001年版,第198-199页。
[40] 参见[英]昆廷·斯金纳:“国家和公民的自由”,载[英]昆廷·斯金纳、博·斯特拉思主编:《国家与公民》,彭利平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