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全面修改1958年的户口登记条例,制定户籍法
《居民身份证法》和《护照法》属于广义上的户籍法。在《居民身份证法》方面,建议参照台湾地区户籍法,规定“公民申请居民身份证,应捺指纹并录存。”从粘贴相片到捺印指纹,形成了科学、严密的身份证制度。”( 姚秀兰著:《户籍、身份与社会变迁——中国户籍法律史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4年第1版,第216页) 建议规定“建立全国身份证管理系统,专门管理个人身份信息。身份证管理系统内信息按机密等级分层级、分类别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参考胡星斗教授的观点,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把现行的个人居民身份证信息、档案信息、信用纪录、犯罪纪录、就业失业情况、收入情况、纳税情况、申领低保、经济适用房情况,以及做义工、慈善等方面的纪录纳入身份证管理系统。身份证电子化,在各个城市乡村的机场码头、火车站汽车站安装类似银行取款机的身份证识别系统,公民每到一个地方,在身份证识别系统一刷,公安部门就知道你到哪里了,所以不用担心治安问题。这个系统也有助于解决收入申报、假身份证泛滥等问题。其它的对他人有影响的个人信息也可纳入其中。《护照法》方面,现在由于反恐的需要,各国入境管理处相继要求入境者采取指纹。建议在《护照法》上也规定“公民申请护照,应捺指纹并录存。”各国入境管理处在入境时可以直接提取护照的指纹,公安等侦查机关在公民涉嫌犯罪时也可以直接提取该指纹比对。
1.户籍法的体系结构。
日本的户籍法,分为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户籍簿,第三章户籍记载,第四章的申报分十六节,包括通则;出生;认领;收养;收养终止;结婚;离婚;亲权及监护;死亡及失踪;生存配偶恢复姓氏及姻亲关系终止;推定继承人的废除;入籍;分籍;国籍的取得与丧失;姓名变更;转籍及就籍。第五章户籍订正,第五章之二关于采用电子信息处理系统处理户籍户籍事务的特例,第六章杂则,附则。中国台湾地区户籍法的体系分为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登记之类别,第三章登记之变更、更正、撤销及注销,第四章登记之申请,第五章户口调查及统计,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
结合日本户籍法和中国台湾地区的户籍法,我国的户籍法应当整合收养法、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继承法、国籍法和户口登记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登记事项,统一由户籍法规定。我国的户籍法体系结构可以这样安排:第一章总则,规定户籍登记原则和户籍户籍管理的机构等总则性事项;第二章户籍簿,规定户籍薄的编制、样式、记载事项、顺序、程序;第三章户籍记载,规定户籍记载事项、顺序、程序及各种情形的户籍记载和编制。第四章申报,参照上述日本户籍法第四章的十六节,十五种申报事项,规定户籍申请的类别、原则及各种申请的详细规定,形成严密完整的申报登记制度。第五章户籍订正,规定登记的变更、更正、撤销及注销;第五章户口调查及统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共七章。
2.户籍登记的原则
(1)保障公民自由迁徙权利的原则
“许可国民自由迁徙,从乡村到城镇,从城镇到城镇,从国内到国外,国民可以双向地、自由地流动。” (姚秀兰著:《户籍、身份与社会变迁——中国户籍法律史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4年第1版,第222页)
公民有自由迁徙的权利,非因刑事法律限制外,不受其他法律法规及各种规范性文件的限制。
任何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非因前款规定不得限制公民自由迁徙权利。
(2) 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户籍登记机构办理户籍登记,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3) 一人一籍原则
如现行的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和第六条融合。台湾地区的户籍法的第三条
可规定为“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在一家,或同一处所同一主管人之下共同生活,或经营共同事业者为一户,以家长或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一人同时不得有两户籍。”
(4) 实行公民在居住地登记户籍的原则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申报户籍登记
(5) 明确户籍制度的基本功能
以反映人口基本信息为核心,不得附载其他行政管理和社会功能。“户籍登记事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父母姓名、与父母关系、本籍、住所等。发生出生、认领、收养、婚姻、亲权、监护、国籍取得与丧失、姓名变更等户籍事件,应当依照规定申报和登记,以确认和证明个人身份、亲属关系及其变动状况。在市镇村的区域内确定或者变更住所的,则应当申报迁入、迁出或者迁居,以确认和证明居民的居住关系,以及作为居民地位的变更,由此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包括选举权的行使,国民健康保险、退休金及儿童津贴的给付等。”(王新华译:《日本户籍法》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3年第1版,前言)
3.确定户籍管理的机构
修改居民身份证法、护照法、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收养法、继承法、计划生育法等法律法规,有关人口、户籍、身份等的主管部门,中央统一为民政部门,地方由各省市县长负责。户籍登记由各级民政部门办理,以乡(镇、市、区)为管辖区域。规定户籍负责人的亲属回避制度。
4.“户籍登记以人为本,摒弃社会因素”( 姚秀兰著:《户籍、身份与社会变迁——中国户籍法律史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4年第1版,第210页)
“户籍登记的内容主要反映当事人个人信息,如出生地、迁徙、婚姻、监护、死亡等基本状况,不记载有反映社会角色、可作社会评判的信息,如职业、教育程度等,体现比较纯粹的人本精神。” ( 姚秀兰著:《户籍、身份与社会变迁——中国户籍法律史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4年第1版,第210页)
迁出迁入户籍管辖区域三个月以上,应当办理迁出迁入登记,不得设定迁出迁入条件。军人、武装警察等不因服兵役而迁出注销户口,取消军籍,统一为普通户籍。军人、武装警察等只作为职业存在。学生不因升学而迁出,罪犯不因监所收容而迁出注销户口。“迁出户籍管辖区域三个月以上,应当办理迁出登记。但是因服兵役、国内上学、监所收容及随本国籍远洋渔船出海作业,不办理迁出登记。”
5.“完善的户籍登记及变更登记程序” (姚秀兰著:《户籍、身份与社会变迁——中国户籍法律史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4年第1版,第213页)
参照日本户籍法第四章“申报”,申报第一节通则十五项申报分别规定、申报时间、申报书记载事项、申报地、申报义务人等及其他事项。
6.“规定严密、科学的居民民身份证、户口名簿、户口调查及统计制度”(姚秀兰著:《户籍、身份与社会变迁——中国户籍法律史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4年第1版,第216页)
7.法律责任
赋予公民对政府限制自由迁徙权的起诉权,政府限制自由迁徙权的赔偿责任。
规定严格的法律责任,对申报义务人、不实申报者,拒绝接受调查者,国家机关及其他违反本法者严厉惩罚。并规定相应的救济途径。
附 则
为了保障公民迁徙自由,兼顾社会现实。在附则中规定:
(一)本法颁布后施行前,户籍资料从公安部门转移到民政部门。
(二)本法颁布后施行前,废止或修改与本法相抵触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各种政策措施。
参考书目
[1] 童大焕著:《期待湖北户籍改革的“破冰效应”》,新京报,2008年7月12日;
[2] 宋雪莲著:《中国户籍制度改革难以为继 大城市纷纷叫停》,《中国经济周刊》2008年第12期 ;
[3] 台湾地区法源法律网 修正「户籍法」;
[4] 胡星斗著:《废除户籍制度、建立身份证管理系统的呼吁书》
http://www.huxingdou.com.cn/feichuhuji.htm;
[5] 王新华译:《日本户籍法》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3年第1版;
[6] 杨云善、时明德著:《中国农民工问题分析》,河南人民出版社, 2007年第1版 ;
[6] 姚秀兰著:《户籍、身份与社会变迁——中国户籍法律史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4年第1版。论文出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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