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子女,受教育的义务 0 0 13 26
环境保护的义务 0 0 1 21
遵守宪法、法律的义务 0 0 11 31
劳动的义务 0 0 8 18
尊重、赡养父母的义务 0 0 0 12
(三)基于发达程度的比较
宪法义务似乎也与一国经济发展程度有着某种关系,因此我们把发达国家和其他国家宪法义务作以比较。对于发达国家的定义,有多种说法,但公认的标准是:较高的人均GDP(不是GDP总量)和社会发展水平。根据2005年联合国世界发达国家最新名单,将过去的人均GDP在8000美元(按名义汇率计算)的标准提高到10000美元以上。按这个定义,在原有24国基础上,又有8个国家已经加入了发达国家的行列。即共有32个发达国家,分别是卢森堡、挪威、瑞士、爱尔兰、丹麦、冰岛、瑞典、英国、奥地利、荷兰、芬兰、比利时、法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希腊、葡萄牙、美国、加拿大、日本、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加上后来的塞浦路斯、巴哈马、斯洛文尼亚、以色列、韩国、马耳他、匈牙利和捷克。另外,阿联酋、科威特等产油国人均GDP很高,但社会发展程度低,文盲率在30%以上,不能列入发达国家之中;摩纳哥、列支敦士登等微型国家也不列入其中,香港、台湾、荷属安的列斯等未获国家地位的经济体也不列入其中。共有宪法32部。如下:
发达国家的程度
项 目 发达国家 非发达国家
宪法(共 部)
有宪法义务规定的宪法 16 87
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的义务 13 57
依法纳税的义务 9 42
抚养子女,受教育的义务 7 32
环境保护的义务 2 20
遵守宪法、法律的义务 2 40
劳动的义务 4 22
尊重、赡养父母的义务 0 12
(四)基于国家性质的比较
宪法义务在不同国家性质和意识形态下也表现出不同的内容和特征,我们按国家性质的不同将宪法义务作分类比较。一般认为,现存的主要的社会主义国家是越南,古巴.朝鲜,中国,加上收集到的前苏联1918年、1924年、1936年和1977年4部社会主义宪法共8部。如下:
国 家 性 质
项 目
社会主义国家
资本主义国家
宪法(共 部)
8
147
有宪法义务规定的宪法
7
96
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的义务
7
63
依法纳税的义务
2
49
抚养子女,受教育的义务
4
35
环境保护的义务
1
21
遵守宪法、法律的义务
6
36
劳动的义务
7
19
尊重、赡养父母的义务
3
9
(五)简要地说明
1、就我们掌握的155部宪法而言,按照地域比较,宪法中直接规定公民义务的南美国家比例最高,其次分别是亚洲、欧洲、北美、非洲和大洋洲。非洲国家公民宪法义务规定的比例不高,很重要的原因是他们也鲜有公民宪法权利的规定,如1960年马里共和国宪法、1960年上沃尔特共和国宪法、1961年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宪法等既无宪法义务规定也无宪法权利的规定。2、在时间上,20世纪60年代后欧亚大陆各个民族国家纷纷崛起,建立国家和制定宪法,在一时期的宪法义务受“国家社会化”的影响呈现多样化的特点。工业化导致各国的环境破坏明显,甚至影响公民的生存和国家的发展,环境保护作为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开始被很多国家所接受。3、发达国家的宪法义务并不多,主要涉及保卫国家和纳税的义务。4、社会主义国家把依法纳税作为公民宪法义务的并不多,这与特殊的社会经济制度有关,在社会主义国家,国有经济对国家经济起到主要的支撑作用,国家的存续与公民纳税没有特别明显的因果关系。另外,社会主义国家更加强调与“家”相关的义务,以及对道德的要求较多,如劳动的义务、尊重、赡养父母的义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