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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际协定——美国的区域法治协调机制(3)

作为设立跨政府机构的工具,联邦——州协定产生的机构的价值可以通过一些标准来衡量,这种衡量需要从整体上考虑政治体制,以及考虑跨政府机构与州和联邦的关系,以及考虑各种复杂的经济、政治以及社会因素。第一,最基本的考虑是该机构是不是具有跨政府性质,这种性质必须是实质上的,而不是形式上的。该机构也必须是所有协定成员方真正参与的,而不是一方成员控制该机构,其他成员方只是挂名的。第二,这种联合机构的产生、存在以及管理职权都需要法律上的授权。这种授权需要毫无例外地来于每个协定成员方的法律法规当中。它需要具体明确,而不是一个成员方制定了授权的法律,而其他成员方只是起到补充的作用。其实,每一个协定成员方都需要制定授权法。第三,所有参与的成员方和它们控制的所属机构都应当受到联合机构的管辖,但仅限于它们各自的管辖范围。所有成员方的机构都应当通过一个共同的计划有机结合在一起,而不是通过一个平行的机构来解除或纯粹复制它们的权力。第四,这个跨政府的机制有利于协定成员方的水平面的合作,也应当有利于垂直面的合作,包括联邦政府、州政府以及地方政府之间的协调一致,从而使得联邦——州的协定规定的权利义务可以顺利实现,使预先制定的计划能够按时完成。第五,这个机构的决策必须由协定成员方的首长或者其全权代表作出,他们必须得到相关的授权,也能真正代表各方成员的利益,同时,这些首长或全权代表必须有能力使得它们所辖的领域能够真正执行该跨政府机构作出的决议。第六,该机构的职员在某种意义上,是具有跨政府性质的,他们应当隶属于该机构本身的,其地位不同于成员代表,后者是以维护成员方利益服务,而前者则要保持中立,他们是为该跨政府机构服务,对它负责的。

联邦-—州的联合机构有助于实现新联邦主义,阿巴拉契亚山区法案就是其中一个很重要的例子,通过设立联合机构,来实现全国各个层次的政府的合作。这种联合机构面临的最大批评的是,政治责任被分化或者被模糊化。这个问题在特拉华协定得到了解决。依据特拉华协定设立的委员会由四个州的州长和总统的特别代表组成,从而实现了远远高于单个州的更高层次的政治责任。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州下属的许多地方政府也开始参与到州际协定中来了。这不仅可以维护它们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且给它们一个与外界交流的机会,从而协调各州的地府政府之间的关系。一些州开始授权地方政府,使它们有权与邻近州的地方政府签订州际协定,从而解决一些边界问题、环境保护问题以及一些经济问题。同样,联邦-—州的协定同样可以用来解决一些大都市的问题,比如在东海岸的城市圈中(纽约、波士顿以及华盛顿特区等等)就有很多州际协定和联邦——州的协定,它们为解决或缓解大都市的问题作出了很大的贡献。

(二)行政协议(administrative agreement)的盛行
州际协定的另外一个发展趋势也是非常显著的,那就是:近年来,新颁布的州际协定数量开始逐年下降,而正式和非正式的州际行政协议却被各州的官员所热衷,其签订数量急剧上升 。行政协议的盛行很大程度上归因于州际贸易的扩张、公民流动性的增加以及科学技术的进步。必须指出的是,虽然行政协议可以涉及很多重要的主题,但是,在美国,它并不能用来解决存在严重分歧的州际争端,这些争端只能通过州际协定或处于先天优势地位的国会来解决。
在美国,推广州际行政协议的权力赋予了州际行政官员联合会、国会和联邦政府的管理者。州际行政官员联合会负责起草州际行政协议,并定期召开会议,使得各州的行政官员能相互熟悉,以方便州际合作。然后,国会颁布创造州际行政机构的法律,并为其提供必要的活动经费。最后,大量的联邦政府官员与他们的州政府同事竭诚合作,共同推进州际行政协议的发展。
电子时代的到来也使得州际合作变得更加容易,特别是在一些职务或功能领域,比如,政府采购、罪犯的认定、人才交流机制、机动车管制法的实施、税收信息的沟通机制以及高速公路通行费的收缴等等。毫无疑问的是,持续的电子信息技术改革对促进州际合作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州际协定和州际行政协议,无论是正式的还是非正式的,都使得美国的州际合作变得更加完美。康涅狄格河鲑鱼保护协定(compact)和梅丽梅克河鲑鱼保护协议(agreement)都取得了成功,这说明,州际协定和行政协议同样都可以成功促进州际合作。在美国,由于行政协议更容易谈判,同时不需要州议会的立法和国会的同意,所以在不远的将来,行政协议将成为州际合作的主要工具。

(三)州际协定涉及的领域不断扩张
在州际协定的发展初期,它并不没有被广泛的适用,涉及的领域也主要是相邻州之间的边界争端问题,也有一小部分涉及水流的分配、航海权、桥和隧道的共用问题。根据Frankfurter 和Landis在1925年作的统计,州际协定开始广泛地适用于其他领域,比如自然资源的保护、刑事管辖权、公用事业的管制、税收和州际审计等领域 。
Welch和Clark也曾经从涉及领域的角度对美国1793年到1969年之间所有的州际协定进行考察 ,结果发现:涉及边界问题的州际协定从占总数的71%下降到9%;涉及城市规划问题的州际协定从占总数的0上升到9%;涉及河流问题的州际协定从占总数的23%下降到16%;涉及工业问题的州际协定从占总数的0上升到9%;涉及服务问题的州际协定从3%暴涨至58% 。
从上面的统计不难看出:就州际协定的适用范围而言,服务领域的飙升是最显著的发展趋势。一些州除了维持完全独立的行政机构之外,开始在双赢的合作基础上为其它州提供特定的设施和机构。这些设施往往由一个协定的成员州提供,而往往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成员州服务 。比如,涉及美国南部、西部和新英格兰地区的高等教育协定就是按照这个方式签订的,它提供了学院或大学的合作计划 。无论如何,州际协定提供的合作教育计划都比各州单独提供的教育机会要好得多。
另外,州际协定开始越来越多的适用于福利领域,特别是关于青少年健康和精神健康问题。关于精神健康的州际协定就规定,任何一州都应当给予该州领域的所有公民以健康方面的服务,不管该公民是否本州居民。而通常各州都会设置法律障碍,拒绝为非本州公民提供服务。而关于精神健康的州际协定对精神病人的处理并不是自动适用住所地原则,而是根据医院或诊所的诊断,以更适合病人就诊的原则来决定。

四、结论
在当代美国的新联邦主义背景下,州际协定已经成为了实现州际合作和解决州际争端的最为重要的机制。现在,通过州际协定解决州际问题的模式已经开始风靡全美国,它涉及的范围也越来越广泛,从环境保护到交通管制,从对服务领域的规范到对刑事正义的实现,从传统的边界纠纷的解决到河流及水资源的管制。
在美国,几乎所有的州都参与了州际协定的签订,而这些州际协定又涉及非常广泛的领域。通过对美国州际协定变迁史的考察,我们不难发现:已颁布的州际协定不断被修改,新成员也持续增加;区域州际协定或成员方超过3个的州际协定不断增加,而只有两个州参与的州际协定却持续减少;联邦——州的联合协定频频亮相,虽然绝对数量不是很多,但其在解决涉及敏感政治问题上,已取得了很大的成功并有拥有巨大的潜在利益;涉及美国各州利益的国际条约在不断出现,地方政府也越来越有兴趣直接成为条约的主体;州际协定越来越多地被用于解决环境污染问题和自然资源的保护问题,特别是涉及服务领域。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当美国学者们注重从联邦体制的垂直关系来研究州际关系时,州际协定作为实现州际合作和解决州际争端的方法,其价值的实现将是史无前例的。

 

[Abstract] Interstate compacts are the most significant instrument of cooperation and problem resolution between states in the American federal system today. On the basis of the investigation on transition, this article analysis Constitutional Basis, Legal Status and procedures on interstate compact. Finally, the author implies the future of interstate compact in Americ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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