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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贫富公民利益博弈的宪政机制(2)


     
    从我国宪政制度与机制的发展程度来看,要健全贫富公民利益博弈机制,首先需要从基本的公民社会、公民政治、公民文化、公民自治和公民组织等方面的建构与完善入手。
    1.发展公民社会
    现代公民社会是区别并相对独立于国家政治和私人生活的第三领域,即公共生活领域,美国学者戈兰?海登说,公民社会被定义为"处于个人与代议制政治之间的有组织的社会生活领域",[2](P99)作为公共生活领域的公民社会是公民个人自主自由和全面发展的非常重要的社会空间。一般地说,公民社会能够伸张个人权利;倡导多元化、公开化和开放性、参与性;培养自治能力、公民道德与责任感等公民的权利、义务与主体人格。因此,公民社会具有自主自决性,"社会自主性被看作是公民社会思想的核心",[3](P183)可见,公民社会既然是"自主行为的公民进行公开交往的空间",那么,公民社会的成长当然也就有助于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
    但是,我国传统社会是家国同构的社会,奉行国家整体主义,压制个人的自主独立和个人的生活空间。有学者提出,中国历史上从未出现过近代西方以来的与政治国家分离的市民社会,也没有发生类似于古希腊罗马的市民社会与国家的重合。尽管在明清以来出现过城市市民生活的空间,但传统社会中的市民生活领域从来都是在政治上从属于高度集权的专制皇权。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完全同一,市民社会为政治国家所完全吞噬。在专制皇权下,权力所保障的是权力的通行,而不是公民的自由与权利。因此,在传统中国社会,"没有也不可能有类似于西方的'公民'概念,普通民众只是臣民而已,他们没有政治的参与权。......正因为中国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进入现代社会的,所以对于我们进行民主政治的追求有着特别艰难的历程。今天在中国发生的经济改革,市场经济建设,也许为中国的市民社会的培育提供了最好的历史契机。在西方市民社会发展的历史上,正是近代以来的商品经济的发展,为西方近代市民社会的成长提供了物质和精神的基础"。[4](P129-130)

    新中国建立以后,我国又形成"国家政治"统制一切的政治、经济与社会一体化的社会,同样也没有个人生存的空间。另外,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体制建立以后,又出现了国家政治领域与私人生活领域的两极分化,缺少公民社会和公共领域的中介,这仍然不利于个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因此,发展公民社会,扩展公共领域,是以人为本的政治发展观的必要内容。
    2.推行公民政治
    从"三分法"的角度,可以将公民社会看成是非国家政治领域的履行社会政治的公共领域,因此,公民政治也可以称为公民社会政治。相对于"人民政治"而言,它是谋求公民个人自主自由即个体政治主体性的公民政治,而相对于"国家政治"而言,它是公民社会即公共领域的政治,是一种社会政治。刘德厚教授认为,人类社会包括我国必然要从国家政治走向社会政治。在国家政治过程中,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拥有者和合法性基础,公民则活动于国家权力具体运用和操作的过程,其活动方式由宪法和法律规定。在政治实践中,人民只有成为公民才能实现作为国家主人的合法性。实际上,人民政治的推行,人民政治主体性的实现,必须走向公民政治,谋求公民的政治主体性。因此,从人的主体化来看,走向社会政治,走向社会民主,就必然是施行"公民民主",人本政治也必然要从人民政治向公民政治提升。所以,我国政治的人本化,应该是在人民政治基础上实行公民政治。
  可以说,与国家政治或者人民政治不同的是,公民政治的含义存在以下几个特点,即(1)政治人从臣民转变为公民后,国家的活动领域主要限于政治领域。(2)公民政治的主体是公民,没有公民就不可能形成公民政治,当然,有了公民存在也不一定就形成公民政治。(3)公民政治的基本内容是公民与国家在互动中形成的特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以及公民社会自身的政治活动体系。
    公民政治的发育程度和发展水平与某一国家的特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基础紧密相连。在中国传统社会中,社会成员没有独立的政治人格,人也不是被尊重为人的,实际上,并未真正建立起公民政治体系。在我国,要推行公民政治,需要涉及到政治人本化和以人为本的政治发展的各方面。比如需要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完善;需要政治文化从权力政治向法治政治的转型以及宪法政治、法治社会的建设;需要从人民本位向公民本位的提升,需要公民社会、公民领域和公共组织的成长,当然,还特别需要公民文化、公民意识和公民道德的培养以及公民独立人格的确立,公民政治参与程度与广度的提高,等等。
    3.培育公民文化
    在我国,要实行公民政治,必须造就出合适的公民文化,这包括了两个方面,首先是在全社会和政治领域树立起"公民"、"公民社会"和"公民政治"等公民文化观念。因为,在中国社会里,人们更多的是"人的"自然意识,人们缺损一种"人的"社会意识,尤其是人的自我意识更是如此。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只有一种意识根深蒂固,那就是"官本位"意识。与此相对应的社会应该具有的公民文化观念则是淡薄的、缺损的。因此,树立和拥有并且具备公民文化,即公民的政治主体性观念和"政治人"观念,这是现代公民社会制度建立的文化前提和思想基础。

    其次是培养每个公民的主体意识和公民的主体能力。从公民意识与政治人本化发展之间的关系来看,一方面,我国"政治的体制的改革依赖于公民意识的生长",另一方面,也可以说,我国"当前政治改革的根据和宗旨,就是公民社会的建设;而公民社会的建设和结果就是公民意识的提高;而公民意识的提高或人心的向上,则需要超越精神在我们人格中的复兴"。[5](P124)正因为如此,我国特别需要培养公民意识,甚至可以说,"公民意识要从娃娃抓起",因为,每一个人都应该有人文观念和公民人格。公民政治是最大的政治,人文观念是公民道德的基础,我们对下一代的价值观培养,注定了只有一种选择,就是人文观念和公民人格。因此,要建立公民社会,必须要有公民意识,要实现人权,必须要知道什么是人权。如果没有公民意识,如果不知道什么是人权,怎么能知道如何保障自己这份与生俱来的权利,怎么会尊重别人的权利。没有公民意识和人权观念的人就不能成为现代社会的公民,就不能建立公民社会。

    公民意识的培养,其目的是要树立有自主独立人格的"政治人"-公民。这正如我国《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所提出的,要"努力提高公民道德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培养一代又一代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因此,公民意识的培养,需要从以下方面着手:(1)消除"群众"意识。在我国,习惯上用"群众"来理解"公民",将"公民"比附于"群众"。在一定意义上说,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之所以长期步履维艰,是与这种群众观念为核心的政治文化影响紧密相关的。(2)要培养公民的人格意识,公民必须是一个有独立人格的,能够独立思考的人。同时,培育主体意识,因为,自主意识、平等意识是公民意识的基本构成要素,公民应以个人的独立性、自主性为存在前提。(3)培养公民的法律规则意识、公共责任意识、权利意识和义务意识。从公民的政治法人人格来看,公民意识的内在结构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合理性意识是公民意识的内核,任何一种社会制度得以确立和运行,都离不开社会成员对其制度价值合理性的普遍有效性认同。其次,合法性意识是公民意识的基础构成,如美国人类学家哈维兰强调,不管一个社会的政治制度会采取什么形式,不管它怎样处理它的事务,这个制度总是必须首先找出获得人民效忠的途径,这个途径就是制度合法性的确立。最后,积极守法精神是公民意识的外显层面,包括护法精神、权利主张精神和义务的自觉履行精神等。
  4.发展公民组织
    公民的政治主体性,在很大程度上是依靠公民组织实现的。有学者指出,"公民自发组织的社团,是他们从事社会参与活动的一个重要平台。......人们本着尊重人权的价值理念和非暴力、宽容、团结、互助的公民社会的精神,在自己组织的协会、团体或自助组中展示着参与的热情,填补着政府工作的空白。非政府组织(NGO)的作用日趋强盛,形成了在影响力上同政府及企业界并驾齐驱的第三部门"。而且,"这些公民社会中的团体将个体的力量整合在一起,形成了一种不容忽视的社会资本(借用Robert Putnam之语)或形象资源(如团体骨干可成为公民代表候选人)"。[6](P117、118)另外,英国学者戈登?怀特也强调指出,"强大的基层/社区组织和独立的经济利益集团可能是民主社会的一个颇有价值的方面,它们同国家的关系可能是更加遥远的或'不许国家干预'"。[7](P85)因此,要展现公民的政治主体力量,谋取公民的政治主体地位,实现公民的政治主体利益,必须发展公民社会组织。这是我国政治人本化、社会化和公民化的组织形式。
    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社会利益开始迅速分化,利益分配间的矛盾更显突出,利益的公平协调更为必要。不同的利益群体要在一个社会中和谐共处,必须公正协调相互间的利益关系。在利益协调过程中,代表各自利益的利益组织十分重要。相对于资本而言的处于弱势的群体,更是需要工会之类的组织真正代表和维护其利益。
    公民社会组织的建立健全,对于提升工人、农民等社会弱势群体获取政治资源、参与政治活动、获得政治利益等的能力与机会,很有政治价值。这有助于农民工(工人)与老板(私营企业主或民营企业家)之间形成均势的、公平的权益博弈格局,以达到利益共赢的效果。因此,以人为本或者以人民为本的政治,就必须创建公民社会公平竞争获利的机会、机制,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更公平的信息、情报、能力、组织机制等手段、资源与价值。特别是农民、农民工、工人或者一般群众,非常缺乏保障自己权益的农会、工会等"组织资源"、"制度机制",以至一个农民工为了讨要自己应得的工钱,而必须请国家总理出面。
    5.实行公民自治
    社会自治是社会政治的重要形式。中国的社会自治,现在主要是"基层群众性自治",如居委会和村委会的自治管理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发展、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由于"群众"、"村民群众"和"居民群众"的政治含义与政治地位,不能适应政治的人本化、社会化和公民化,因此,要通过公民利益博弈实现公民的政治主体性,在群众观念转化为公民观念的同时,必须从"群众自治"转型为"公民自治"。在政治市场博弈中,培育公民的主体人格,健全公民组织,完善政治市场竞争规则体系,建立社会协商对话制度,实行协商民主、协商政治,使富人与穷人等不同利益群众之间有一个利益协商的平台与机制,从而,着力建立我国的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因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实行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以及人与人之间和谐相处的社会,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要激发全社会的创造活力,要妥善处理各方面利益关系,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和建设的成果。
    [1]周叶中.宪法[M]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
    [2]〔美〕戈兰?海登.公民社会、社会资本和发展:对一种复杂话语的剖析[J].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M]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3]〔英〕吉迪恩?贝克.公民社会和民主:理论和可能性之间的差距[J].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M]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4]龚群.论市民社会对现代国家的作用[J].对话中的政治哲学[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5]姜涌.公民意识的自觉[J].理论学刊,2003(5).
    [6]甘绍平.论公民社会[J].对话中的政治哲学[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7]〔英〕戈登?怀特.公民社会、民主化和发展:廓清分析的范围[J].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M]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注释:
    
    1 这种矛盾的观念与思维逻辑,在我国以前的一般宪法学著作中都可以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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