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法治为基础,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这就存在如下方面的要求。首先法律、法规的制定要合宪,《物权法》的制定过程中,其合宪性成为讨论的焦点,这对我国的宪政文明的发展具有特别的意义。有宪法不一定有宪政,而有宪政必有宪法,然而有了宪法不去遵守宪政依然名存实亡。《物权法》中写下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不仅仅是简单的一句话,体现的是遵守宪法,尊重程序的宪政意识和观念。《物权法》保护领域适用的平等原则、平等保护原则,与宪法上的平等权、平等原则密切相关,平等权是最基本的宪法权利,落实财产的平等保护权,有助于维护财产秩序。有恒产者有恒心,物权法能够解决既有财产权获得有效保护、平等保护的问题,有助于维护财产秩序,提供社会动力,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5]
其次,政府权力的获得必须来自法律并且受制于法律,其权力运行必须源于宪政民主程序,政府的行为纳入法治化轨道,并且其执政的目的是为保障人权,即所谓的“执政为民”。无论是《物权法》通过一系列的全民讨论、参与,几经波折,几易其稿,还是“最牛钉子户”事件经过调解、协商、谈判,最后以“和解”的方式妥善解决,都体现了法制程序的意义。立法机关的立法以及执法机关执法,无不是遵守以宪法为根本法所组建的法律体系所确定的规范,严格执行法定程序,从而实现了实体的正义,从这个意义上来看,程序正义往往是实体正义的前提条件。而程序正义的实现,往往是限制政府机关滥用权力,实现人权的重要因素。公民相对于政府而言,处于劣势地位,必须通过法律赋予其更多的程序性权利,以公民的程序权利制约政府实体权力,从而把政府的实体权力转化为程序上的义务。[6]
最后,人权不仅是一个法律原则,还是宪法的根本原则,限制政府权力、保障基本人权,是宪政的核心目标。这一目标的实现,需要政府和公民的共同努力。法治政府建设需要以下努力:首先通过开放政府建设实现政府法治,公开有利于实现行政相对人和相关人对行政过程的参与,在宪政视角下,公开是政府的义务,它对应着公民的知情权。[7]其次,诚信政府的构建。一个诚信政府能够重视公民的参与权、知情权,重视政府的信息、政务公开,注意为公众提供其所需要的真实信息,克服因公众占有信息不足和不真而处于劣势地位。诚信政府把促进行政权与公民权的协调发展、政府与社会的良性互动以及保障人权放在重要的位置。诚信政府还要求政府是责任政府,对其实施的任何违法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后,服务政府的建设。现代政府实质上是服务性政府,政府不应以管理者的身份自居,而应以服务者的身份去为作为主人的人民提供各种服务。服务行政是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建设服务政府,就是在执法过程中以实现公民的利益作为宗旨,遵守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在实现人权保障的宪政之路上,公民要做的不仅仅是要求政府限权,其本身亦有艰巨的历史任务。一方面,积极参加政治决策,按照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主动行使自己的参政权,在立法、行政过程中,表达自己的意愿与权利诉求。另一方面,遇到政府侵犯公民利益时,有维权意识和行动。根据法律程序,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或者通过行政救济途径,坚决维护自己的利益。这可以有效的防止政府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对公民利益的侵犯,更好的保障人权的实现。
最牛钉子户事件既是偶然的,又是必然的。当我们极力寻找这一事件背后的积极因素时,却不得不面对这一事件所折射出来的令人沮丧的背后行政违法的现实:例如对该地区旧城区改造上,立项、规划、批地等环节的行政许可中,没有遵守告知制度,以及在这一过程中公民私有财产权受到的侵害等等。《物权法》的颁布并不能解决政府侵犯公民私有财产权问题,告知制度在《行政许可法》中的确立也无力根本解决政府是否会在以后的行政行为中不再违反这一规定,重要的是如何使这些蕴含着先进理念的制度、规定落到实处。如果我们能以此次“最牛钉子户”风波、《物权法》颁布为契机,全面检讨当今的政府执法环境、全方位的完善物权保护体系,对于我国宪政的进步则是幸莫大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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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路易斯.亨金. 宪政、民主、对外事务[ M ]. 北京:三联书店, 1996年版: 11.
[2] 李龙. 宪法基础理论[M].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1999年版: 144.
[3] 蔡定剑. 中国转型社会时期的宪政发展[J ]. 法学论坛, 2006 (4).
[4] 肖金明. 论政府执法方式及其变革[ J ]. 行政法学研究, 2004 (4).
[5] 莫于川. 宪政视野中的我国物权法
[6] 王亚明. 政府法治途径的宪政解读[J].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6(2).
[7] 肖金明. 法制行政的逻辑[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年版: 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