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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奥斯丁命令说法律与宪法(2)

 

  三、宪法的本质是什么?“命令说”中所指的法律是否涵盖了宪法?

  宪法是国家是最高法律,处于法律体系金字塔的顶端,控制着整个国家法律体系。所以有人将宪法描述为“法律的法律”。宪法主要分为两大部分:基本权利和政府权力的分配,这也决定了实行宪法是首要意义在于保障个人的基本权利不受掌握国家权力的政府的侵犯,防止民主社会里发生“多数人的暴政”。对政府权利的分配,也是为了保证国家机构权力的合理分配,使得中央和地方都能按照自身的特长和需要管理国家事务,且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都在宪法规定的职权范围内相互合作彼此制衡。即使如此,合理权力配置的最终目的一般也被认为是更好地保障公民的权利。

  宪法两部分的组成内容也就体现了实行宪法的基本价值在于:第一,法治是实行宪法的基础,而法治的实现要求某种形式的政府分权,这里主要是指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之间的相互制约。第二,分权还要求适当界定中央和地方的权限,从而使中央和地方关系获得法治化。第三,民主要求政府权力不但相互制约,而且更根本的是受到人民的制约。第四,民主能有效保护多数人的利益,但也不应该侵犯少数人的基本权利,而宪法的基本目标是为所有人保障基本权利和自由不受政府侵犯。

  因此,宪法的本质毫无疑问是限制政府的权力,也就是对主权者的权力进行制约,以保障所有人的基本权利。

  相反,对于崇尚命令、强制和制裁的奥斯丁来说,主权者的权力是至高无上的。他认为,每一个简单和严格意义的法律,都是由一个主权人或团体直接或间接地为独立政治社会一个成员或若干成员设立的,其中那个人或团体就是主权或至尊。或换言之,它是有一个君主或主权体对其征服下的一个人或若干人直接或间接地设立的。既然来源于实体法的本质特征,来源于主权和独立政治社会的性质,所以严格意义的君主权力或具有集体性质和主权能力的主权权力,是不能受法律限制的。具有法律责任的君主或主权体,从属于一个更高或优势主权,或者说,负有责任的君主或主权体,最高权力受实在法限制,这些说法本身就是一种矛盾。[5] 因而这与本质上要求对对主权者进行制约的宪法是相互排斥的,所以“命令说”中的法律概念完全排除了宪法,并且对于奥斯丁来说,宪法只是一种靠舆论直接作用或施加影响而确立的实在道德,它在设立主体与确立实施上都与“命令说”中的实在法迥异:它在设立主体上并不是实在法所要求的政治上的优势者,并且实在道德是靠舆论等直接作用而确立的。而法律命令说中的法律仅局限于他所认为的实在法。

  结论

  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中的法律概念,仅仅局限于他所认为的严格意义上的实在法,受其所处时代和思想认识观的局限性,该法律并未包括现代社会中严格意义上以限制政府权力、保护基本人权为本质的宪法,在奥斯丁看来,宪法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它只是一种实在道德,所以违宪只是道德上的问题。因而“命令说”认为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而宪法在本质上又被认为是对主权者制约,于是宪法成为了主权者自己对自己下的命令这个论断,是不成立的,无所谓逻辑上的矛盾。

  注释:

  [1] E?博登海默:《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126。

  [2][3]  徐爱国、李桂林、郭义贵:《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241。

  [4] 徐爱国、李桂林、郭义贵:《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243。

  [5] 徐爱国、李桂林、郭义贵:《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245。

  参考文献:

  [1] 徐爱国、李桂林、郭义贵:《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

  [2] E?博登海默:《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

  [3] 张千帆主编:《宪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

  [4] 卓泽渊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

  [5] 葛洪义著:《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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