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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与偏爱----对女性退休年龄规定的合宪性分析(3)

在论述女性55岁退休不正义的学者中,有的是从公共政策的角度切入的。这种论证路径并非与宪法完全无涉,宪法权利的配置有时也不得不考虑公共政策。因为权利需要成本,实施权利在某种意义上将就是分配资源。[14]

一个有代表性的说法是女性55岁退休会出现人才流失,因此应该延迟女性退休年龄。[15]但我们如果以岗位既定来讨论问题,急迫需要就业的年轻人中也会有人才。这些人无法就业我们也可以理解为人才进入不了劳动力市场。事实上,今天的退休制度并没有导致人才流失,退休而发挥余热的人才处处都是。[16]因为退休制度并不能使人才退出劳动力市场,在人才缺乏的今天,如果劳动力市场是自由的,人才总能寻找到岗位。[17]

另一个有代表性的说法是:推迟退休可以消解“白色浪潮”的冲击。[18]我国老龄化现象日益严重,整个社会的养老负担日益沉重,延迟女性的退休年龄可以减轻社会的养老负担。任何公共政策的实施都会有两面的效果。我国面临老龄化现象的同时,还面临着巨大的就业压力。延迟退休年龄虽然可以减轻整个社会的养老负担,但却增加了整个社会的就业压力,年轻人可能不得不延迟就业时间。如此公共政策带来的结果可能是——养老的负担减轻了,“养小”的负担可能加重了。

其实规定多少岁退休并不一定是到了这个年龄的人就一定丧失了劳动能力,而很可能是基于公共政策的考虑。男人60岁也可能没有丧失劳动能力,但60岁仍然需要退休。

就媒体提的报道来看,对女性55岁退休的质疑之声日益高涨。是否这一制度获得的认同越来越低?法律是理性的同时,还是经验。如果真是这样,我们仍然需要修改法律——一项制度不管从理论的角度论证多么正当,但如果无法获得认同,仍然不得不面对修改的命运,法律必须从利益攸关者的认同而不是从逻辑的自洽中获得正当性。。女性55岁退休是否真的那样遭到了众多女性的反对?情况并没有如此严重。从经验的角度来看,反对女性55岁退休的大多是白领女性,而蓝领女性的话语权行使并不如白领女性充分,一个国有企业从事体力劳动的女性可能并不希望延迟退休。那么,我们能不能根据职业规定退休年龄?比如说白领职业女性60岁退休,蓝领职业女性55岁退休?不要说划分蓝领白领的难度,即便我们可以划分清楚,可能又会带来一个新的平等权争论——让蓝领55岁退休是否构成对蓝领女性的歧视?

 女性比男性提前退休并不是我国独有的制度。在世界范围内,男女退休年龄相同的国家(地区)有98个,占59.4%;男女退休年龄不同的国家(地区)有67个,占40.6%。[19]我想这不单是一个歧视就可以解释清楚的。与之相应,现有越来越多的学者从家务劳动的价值,而不是单从公域中的劳动入手来探讨新的男女平等路径,提出了“同值同酬”的概念,以取代传统的“同工同酬”。[20]但在法律调整私域还颇为艰难的今天,我们还不得不给女性在公域中更多的保护,以矫正在私域中事实上存在的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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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5年11月11日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

[2] F.S.Royster Guano Co. V. Virginia, 253 U.S.412.

[3] 张千帆:《西方宪政体系》(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84页。

[4] 如美国历史上,部分高校规定一些有利于黑人的措施(如录取分数线比白人低),这并不构成歧视。因为历史上的种族歧视制度使黑人无法受到良好的教育。

[5] 朱应平:《论平等权的宪法保护》,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53页。

[6] 其实我国立法中反复强调男女平等可能暗示着这样一个现实:现实情况中,男女在获得机会和财富方面是不平等的。正因为在事实上不平等,所以我们要反复强调男女应该平等。立法的目的是矫正事实上存在的男女不平等。

[7] 当然,这种说法并不排除特殊情况,比如有的家庭就没有孩子,被称为“丁克家庭”;在有的家庭,男性可能化大部分时间抚育孩子。但这些特殊情形的存在并没有将文中的命题证伪。在美国1976年的“警官退休年龄案”中,麻州规定超过50岁的警官一律退休。……根据具体情形,有些警察可能未到50即不能胜任,而有些警察则超过50却仍然称职。但最高法院的大多数法官维持了州的规定。参见Massachussets Board of Retirement v. Murgia, 427 U.sS.336.因为“在经济和社会福利领域,一州并不因为法律归类有欠完美而侵犯‘平等保护’条款。如果归类具有某种‘合理基础’,那么它并不因为归类‘不具备数学精确度或在实际上导致某些不平等’而违宪……。”参见Dandridge V. Williams, 397 U.S.471.

[8] 德国1957年针对妇女在家庭承担了更多义务的情形,制定了《第一平等保护法》,促使女性地位提升。该法制定后,德国民法的亲属篇修正,在1360条之一中规定,加上了家庭主妇自由处分金的规定(即可以处理另一方的退休金、养老金等),肯定家务劳动的价值。1994年德国制定《第二平等保护法》,规定了一系列促进妇女就业,以及妇女工作时间可以少于男性的法律。我国台湾地区也在2002年模仿德国修正了民法亲属篇。用“同工同酬”促进男女平等固然重要,但比这更重要的是“同值同酬”。因为在私域中,由于女性承担了更多的劳动,使她们在公域中的劳动数量无法与男性相比,这就要求在考虑公共领域的劳动报酬时,要将妇女在私域中的付出一并考虑进去。

[9] 关于退休金的性质,我国台湾地区学者一般认为是工资的延长,也有学者认为是雇主照顾劳工退休后生活的义务,还有的学者认为是雇主对劳工的赠与。参见郭玲惠:《两性工作平等——法理与判例研究》,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5年版,第171页。在我国大陆地区,之所以有人认为女性55岁退休构成对女性的歧视,很大程度上是因为退休后的待遇比在职时要低很多。但无论如何,按照我国宪法规定的按劳分配制度,在职时取得的报酬是以支付的劳动作为对价的,退休金是不以现在的劳动作为对价的,两者不具有可比性。

[10]参见晏扬:《女性55岁退休:是保护还是歧视》,《检察日报》2005年9月14日第8版。北京大学叶静漪教授也是从这个角度讨论这个问题的。

[11] 公法上的很多权利是不能放弃的,比如宪法中自由与人格尊严,任何人自愿为奴的行为都是无效的。

[12] 参见[日]美浓部达吉:《公法与私法》,黄冯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34页以下。

[13] 参见孙笑侠、郭春镇:《美国法律家长主义的理论与实践》,《法律科学》2005年第6期,第110页以下。我国的立法中,法律家长主义痕迹也随处可觅:比如强行戒毒,骑摩托车必须戴头盔等。

[14] 参见[美]史蒂芬·霍尔姆斯、凯斯·R·桑斯坦:《权利的成本》,毕竞悦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13页。

[15]参见高昱:《推迟退休对谁有利》,《商务周刊》2004年9月23日第5版。

[16] 就观察到的情形来看,大体上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原单位返聘,在退休工资之外另计算报酬;另一种是退休后去新的单位工作,或兼职或全职。

[17] 我国《劳动法》规定了雇佣劳动者的最低年龄界限,但没有规定最高年龄界限。

[18]参见《中国新闻周刊》记者对部分专家的采访:《女性55岁退休 是保护还是歧视》,《中国新闻周刊》2005年11月10日,第24页。

[19] 资料来源,《中国新闻周刊》2005年11月10日记者(未署名)的新闻综述《女性55岁退休 是保护还是歧视》。

[20] 参见郭玲惠:《两性工作平等——法理与判决之研究》,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5年版,第1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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