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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对公民的义务 ——以基本权利的双重性质为参照系(3)

基本权利的司法保护不仅是体现宪法至上的途径,也是提高公民宪法意识的重要手段。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广泛的基本权利,其中一部分基本权利已由法律规范加以具体化,使之成了公民的具体权利,公民在其具体权利被侵犯时,可以依据具体的法律提起司法救济。但依然有相当一部分基本权利暂时未能通过法律具体化,与此同时,我国对公民基本权利保护的一个重大缺失就是缺乏对国家的否定性要求,尽管宪法和法律规定了许多公民权利,但宪法对于法律不可以规定什么却没有做出明确的限制。从宪法对不同国家机关的宪法地位的规定来看,宪法对自身最高法律效力的宣告仅仅表现为一种形式上的权威,当法律、法规和其它规范性文件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时,公民虽然可以通过某些法定途径进行一定程度的救济,但这些救济途径多数是行政性的,不仅程序难以启动,而且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的自身审查也明确地排除了权力的外部制约,违犯了“自身不能当自身事件法官”的法理。众所周知,人类自从有法律以来,就有了相应的监督机制,宪法作为法律制度中的一种,同样也不例外。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建立有行之有效的违宪审查机制,因此,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出发,就要求我国也应尽快建立起符合国情的违宪审查或者宪法诉讼制度,以使这部分基本权利在受到侵犯时能得到司法救助和保障。

平心而论,我国公民的权利意识近年来从无到有、从弱到强,其发展速度是极其迅猛的。诸如“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讨个说法”等等,已成为刻在人们心中的个人权利的时代标语。这些事件的背后有很多问题值得引发我们的思考:我们国家是真的到了无法维护国民健康所需要的医疗费用的地步了吗?我们国家真的到了无法维护国民生存所需要的日常最低物质需求的地步了吗?我们国家真的到了无法维护国民正当权益不容侵犯的地步了吗?以至于拆迁出流血事件,农民工向总理诉苦才能得到缓解的程度!所以在齐颂盛世的今天,细致科学地研究一下如何履行国家对公民的责任问题,依然不失其重要意义。当今中国,司法腐败和司法不公是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据调查了解,老百姓对政府最大的不满首当其冲的就是对司法现状的不满,原因在于司法被认为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为加强对司法权的规范,许多国家制定了《司法法》,以此来规范司法活动。我国也先后制定了《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法官法》等,在一定程度上也规范了司法权。然而,如何进一步规范司法权,以保证司法的合宪性,最大程度地防止司法腐败和不公,仍然是需要我们进一步思索的问题。
    四、小 结

目前,尽管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问题自现行宪法颁布以来取得了较大成效,但基本权利的保障体制不健全与公民对权利保护日益提高的要求和社会深入发展需要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着实让人难以乐观。近年来,更由于一批具有典型意义案例的大量涌现,使得国家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问题凸显出来。如1999年的齐玉苓诉陈晓琪侵害受教育权案、2001年的孙志刚被收容致死案、青岛三考生诉教育部案、2002年的陕西黄碟案等等。甚至我们可以夸张点说,现实生活中这类事情的发生十分频繁与常见,前述几起案件只是受到广泛关注而已,还有很多基本权利受到严重侵害却没有得到有效救济的事件未被广为人知。毋庸讳言,此类事情的频繁发生与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相龃龉,严重影响着这个宏大目标的实现。

事实上,国家并非一个抽象的概念,它应该是一个实实在在的深入整个社会每一个角落的机构,它应该能看到贫困或富足,能看到正义和犯罪,所以它必须保护这个国家的每一个公民,因为公民是民主政治的主人,是依法治国的主体、法治的推动者和宪法实现的重要监督主体。否则,就是失职,就要有相关人员为此接受惩罚。这样的国家其公民必定会去热爱,甚至为其抛头颅洒热血也在所不惜。从我们公民自身来说,应该从现在做起,自觉履行义务,做有责任感的好公民,共同推进我国的法治进程,最终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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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见(加)查尔斯·泰勒:公民与国家之间的“距离”,李保宗译,载《二十一世纪》1997年4月号。

[②] 此处主要参考郑贤君:权利义务相一致原理的宪法释义——以社会基本权为例,《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5期。

[③] (德)卡尔·施米特:《宪法学说》,刘锋译,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75页。

[④] 参见卓泽渊:我是公民,《检察日报》2000年8月17日,第7版。

[⑤] 当然,有关称呼可能存在差异,双重性质又被一些学者称为双重功能、双重形构或双重角色等。有关于此,请参阅 [德]Robert Alexy:《作为主观权利与客观规范之基本权》,程明修译,载《宪政时代》第24卷第4期;张翔:《基本权利的双重性质》,载《法学研究》2005年第3期。

[⑥] (德)Christian Starck:《基本权利之保护义务》,李建良译,载中国台湾《政大法学评论》第58期。

[⑦] 更为具体详尽的分析,请参阅拙文:基本权利的国家保护义务——以受教育权为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06年度硕士学位论文;简缩本发表于《当代法学》2007年第4期。

[⑧] 参见郑贤君:作为客观价值秩序的基本权,载《法律科学》2006年第2期。

[⑨] 参见方益权:法治国家建设与公民人格现代化,《社会科学战线》2004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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